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指寻求从事、正在从事或者已经从事一项涵盖投资注的一方或其自然人或企业。
香港的"企业"和"自然人",只要符合《投资协议》下香港投资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均可享有内地所给予的优惠待遇。企业形式的香港投资者是指根据香港法律组成或组织的实体及其分支机构。自然人形式的香港投资者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香港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情况下,申请者可直接向内地有关审核机关申请《投资协议》的优惠待遇,而毋须申请《香港投资者证明书》。自然人形式的香港投资者应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香港企业以「商业存在」形式在内地对香港优惠开放的非服务部门新增投资,须符合实质性商业经营的具体要求,并须要申请《香港投资者证明书》。在《投资协议》下,「商业存在」指一方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在另一方境内:(一)设立、取得或经营一企业,或(二)设立或经营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有关申请《香港投资者证明书》的程序已载于《致投资者通告》。
以「商业存在」以外的其他形式投资(如购买金融产品、房地产、无形资产等),或在对香港优惠开放以外的非服务部门进行投资,均不须申请《香港投资者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