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的框架下签署新的货物贸易协议,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详情见下文。
具体内容包括重申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规定,确保海关程序和实践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及时公布适用于双方货物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和建立或沿用简化的海关程序提高货物放行效率等承诺,并新增有关便利贸易的措施,包括探讨并推动内地与香港对于原产的电子电器产品认证结果互认,及增设「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工作组」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组」以促进双方在有关范畴的交流和合作。
未来双方将加强合作,共同协商积极落实和推行有关贸易便利化措施,并会按照发展需要和共同意愿研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推出更多便利货物贸易的措施。
「一般规则」的原产地标准为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按照累加法计算大于或等于30
「一般规则」的原产地标准为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按照扣减法计算大于或等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