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投资协议》第十九条,香港投资者主张内地相关部门或机构违反《投资协议》注所规定的义务,且该违反义务的行为与香港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相关,致该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受到损失或损害所产生的争端(以下称"投资争端"),可依下列方式解决:
根据《投资协议》第二十条,内地投资者主张香港相关部门或机构违反《投资协议》注所规定的义务,且该违反义务的行为与内地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相关,致该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受到损失或损害所产生的争端,可依下列方式解决:
限于第四条(最低标准待遇)、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第一款、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第二款、第十一条(征收)、第十二条(损失补偿)、第十四条(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