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伯利证书只签发给持有有效登记的未经加工钻石商,而有关登记由工业贸易署署长备存。
根据香港未经加工钻石发证计划(发证计划),已登记的未经加工钻石商,可从发证计划生效范围或金伯利进程所准许的指明国家或地方,进口未经加工钻石或将未经加工钻石出口往这些国家或地方。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清单,请参阅《进出口(一般)规例》( 第 60A 章 )附表7。清单如有任何修订,将于宪报内刊登,而工业贸易署亦会透过其网页发出通告,告知业内人士(最新的清单)。
根据《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第6C及6D条的规定,进口商在输入未经加工钻石前,必须领有本署签发的金伯利证书(进口);而出口商在出口未经加工钻石前,必须领有由本署签发的金伯利证书(出口)。
进口商和出口商必须遵守金伯利证书背页载列的签发条件,以及本署发出并在证书签发时仍然有效的相关通告内订明的其他签发条件。
本署会在签发金伯利证书(进口)时在证书上盖印告知进口商有关货物是否须接受香港海关检验。如货物须接受检验,进口商须在货物进口后七个工作天内尽快联络海关,安排在其指定的处所检验货物。
本署会在签发金伯利证书(出口)时,在证上(正本以外的所有副本)盖印,告知出口商有关货物是否须接受香港海关检验。出口商在未获本署通知货物无须检验或若货物须接受海关检验而未经海关检验前,不得付运货物。若货物需要接受检验,出口商须在货物出口前三个工作天联络海关,安排在其指定的处所检验货物。
填写金伯利证书(进口/出口)申请表的指引,请参阅此处。
工业贸易署签发的金伯利证书(进口)和金伯利证书(出口)的有效期为28日。倘遇上出口国家或地方延迟付运等情况,进口商或岀口商可要求延长证书的有效期,但须提供理据和证明文件。
证书签发后,所有修订必须由工业贸易署作出,而有关的申报进口商/出口商则须以书面提出申请。
本署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每宗修改已签发证书的申请。一般而言,轻微修订和不会等于取代另一批货物的修订,才会获考虑。所有已签发的证书必须交回作修订,并可能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就金伯利证书(出口)而言,货物付运后一般只准就离境日期和付运方式作轻微修改。
若金伯利证书在有效期内(即发证日期起28天内)未有使用,必须以书面向工业贸易署提出取消,并解释取消有关证书的原因。
重要提示:为免触犯《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任何人均不得就未经加工钻石发证计划下其进出口证书或登记的申请或审批,向任何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提供任何《防止贿赂条例》下定义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