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作转口之用的进口证申请表须连同有关的出口证申请表、承诺书一并递交,并以提单或其他装运单据证明有关货物将在出口证有效期内完全转口。
适用于经香港转运的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进出口证申请表须连同有关的全程提单一并递交。
从签发日起计算,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出口/进出口证的有效期均为60天。
从签发日起计算,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出口/进出口证的有效期均为60天。
有关的进口/出口商必须以书面向工业贸易署申请修改,工业贸易署接获申请后,方可对已批准的签证作出任何修改。
对已批准的进口/出口/进出口证作出修改的申请须致函提出,随函交回有关签证的第二副本(就已完成付运的货物而言)或第一及第二副本(就尚未付运的货物而言)。
申请人须提交提单/空运提单/全程提单/全程空运提单、发票、包装清单,以证明修改的资料。
申请修改适用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出口/进出口证,费用全免。
取消已批准的进口/出口/进出口证的申请须致函提出,随函交回未使用的进口/出口/进出口证副本。如未能交回进口/出口/进出口证副本,须作出解释。
申请取消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出口/进出口证,费用全免。
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误期的进口/出口/进出口证申请方可获接纳:
进出口贸易商应注意提交适用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出口/进出口证的后补申请表并不代表有关签证可获自动批准。后补进口/出口/进出口证的签发仅为方便处理付运手续及/或收集贸易数据的目的而签发,后补签证的发出在根据《保护臭氧层条例》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并不构成辩护理由,亦不能排除环境保护署署长可能采取的任何行政制裁行动。
重要提示:为免触犯《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任何人均不得就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管制下其签证或注册的申请或审批,向任何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提供任何《防止贿赂条例》下定义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