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香港与澳洲的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澳洲同意对所有香港原产货物撤销关税,惟有关货物须符合相关的产地来源规则及遵守相关操作程序。
本便览旨在向商号简介利用《自贸协定》优惠关税待遇出口原产货物往澳洲时须符合的主要条件。《自贸协定》文本的全文及其他细节,已载于工业贸易署(工贸署)网页(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australia/agreement.html)(只有英文)。除本便览外,商号应同时参阅《自贸协定》的相关条文和其附件、工贸署发出的其他相关通告,以及不时于工贸署网页发布的最新消息。
1.什么货物可享有《自贸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
一般而言,所有香港原产货物如符合所有载于《自贸协定》第3章(产地来源规则及产地来源程序)内的条件及规定均可在出口澳洲时享有免关税待遇。如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货物会被视为原产货物:
以下参考图示可协助商号决定其货物应适用于那一种产地来源规则:
2.如何确定由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适用的特定产地来源规则?
特定产地来源规则以协调制度(HS)列序载于《自贸协定》附件3-B(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商号可从《自贸协定》附件3-B(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以货物的协调制度编号确定其适用的特定产地来源规则。《自贸协定》内主要的特定产地来源规则解释如下:
例子A:
协调制度2017年版 | 协调制度子目 | 货物描述 | 特定产地来源规则 |
---|---|---|---|
2103 | 酱油及其制品;混合调味料及混合佐料;芥末幼粉及粗粉及经配制的芥末 | ||
2103.10 | - 豉油 | CC or RVC(40) |
使用非原产干大豆(黄豆)(协调制度编号第12章),在香港制造的豉油(协调制度编号第21章),由于非原产材料在生产货物的过程中进行了两位数值的税则归类改变,该货物符合了CC的特定产地来源规则。
[注:以上有关货物描述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
例子B:
协调制度2017年版 | 协调制度子目 | 货物描述 | 特定产地来源规则 |
---|---|---|---|
7606 | 厚度超过0.2毫米的铝板、片及带 | ||
7606.11 | - 长方形(包括正方形)非合金铝 | CTH | |
7606.12 | - 长方形(包括正方形)铝合金 | CTH | |
7606.91 | - 其他,非合金铝 | CTH | |
7606.92 | - 其他,铝合金 | CTH |
使用原产自日本的未锻造的铝(协调制度品目7601),在香港制造厚度超过0.2毫米的铝板、片及带(协调制度品目7606),由于非原产材料在生产货物的过程中进行了四位数值的税则归类改变,该货物符合了CTH的特定产地来源规则。
[注:以上货物描述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
3.如何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
区域价值成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
4.何谓《自贸协定》第3.8条所指的产地累积规则?
根据《自贸协定》,如来自澳洲的原产货物被用作在香港生产货物的材料时,该货物会被视为香港原产材料。
5.何谓《自贸协定》第3.9条所指的微小含量豁免?
即使货物所含的非原产材料未能符合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下适用的税则归类改变规定(即Q2所提及的CC、CTH或CTSH),货物在下述情况下仍属原产货物:
例子:
除了一项非原产材料外(其价值占货物的经调整的价值的百分之八),其他所有非原产材料在生产货物的过程中均符合特定产地来源规则所规定的CC(章改变),根据《自贸协定》下的微小含量豁免条款,该货物仍会被视为香港原产货物。
6.如何申请《自贸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
澳洲进口商可根据由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或其获授权代表所填写的原产地声明申请优惠关税待遇。
原产地声明无须遵循特定格式,但须:
载于附录(只有英文)为原产地声明的例子,以供参考。
7.如货物价值为250元澳元,我须作出原产地声明吗?
根据《自贸协定》,如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不超过1,000澳元或澳洲规定的更高金额,则无须递交原产地声明。
202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