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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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条件
内地小麦粉及/或大米粉「登记进口商」
的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经营业务;及
在2007年直至向工业贸易署(工贸署)申请登记前曾经从事小麦粉及/或大米粉的进口业务。
内地大米「登记进口商」
的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经营业务;
必须为已按《储备商品条例》(第296章)的「食米管制方案」注册的食米贮存商;及
在2007年直至向工贸署申请登记前曾经从事大米的进口业务。
登记程序
申请者可透过工业贸易署(工贸署)的
电子表格递交服务
或以邮寄或专人送交方式提交完整
申请表格
及所需证明文件。
在一般情况下,工贸署会于收到完整申请文件后的四个完整工作天内(接获申请和发出回复当天均不计算在内)将申请结果通知申请者。
申请费用及有效期
申请登记毋需缴费。
经工业贸易署批核申请后,申请者会获发有效期至该年12月31日的证明书,以确认其在有关粮食制粉类别的「登记进口商」身份。
责任及承诺
就
小麦粉
和
大米粉
而言,「登记进口商」须在每月15日或之前使用
指定表格
,申报上一个月从内地进口的数量。
至于
大米
,「登记进口商」须按照《储备商品(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规例》(第296A章),每月向工业贸易署(工贸署)食米管制分组呈交
食米贮存商报表
。
「登记进口商」须同时承诺:
采取一切合理及可行的措施,确保从内地进口的小麦粉、大米粉和大米只供香港使用及不得转口;
保存清晰的入货、存仓和销售纪录。如从多个原产地进口小麦粉、大米粉和大米,须确保存货方式及纪录,能清楚分辨所有有关自内地进口的贮存与销售资料;
同意在合理情况下,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人员提供与上述第(ii)项相关的资料,并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将有关资料提供予内地当局。有关资料只会用于与内地粮食及其制粉的出口管理安排及本地进口商登记相关的用途;及
同意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人员,在合理情况下,进入其营业和贮存地点,进行视察及查核与上述第(ii)项相关的资料。
若「登记进口商」不遵守上述承诺而未能提供合理书面解释,工贸署可取消其登记及撤销已发出的证明书,并将其从「登记进口商」名册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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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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