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及此条例的附属法例的规定,从事食米制造、批发及销售的人士须确保他们在本港售卖的食米合乎卫生、没有混入杂质、适宜供人食用,并且具备适当标签。食米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所实施的食物监察计划内所包括的项目。该中心会随机抽取食米样本作检测除害剂、重金属、矿物油、染色料、有毒物质等,以确保食物安全。如欲取得更详尽资料,请与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风险传达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