一般而言,美国的反倾销税率是为出口商而订定,即表示为出口商订定个别税率后,不论制造商的身分为何,该税率适用于由该出口商输出的全部有关产品。进口商必须在产品输入美国时,因应进口产品的价值,依照个别外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差价从价税率(载列于反倾销税令之内),缴付相等于税款的现金保证金。制造商和生产商不得向进口商付还有关税款。付还税款的惩罚为缴交双倍税款。
在涉及非市场经济体系的反倾销个案中,为防止迴避反倾销税,美国商务部在2005年4月宣布,会订定出口商与生产商合并税率,以取代只为出口商订定税率的做法。根据这项新做法,合资格获得个别税率的非市场经济体系出口商,须列出在调查期间所有向他供应有关产品以运往美国的生产商。当局会订定出口商与生产商合并税率,而该税率只适用于在调查期间由这些生产商制造,并由该出口商运往美国的有关产品。至于由该出口商输出但由其他生产商制造的有关产品,税率则为适用于该非市场经济体系的划一税率,直至当局进行行政复核,搜集到有关该新生产商的资料供评估最终倾销税为止。虽然做法有所变更,但个别税率考查的重点仍是回复问卷者的出口活动在法律上及事实上是否均独立于政府控制。
有关产品的出口商,即使没有在呈请内被点名和没有参与调查,亦受有关的反倾销税令管制。在涉及市场经济体系的个案中,没有接受调查的出口商会自动获给予「其他」税率。一般而言,这个「其他」税率是根据已接受调查公司的税率所计算出的加权平均税率。在涉及非市场经济体系的个案中,没有申请个别税率或不能证明合资格获得个别税率的出口商,均须缴付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系的划一税率,而这税率通常很高。
因此,虽然美国法律没有规定外国制造商和出口商必须参与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合作态度,但为了保障本身利益,他们应该参与调查和与当局合作。在某些个案中,参与美国反倾销调查并采取合作态度的公司,可获得低至零的个别税率。至于获选中参与调查,但却没有准时提供所需资料并采取不合作态度的有关人士,美国当局会根据从其他方面得知的事实,例如呈请的内容、以往裁定所使用的资料、其他记录等作出推断,因而可能会对该有关人士十分不利。这个做法通常会导致有关人士须缴付最高的反倾销税率。
在针对中国内地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不论由香港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内地设施生产或出口的产品,还是由香港公司出口的内地产品,均会被列入调查范围。虽然美国商务部把香港公司视为市场经济公司,但根据美国的规例,牵涉入非市场经济体系反倾销个案的香港公司,如要求获得个别税率,仍需适时提交申请,而当局在审查其资格后,才会把个别反倾销税率给予该等香港公司。
妥善保存记录在应付反倾销调查方面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回复商务部的问卷和在最终调查阶段接受实地核查时,均需提交各类记录和文件。一般而言,公司可能需要准备以下范畴的记录:
- 法律架构和财政,包括组织图、商业牌照、财务报告和报表;
- 在美国的销售资料,包括销售分类帐、销货日记帐、与客户之间的往来文件、管理报告和销售合约;以及
- 生产要素,包括购货订单、能源耗用报告和原料单据。
上述记录只属所需文件的例子,并不包括反倾销调查中须审查的所有文件。公司宜指派专责小组处理有关工作,确保公司备妥所有有关记录的印文本和电脑档案,以符合商务部的要求。
在美国反倾销个案的调查阶段,商务部在宣布展开调查、倾销税初步和最终裁定的联邦登记册公告内,均会列明受调查产品的范围。调查完成后,须缴付反倾销税的产品会载列于反倾销令的「本令涵盖范围」部分。此外,美国各项反倾销令的涵盖范围,亦载列于商务部网站(网址为https://legacy.trade.gov/enforcement/operations/scope/index.asp)。
虽然反倾销调查/反倾销令涵盖范围的书面描述具决定性,但为方便查核和供海关用途而开列于上述公告内的美国协调关税表项目编号,亦能指示有关产品是否受美国反倾销调查/反倾销令限制。你可于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查阅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表项目编号(网址为https://hts.usitc.gov/current),或向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索取关于产品分类的具约束力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