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口(一般)规例》(第 60A 章)第6DB条的规定,所有经营未经加工钻石进口、出口、买卖、运载《进出口(一般)规例》(第 60A 章)第6DB(1A)条所述人士除外注业务的人士,必须向工业贸易署署长登记,并遵守若干规定。登记有效期为两年。
未经加工钻石商登记申请书可于网上下载(请按此处),或到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6楼1604室向工业贸易署未经加工钻石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签证分组索取。
申请人可亲身、以邮递方式、或以电子方式将填妥的表格连同所需证明文件递交至本署未经加工钻石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签证分组,并缴付有关的申请费用(请查阅下方标题为「缴款手续」的部分)。
该类人士是指《进出口条例》(「《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第2条所界定的船只、飞机或车辆拥有人,而有关人士只经营运载未经加工钻石业务,并没有同时经营输入、输出或买卖未经加工钻石业务。该拥有人在其船只、飞机或车辆运载未经加工钻石进出口时,须履行《条例》内下列的责任:
重要提示:为免触犯《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任何人均不得就未经加工钻石发证计划下其进出口证书或登记的申请或审批,向任何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提供任何《防止贿赂条例》下定义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