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协议》涵盖和归纳《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以及《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内有关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
| 《服务贸易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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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开放措施(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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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或分部门 | |
| 具体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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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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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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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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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涉及的义务 |
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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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业存在
实行国民待遇。
为明晰起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内地以及内地以外的工程承包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其经资质管理部门认可的项目经理人数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占比例可不受限制。 |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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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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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涉及的义务 |
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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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业存在
为明晰起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内地以及内地以外的工程承包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其经资质管理部门认可的项目经理人数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占比例可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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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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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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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涉及的义务 |
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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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业存在
实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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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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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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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涉及的义务 |
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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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业存在
实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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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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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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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涉及的义务 |
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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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业存在
实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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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落实《安排》承诺有关的内地部门和组织公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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