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协议》涵盖和归纳《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以及《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内有关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
《服务贸易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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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开放措施(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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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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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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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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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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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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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义务 |
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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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业存在
为明晰起见,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内地相关申请设立支行的法规要求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若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已在广东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参照内地相关申请设立支行的法规要求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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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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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义务 |
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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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业存在
实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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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合作协议》金融合作的详情,请参阅《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与落实《安排》承诺有关的内地部门和组织公布的法律法规:
其他详情,请参阅:
如欲查询在内地提供证券及期货服务的申请程序及要求,请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