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或接纳投诉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关产品倾销进口或对联盟工业造成损害,或投诉者不代表大多数有关联盟工业生产商的情况下,委员会将拒绝接纳投诉。
如委员会决定展开正式调查,便会在欧盟官方刊物(只有英文)刊登公告,正式宣布展开调查。
欧洲联盟 注二(「欧盟」)的反倾销法例在规例第2016/1036号(只有英文)及其修订(统称为「基本反倾销规例」)中列明,并由欧盟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执行。
反倾销程序通常是由欧盟工业(一般称为「联盟工业」)向委员会提出投诉而展开。
投诉书必须具备表面证据,证明有关产品倾销进口,对联盟工业造成或威胁造成实质损害。支持投诉的联盟生产商必须最少占联盟工业内有关产品总生产量的25%,并占对该投诉表达意见的联盟生产商中有关产品总生产量的过半数。
委员会将所有投诉视作机密处理。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关产品倾销进口或对联盟工业造成损害,或投诉者不代表大多数有关联盟工业生产商的情况下,委员会将拒绝接纳投诉。
如委员会决定展开正式调查,便会在欧盟官方刊物(只有英文)刊登公告,正式宣布展开调查。
根据基本反倾销规例,委员会须在45日内完成对投诉的审查,以及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进行正式调查。
宣布展开调查的公告,内容包括对被指为倾销产品的描述和受调查的经济体系名单。该公告的作用是通知所有有关人士。
委员会会向被指为倾销进口的产品的所有已知外国出口商/生产商和联盟生产商、进口商及用家发出问卷,但假如出口商/生产商的数目众多,委员会可能会决定只「抽样」选取部分出口商/生产商(请参阅「欧洲联盟的反倾销程序-必须留意的事项」内关于「抽样调查」的部分)。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投诉书中遭点名及列明地址的出口商和生产商才会收到问卷(见下文「问卷」部分)。不过,公告内没有列明的出口商/生产商,仍可向委员会表明身分,并索取问卷。他们通常必须在宣布展开调查的公告发出后的15日内表明身分和索取问卷。
不合作的出口商/生产商(以及不属于已知商号的生产商),委员会会根据「得知的事实」(通常指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决定适用于他们的反倾销税水平。所有出口商/生产商应注意,这水平通常等同于调查结果所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
因此,为保障本身利益,被指为倾销进口的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即使在投诉书中没有被点名,亦应
供外国出口商/生产商填写的问卷,用途在于收集调查所需资料,以便裁定是否存在倾销情况、倾销情况是否对该联盟工业造成损害,以及厘定适当的反倾销税税额(如需征收反倾销税)。
获发问卷的人士一般会有约37日的时间回复。如出口商/生产商提出充分理由,委员会有时会将期限稍作延长。委员会一般会核查问卷回复内提供的资料。商号必须确保问卷回复内所有资料均详尽准确。如委员会发现问卷回复内的资料不准确或不详尽,又或出口商/生产商或其政府不容许核查有关资料,委员会一般会采用「得知的事实」方法,而这方法计算出来的倾销差价普遍会较高。
委员会人员一般会进行实地探访,以核实外国出口商/生产商在问卷内提供的资料。因此,尤其重要的是,出口商/生产商必须确保在问卷内填报的所有资料,均可供追溯至原本的文件(特别是公司的一般会计记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亦应妥善保存有关文件。
委员会只会在获得有关外国出口商/生产商同意,并且已通知有关经济体系的政府而它不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实地核查。
为保障本身利益,有关的外国出口商/生产商处理进行实地核查的要求时,应采取合作态度。拒绝有关要求会导致委员会采用「得知的事实」方法。
调查必须于展开调查当日起计的14个月内完成。
在下列情况下,委员会会终止有关程序并且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如初步调查显示存在损害性倾销情况,而临时措施有利于联盟的利益,委员会有可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委员会开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日期,最早可于调查展开起计的60日后,但不得迟于调查展开后的第8个月。除非有证据显示相关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出口市场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及为保障欧盟整体利益,临时反倾销税的税额不能超过临时确立的倾销差价,但假如较低的税额亦足以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临时反倾销税可定于较倾销差价低的水平。
如委员会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提取被指为倾销进口的产品以便在联盟内自由流通,先决条件是缴交相等于临时税额的保证金(通常是银行担保)。
最终征收的反倾销税税额,会视乎调查的最后结果而定。
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为6个月,并可多延长3个月。
如暂裁决定存在倾销情况并造成损害,出口商可以向委员会提出承诺,将其价格提高至可以消除损害或抵消倾销的水平。委员会有权酌情决定是否接受出口商的承诺。委员会如接受承诺,反倾销调查一般会继续进行,直至完成为止。
委员会如最终裁定不存在倾销情况或没有造成损害,有关承诺便会自动失效。
如裁定存在倾销情况并造成损害,有关承诺便继续有效。
如出口商违反或撤回承诺,征收临时或确定反倾销税的措施会自动生效。
(请参阅「欧洲联盟的反倾销程序-常见问题」的问题6)
当委员会完成调查,并在最终裁定中决定需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减轻倾销造成的损害,以及有关措施有利于联盟的利益,便会征收确定反倾销税。
临时和确定反倾销税,只有在有利于联盟利益的情况下,才会实施。评估联盟利益的时候,会考虑所有有关人士(包括联盟工业、进口商、使用者和消费者等)所关注的事项。委员会会给予机会,让他们发表对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意见。
反倾销税是按一视同仁的原则,向从须接受反倾销调查的经济体系进口,而发现有倾销情况并造成损害的所有产品征收。但源自已被委员会接受其承诺(见上文「承诺」部分)的途径进口的产品则除外。
反倾销税可以是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反倾销税和承诺会在生效、最后修订或确定日期起计5年后届满(见下文「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届满」部分)。
征收反倾销税的规例和接受承诺的决议,在有适当理由下可予复核。可展开复核的情况包括:
委员会如决定展开复核,一般会订定一个较接近的调查期以进行新的调查,并会根据复核调查所得,修订或废除当时的措施。新的调查会按照原本的调查程序进行,包括发出问卷和核查收到的资料。
新来者(即在调查期间没有出口有关产品往欧盟的外国出口商/生产商)可要求复核,而无须等待至调查完成最少一年后才提出。复核进行期间,新来者进口的有关产品不会被征收反倾销税。不过,进口货物需要「登记」。原因是假如复核结果裁定新来者倾销有关货物,该项登记措施便能确保海关当局,可对复核期间进口的所有货物追收反倾销税。
联盟工业如无行动(见下文「届满期复核」部分),反倾销措施会于生效、最后修订或确定日期起计的5年后届满。
反倾销措施的5年有效期最后1年内,委员会会在官方刊物中发出公告,公布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即将届满。
联盟工业如在5年有效期届满的最少3个月前提出复核要求,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届满后,倾销情况会继续或再次出现,并对联盟工业造成损害,委员会便会展开届满期复核(亦称为日落复核)。在复核有结果前,有关的反倾销措施会继续有效。
反倾销措施旨在抗衡倾销造成的损害。只要有此需要,反倾销措施便会继续实施。
问卷一般会查问「调查期」内的资料,而调查期为展开倾销程序前至少6个月的一段时间。
欧盟委员会(「委员会」)会为每宗个案设计专用的问卷,而不会使用同一标准问卷于所有反倾销调查。要求提供的资料一般包括以下范围:
在以往的一些反倾销个案,问卷曾要求提供相当详细明确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涉及大量投诉人、出口商、进口商、产品种类或交易宗数的个案,委员会可能会采用抽样方法,把调查的有关人士、产品或交易数目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抽样的样本,必须根据抽样时已有的资料,在统计数据上是有效可信的;又或是在调查时限内可合理进行调查的最大代表性产品数量、销售额或出口量。
出口商/生产商应向委员会表明身分,并表明同意纳入抽样调查内(即代表同意回答问卷和接受现场调查)。
合作的公司是指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全面参与并达到有关要求的出口商/生产商。
委员会可根据这些出口商/生产商本身的生产/销售数据,为他们计算个别倾销差价和税率。即使委员会把调查范围限制于某些「抽样调查而被选中」的出口商/生产商,亦须为在期限内提供所需资料的其他出口商/生产商计算个别倾销差价。不过,如这类出口商/生产商的数目众多,而个别审查会过于繁复和阻碍有关调查准时完成,便可能不为他们计算个别倾销差价。出口商/生产商如果已向委员会表明身分,但却未获委员会纳入「抽样调查」范围或计算个别倾销差价,他们将会获给予在抽样调查中为有关人士计算的加权平均倾销差价。
由于部分合作的公司可能争取得到低至零的反倾销税税率,因此为保障本身利益,出口商/生产商在反倾销调查中,应采取合作态度。
不合作的公司是指在订明期限内拒绝让委员会接触或未能提供所需资料、拒绝核查或提交虚假或误导性资料的出口商/生产商。
委员会会根据「得知的事实」,决定是否存在倾销情况和这些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差价。
这个做法通常会导致采用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因此,为保障本身利益,出口商/生产商在反倾销调查中,应采取合作态度。
自2017年12月起,欧盟推出新一项倾销差价计算方法,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进口商品而其价格及成本因政府干预而出现严重扭曲的情况。委员会亦就此于同月发表了有关中国内地的报告(只有英文),并于2024年4月发表了更新版本的报告(只有英文)。欧盟方面并没有列出上述计算方法适用的国家,报告亦不代表上述方法将自动应用于所有由中国内地进口的产品。委员会将按每宗个案的实情审视严重扭曲的情况有否存在。
期限注二 [除非另有指明,否则期限由欧盟就有关的反倾销程序在其官方刊物发出宣布展开调查公告的日期起计。] |
所需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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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可以说是一场技术性资料的游戏。往往是资料上的细节,可以带来不公平的结果。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出口商/生产商在反倾销调查中,必须具备法律代表,但部分出口商/生产商认为,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协助他们回答问卷,以及在反倾销调查中代表他们的利益。
应该。如果货物的原产地是须接受反倾销调查的经济体系,从香港出口的有关货物亦可能受到调查。在这情况下,进口当局可能需要从香港出口商取得资料,以便准确地就出口价和正常价值作出比较。这些资料可包括从原产地获取产品时的价格,以及将货物转运往进口国所涉及的处理费/相关费用。
如反倾销调查涉及的有关人士不合作或拒绝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或被发现提供虚假或误导的资料,欧盟当局可根据「得知的事实」作出初步和最终裁定。这类「事实」通常是投诉书所载的资料,往往对出口商十分不利。
如有关人士不合作,会导致欧盟当局因无法核实倾销差价而向其征收最高的倾销差价。
因此,虽然在反倾销调查中有关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并非必须回答问卷或与欧盟当局合作,但为了保障本身利益,他们一般应回答问卷和与欧盟当局合作。
反倾销税一经实施,便适用于所有从须接受反倾销调查的经济体系进口而发现有倾销情况并造成损害的产品。有关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不论在调查时是否属于欧盟当局已知的商号,亦须受到有关反倾销措施所规限。不属于已知商号的出口商,其出口货物必须缴付「其他公司税率」。
为保障本身利益,所有出口商/生产商,不论是否欧盟当局已知的商号,亦应在反倾销调查中采取合作态度。如有关人士不合作,会导致欧盟当局因无法核实倾销差价而向其征收最高的倾销差价。
反倾销调查一经展开,出口商/生产商便要面对一场艰苦的战斗。最佳的应付方法便是采取正面的态度,积极参与调查。
过去,曾有部分合作的出口商/生产商能争取到低至零的反倾销税率。
如果调查已经完成,出口商/生产商或可透过复核取得较为有利的倾销差价。请参阅「欧洲联盟的反倾销程序-简介」内关于「复核」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