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 工業貿易署

特 刊

中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無 疑 將 在 廿 一 世 紀 全 球 經 濟 發 展 中 邁 出 意 義 深 遠 的 一 步 。 香 港 作 為 通 往 內 地 的 主 要 門 戶 , 必 須 就 入 世 帶 來 的 機 遇 及 挑 戰 作 出 充 份 準 備 。 這 份 特 刊 旨 在 重 點 說 明 入 世 的 主 要 影 響 , 並 詳 列 中 國 作 出 的 重 要 市 場 開 放 承 諾 。

I. 影 響 要 點

II. 有 及 預 期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進 口 非 關 稅 壁 壘
  進 口 關 稅 壁 壘
  投 資 條 件
  外 貿 經 營 權
  分 銷 業
  保 險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旅 遊
  商 業 服 務
  專 業 服 務
  視 聽
  運 輸 / 分 銷 相 關 服 務
  電 訊 及 互 聯 網
  銀 行
  證 券 及 資 產 管 理
  其 他 服 務

I. 影 響 要 點

中 國 內 地 的 市 場 准 入

中 國 產 品 的 海 外 市 場 准 入

一 個 更 可 預 測 和 更 透 明 的 貿 易 環 境

入 世 整 體 意 味 著 一 個 更 透 明 、 更 可 預 測 、 建 基 於 法 規 的 外 貿 制 度 , 同 時 伴 隨 著 中 國 本 身 法 制 基 礎 建 設 上 的 重 大 改 變 ( 事 實 上 , 部 分 改 變 已 於 現 行 的 規 管 制 度 中 得 到 反 映 , 詳 情 見 本 特 刊 表 列 部 分 ) :

II. 現 有 及 預 期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進 口 非 關 稅 壁 壘

現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 對 33 種 商 品 ( 共 383 個 稅 目 ) 實 施 進 口 配 額 和 許 可 證 管 理 。
     
  • 非 政 府 機 構 進 口 的 62 種 機 電 產 品 ( 共 107 個 稅 目 ) 須 進 行 招 標 。
  • 在 二 ○ ○ 五 年 前 取 消 進 口 許 可 證 及 招 標 規 定 。
     
  • 在 二 ○ ○ 五 年 前 逐 步 取 消 所 有 進 口 配 額 。

進 口 關 稅 壁 壘

現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 工 業 品 的 平 均 進 口 關 稅 稅 率 為 14.8% 。
     
  • 農 產 品 的 平 均 進 口 關 稅 稅 率 為 18.9% 。
     
  • 所 有 產 品 的 平 均 進 口 關 稅 稅 率 為 15.3% 。
     
  • 對 16 種 產 品 實 施 進 口 關 稅 配 額 。
  • 工 業 貨 品 的 平 均 關 稅 頂 限 水 平 會 調 低 至 8.9% , 關 稅 率 由 0% 至 47% 不 等 , 而 關 率 最 高 的 貨 品 為 攝 影 膠 卷 , 以 及 汽 車 和 相 關 產 品 。
     
  • 中 國 對 進 口 農 產 品 實 施 的 關 稅 , 整 體 平 均 減 至 15% 。
     
  • 中 國 會 對 現 時 受 進 口 數 量 限 制 的 若 干 敏 感 類 農 產 品 , 例 如 糖 及 棉 花 , 實 施 新 的 關 稅 率 配 額 制 度 。
     
  • 中 國 會 取 消 現 時 對 進 口 下 列 產 品 實 施 的 關 稅 率 配 額 制 度 , 改 為 只 徵 收 關 稅 : 大 麥 、 大 豆 、 油 菜 籽 、 花 生 油 、 葵 花 子 油 、 粟 米 油 和 棉 籽 油 。
     
  •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後 , 中 國 將 參 加 資 訊 科 技 協 議 。 根 據 該 協 議 , 資 訊 科 技 產 品 的 關 稅 最 遲 將 會 於 二 ○ ○ 五 年 撤 銷 。

最 上 層 顯 示

投 資 條 件

現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 外 商 投 資 者 設 立 合 資 或 獨 資 企 業 , 過 去 須 在 投 資 合 同 中 訂 立 外 匯 平 衡 、 當 地 成 份 及 出 口 比 例 等 條 款 , 作 為 政 府 審 批 的 條 件 。
     
  • 當 局 近 期 修 訂 有 關 法 律 和 實 施 細 則 , 取 消 以 上 規 定 。
  • 確 保 有 關 外 來 投 資 的 法 律 、 規 例 及 措 施 , 符 合 世 貿 有 關 協 定 ( 包 括 《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投 資 措 施 協 定 》 ) 的 要 求 。
     
  • 取 消 及 停 止 執 行 貿 易 平 衡 及 外 匯 平 衡 的 要 求 、 當 地 成 份 要 求 及 出 口 實 績 要 求 。

外 貿 經 營 權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 除 生 產 所 需 的 貨 品 和 原 材 料 外 , 外 商 投 資 生 產 型 企 業 只 可 出 口 其 產 品 和 進 口 自 用 的 機 械 設 備 。
     
  • 外 商 投 資 生 產 型 企 業 年 出 口 額 在 1,000 萬 美 元 以 上 , 方 可 向 其 他 企 業 收 購 產 品 供 出 口 用 。
     
  • 合 資 零 售 企 業 試 點 可 經 營 自 營 商 品 的 進 出 口 業 務 , 但 不 得 為 其 他 企 業 從 事 代 理 業 務 。
     
  • 在 上 海 浦 東 和 深 圳 設 立 的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試 點 , 可 為 其 他 企 業 從 事 進 出 口 代 理 業 務 。
     
  • 外 資 投 資 公 司 只 可 購 買 所 投 資 企 業 生 產 的 產 品 作 海 外 銷 售 。
     
  • 外 商 投 資 研 發 中 心 可 進 口 並 銷 售 小 量 由 其 母 公 司 生 產 的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 以 測 試 市 場 。
  • 中 國 將 在 三 年 內 逐 步 向 外 資 企 業 授 與 外 貿 經 營 權 。
     
  • 入 世 一 年 後 , 外 方 小 量 持 股 的 合 資 企 業 可 獲 全 面 的 進 出 口 權 , 入 世 兩 年 後 擴 展 至 外 方 控 股 的 合 資 企 業 。 入 世 後 三 年 中 國 所 有 企 業 均 可 獲 外 貿 經 營 權 。

最 上 層 顯 示

分 銷 業

現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佣 金 代 理 服 務
批 發 服 務
  • 除 試 點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 合 資 零 售 企 業 、 合 資 批 發 企 業 及 外 商 投 資 研 發 中 心 外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不 得 分 銷 其 他 企 業 生 產 的 產 品 , 或 在 境 外 生 產 的 產 品 。
     
  • 除 在 中 國 境 內 自 營 生 產 的 產 品 外 , 外 商 投 資 生 產 型 企 業 不 得 從 事 其 他 產 品 的 批 發 業 務 。
     
  • 除 合 資 批 發 企 業 外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不 得 從 事 批 發 業 務 。
     
  • 合 資 批 發 企 業 只 允 許 在 4 個 直 轄 市 ( 北 京 、 重 慶 上 海 及 天 津 ) 設 立 , 外 方 僅 可 佔 少 數 股 權 。
佣 金 代 理 服 務
批 發 服 務 *
  • 於 入 世 後 二 年 內 , 允 許 外 方 在 合 資 企 業 佔 大 多 數 股 權 ; 屆 時 , 取 消 地 域 或 數 量 限 制 ; 於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取 消 企 業 股 權 / 形 式 的 限 制 。
     
  • 於 入 世 後 一 年 內 , 合 資 企 業 可 分 銷 除 下 述 以 外 所 有 的 進 口 及 國 內 製 造 的 產 品 : 書 籍 、 報 章 、 雜 誌 、 藥 品 、 殺 蟲 劑 及 塑 料 薄 膜 ( 可 於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分 銷 ) ; 化 肥 、 石 油 產 品 及 原 油 ( 可 於 入 世 後 五 年 內 分 銷 ) 。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可 分 銷 在 中 國 製 造 的 產 品 及 提 供 全 面 性 相 應 服 務 , 包 括 為 其 分 銷 的 產 品 提 供 售 後 服 務 。

 * 入 世 承 諾 不 適 用 於 食 鹽 及 煙 草 的 佣 金 代 理 及 批 發 服 務 。

零 售 服 務
  • 只 允 許 在 各 省 會 城 市 、 自 治 區 首 府 、 直 轄 市 、 省 級 計 劃 單 列 市 和 經 濟 特 區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
     
  • 擁 有 3 家 或 以 下 分 店 的 合 資 零 售 企 業 , 外 方 持 股 可 達 65% 。 超 過 3 家 分 店 的 合 資 零 售 企 業 , 除 經 國 務 院 豁 免 外 , 中 方 應 持 有 控 股 權 。
     
  • 合 資 零 售 企 業 若 經 批 准 , 可 以 兼 營 批 發 業 務 。
零 售 服 務 **
  • 入 世 後 , 外 方 得 在 5 個 經 濟 特 區 , 以 及 北 京 、 上 海 、 天 津 、 廣 州 、 大 連 、 青 島 、 鄭 州 及 武 漢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 於 入 世 後 二 年 內 , 允 許 外 方 在 合 資 企 業 擁 有 控 股 權 。
     
  • 在 北 京 及 上 海 , 允 許 設 立 不 超 過 4 家 合 資 企 業 ; 在 北 京 , 2 家 合 資 企 業 可 在 市 內 開 設 分 店 ; 在 其 他 地 方 , 允 許 設 立 不 超 過 2 家 合 資 企 業 。
     
  • 於 入 世 後 二 年 內 , 允 許 在 所 有 省 會 城 市 、 重 慶 及 寧 波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
     
  • 於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取 消 所 有 地 域 、 數 量 、 企 業 股 權 / 形 式 的 限 制 。
     
  • 不 過 , 凡 分 店 在 30 家 以 上 的 連 鎖 店 , 並 售 賣 不 同 款 式 及 牌 子 的 機 動 車 輛 和 來 自 多 家 供 應 商 而 受 國 家 外 貿 經 營 所 限 制 的 產 品 , 則 仍 只 限 外 方 擁 有 少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經 營 。 唯 對 動 車 輛 的 限 制 在 入 世 後 五 年 內 取 消 。
     
  • 於 入 世 後 一 年 內 , 可 零 售 所 有 產 品 ( 不 包 括 書 籍 、 報 章 、 雜 誌 及 下 述 的 產 品 ) ; 於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可 零 售 藥 品 、 殺 蟲 劑 、 塑 料 薄 膜 和 石 油 產 品 ; 於 入 世 後 五 年 內 , 可 零 售 化 肥 。

** 入 世 承 諾 不 適 用 於 煙 草 的 零 售 服 務 。

特 許 經 營
沒 有 固 定 地 點 的 批 發 / 零 售 服 務
  • 凡 擁 有 註 冊 商 標 、 公 司 名 稱 、 產 品 和 專 利 的 獨 立 法 人 , 具 有 一 年 以 上 的 良 好 經 營 業 績 , 可 以 成 為 特 許 經 營 授 權 人 。
     
  • 外 資 零 售 連 鎖 店 不 得 以 特 許 經 營 方 式 擴 展 網 絡 。
     
  • 從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起 , 禁 止 所 有 傳 銷 活 動 , 不 論 外 資 或 內 資 設 立 的 傳 銷 企 業 均 要 結 業 或 轉 為 店 舖 經 營 。
特 許 經 營
沒 有 固 定 地 點 的 批 發 / 零 售 服 務
  • 於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取 消 企 業 成 立 的 限 制 。
     
  • 中 國 將 在 制 定 有 關 傳 銷 活 動 的 條 例 時 與 世 貿 成 員 進 行 協 商 。

最 上 層 顯 示

運 輸 / 分 銷 相 關 服 務

現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鐵 路 及 公 路 ( 貨 車 或 汽 車 ) 貨 運
  • 只 允 許 中 國 國 民 及 中 資 公 司 從 事 地 面 運 輸 業 務 。
     
  • 外 商 須 以 合 資 方 式 從 事 往 來 香 港 的 跨 境 業 務 。
鐵 路 及 公 路 ( 貨 車 或 汽 車 ) 貨 運
  • 在 入 世 後 , 只 可 設 立 外 方 佔 少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 經 營 業 務 。
     
  • 於 入 世 後 一 年 內 , 公 路 運 輸 允 許 設 立 外 方 持 有 控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 於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
     
  • 於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鐵 路 運 輸 允 許 外 方 持 有 控 股 權 , 而 於 入 世 後 六 年 內 ,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
倉 儲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只 能 在 保 稅 區 內 設 立 倉 庫 , 儲 存 在 中 國 境 內 生 產 或 提 供 服 務 所 需 的 材 料 。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不 得 在 保 稅 區 外 擁 有 或 經 營 倉 庫 。
倉 儲
  • 在 入 世 後 , 只 可 設 立 外 方 佔 少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 經 營 業 務 。
     
  • 於 入 世 後 一 年 內 , 允 許 外 方 持 有 控 股 權 ; 於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
貨 運 代 理
  • 外 國 公 司 只 能 經 營 佔 少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
     
  • 外 商 獨 資 貨 運 代 理 公 司 雖 獲 准 設 立 , 但 屬 特 殊 情 況 。
  • 合 資 企 業 只 限 在 某 些 地 域 經 營 。
     
  • 甚 少 合 資 企 業 獲 准 經 營 國 內 貨 運 代 理 業 務 。
貨 運 代 理
  • 於 入 世 後 一 年 內 , 合 資 企 業 允 許 外 方 持 有 控 股 權 ; 於 入 世 後 四 年 內 ,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附 屬 公 司 。
     
  • 合 資 企 業 在 開 業 一 年 後 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 每 家 分 支 機 構 需 增 加 註 冊 資 本 12 萬 美 元 ) 。
     
  • 外 資 貨 運 代 理 公 司 在 首 家 合 資 企 業 開 業 五 年 後 , 可 設 立 第 二 家 合 資 企 業 。 於 入 世 後 二 年 內 , 此 等 要 求 將 降 至 二 年 。
飛 機 維 修
  • 外 資 公 司 可 通 過 持 有 合 資 企 業 少 數 股 權 , 投 資 飛 機 維 修 業 。
飛 機 維 修
  • 合 資 企 業 須 由 中 方 持 有 控 股 權 , 或 佔 支 配 地 位 。
     
  • 視 經 濟 需 要 測 試 確 定 是 否 發 出 許 可 證 。
     
  • 與 國 內 企 業 不 同 , 合 資 企 業 有 義 務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營 運 。
  海 上 運 輸
  • 允 許 經 營 國 際 貨 物 及 客 運 服 務 ( 例 如 定 期 班 輪 、 散 裝 貨 運 及 不 定 航 線 貨 運 ) 。 外 方 佔 少 數 的 合 資 企 業 亦 容 許 在 懸 掛 中 國 旗 下 註 冊 經 營 。
速 遞 服 務
  • 外 資 速 遞 服 務 經 營 商 可 在 中 國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 但 投 資 額 不 得 少 於 100 萬 美 元 , 經 營 期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年 。 中 方 在 合 資 企 業 中 須 最 少 持 半 數 股 權 。 合 資 企 業 一 般 不 能 從 事 國 內 速 遞 業 務 。
     
  • 合 資 企 業 成 立 一 年 後 才 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 五 年 後 才 可 設 立 第 二 家 合 資 企 業 。
速 遞 服 務
  • 包 括 使 用 一 種 或 多 種 運 輸 模 式 的 速 遞 服 務 , 唯 郵 政 當 局 專 營 的 服 務 除 外 。
     
  • 於 入 世 後 一 年 內 , 合 資 企 業 允 許 外 方 佔 大 多 數 股 權 ; 於 入 世 後 四 年 內 ,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附 屬 公 司 。

電 訊 及 互 聯 網

現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整 體
  • 外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擁 有 或 管 理 電 訊 業 務 。
整 體
  • 中 國 承 諾 履 行 世 貿 有 關 鼓 勵 競 爭 的 監 管 原 則 參 考 文 件 中 列 明 的 義 務 。
  增 值 服 務 ( 例 如 互 聯 網 服 務 ) 及 傳 呼 服 務
  • 在 入 世 後 , 允 許 在 上 海 、 廣 州 及 北 京 設 立 外 方 持 股 量 不 超 過 30% 的 合 資 企 業 。
     
  • 於 入 世 後 一 年 內 , 地 域 可 擴 展 至 成 都 、 重 慶 、 大 連 、 福 州 、 杭 州 、 南 京 、 寧 波 、 青 島 、 瀋 陽 、 深 圳 、 廈 門 、 西 安 、 太 原 及 武 漢 ( 下 稱 「 其 他 城 市 」 ) 。 持 股 量 可 增 至 49% 。
     
  • 於 入 世 後 二 年 內 , 取 消 地 域 限 制 , 持 股 量 可 增 至 50% 。
     
  • ( 互 聯 網 服 務 歸 入 增 值 服 務 )

流 動 話 音 及 數 據 服 務

  • 於 入 世 後 , 允 許 設 立 外 方 持 股 量 不 超 過 25% 的 合 資 企 業 , 在 上 海 、 廣 州 、 北 京 和 三 者 之 間 提 供 服 務 。
     
  • 於 入 世 後 一 年 內 , 擴 展 至 「 其 他 城 市 」 , 持 股 量 可 增 至 35% 。
     
  • 於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持 股 量 可 增 至 49% 。
     
  • 於 入 世 後 五 年 內 , 取 消 地 域 限 制 。

國 內 及 國 際 服 務

  • 於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允 許 設 立 外 方 持 股 量 不 超 過 25% 的 合 資 企 業 , 在 上 海 、 廣 州 、 北 京 和 三 者 之 間 提 供 服 務 。
     
  • 於 入 世 後 五 年 內 , 擴 展 至 「 其 他 城 市 」 , 持 股 量 可 增 至 35% 。
     
  • 於 入 世 後 六 年 內 , 取 消 地 域 限 制 , 持 股 量 可 增 至 49% 。

衛 星 服 務

  • 中 國 已 簽 署 《 基 本 電 訊 服 務 安 排 的 照 會 》 。 除 非 明 確 訂 定 禁 止 採 用 , 否 則 所 有 基 本 服 務 均 可 通 過 任 何 技 術 形 式 提 供 , 包 括 衛 星 傳 送 在 內 。

最 上 層 顯 示

銀 行

現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整 體
  •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及 合 資 銀 行 。
     
  • 外 資 銀 行 允 許 在 所 有 主 要 城 市 各 設 1 家 分 行 。
     
  • 外 資 銀 行 不 得 為 本 地 企 業 及 個 人 提 供 服 務 。 國 內 銀 行 在 面 對 外 來 競 爭 方 面 受 到 高 度 保 護 。
整 體
  • 在 入 世 後 五 年 內 , 取 消 所 有 地 域 及 客 戶 對 象 的 限 制 。
     
  • 只 會 根 據 審 慎 標 準 發 出 許 可 證 。 於 入 世 後 五 年 內 , 取 消 現 時 所 有 限 制 外 資 銀 行 擁 有 權 、 經 營 及 法 定 形 式 , 包 括 分 支 機 構 及 許 可 證 在 內 的 非 審 慎 措 施 。
     
  • 一 旦 國 內 銀 行 獲 准 開 辦 金 融 租 賃 業 務 , 外 資 銀 行 亦 可 經 營 。
     
  • 在 入 世 後 , 非 銀 行 財 務 機 構 可 為 購 買 機 動 車 輛 提 供 信 貸 服 務 。
     
  • 外 資 銀 行 在 中 國 設 立 附 屬 機 構 , 其 總 資 產 須 多 於 100 億 美 元 。
     
  • 外 資 銀 行 在 中 國 設 立 分 行 , 其 總 資 產 須 多 於 200 億 美 元 。
外 幣 業 務
  • 大 部 分 外 資 銀 行 只 能 向 外 資 企 業 及 外 國 人 提 供 外 幣 業 務 。
外 幣 業 務
  • 在 入 世 後 , 取 消 外 幣 業 務 的 地 域 及 客 戶 對 象 限 制 。
人 民 幣 業 務
  • 32 家 外 資 銀 行 已 獲 發 許 可 證 , 在 上 海 及 深 圳 向 外 資 企 業 及 外 國 人 提 供 有 限 度 的 人 民 幣 業 務 , 其 中 上 海 24 家 , 深 圳 8 家 。
     
  • 在 上 海 的 外 資 銀 行 可 為 江 蘇 及 浙 江 的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 而 在 深 圳 的 外 資 銀 行 則 可 為 廣 東 、 廣 西 及 湖 南 的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
人 民 幣 業 務
  • 在 入 世 後 , 僅 限 在 上 海 、 深 圳 、 大 連 、 天 津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 於 入 世 後 一 年 內 , 擴 展 至 廣 州 、 珠 海 、 青 島 、 南 京 和 武 漢 ; 於 入 世 後 二 年 內 , 擴 展 至 濟 南 、 福 州 、 成 都 和 重 慶 ; 於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擴 展 至 昆 明 、 北 京 和 廈 門 ; 於 入 世 後 四 年 內 , 擴 展 至 汕 頭 、 寧 波 、 瀋 陽 和 西 安 。 於 入 世 後 五 年 內 , 取 消 地 域 限 制 。
     
  • 於 入 世 後 二 年 內 , 可 向 國 內 企 業 提 供 人 民 幣 業 務 。
     
  • 於 入 世 後 五 年 內 , 可 向 國 內 居 民 個 人 提 供 人 民 幣 業 務 。
     
  • 外 資 銀 行 若 在 某 一 地 區 獲 准 開 辦 人 民 幣 業 務 , 亦 可 為 其 他 已 開 放 地 區 的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
     
  • 外 資 銀 行 須 在 中 國 開 業 至 少 三 年 , 並 在 前 兩 年 有 盈 利 紀 錄 , 方 可 申 請 開 辦 人 民 幣 業 務 。

保 險

現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整 體
  • 獲 准 在 中 國 開 業 的 外 資 保 險 公 司 不 超 過 20 家 , 其 經 營 地 域 及 業 務 範 圍 均 受 到 嚴 格 限 制 。
     
  • 外 資 保 險 公 司 只 能 在 上 海 及 廣 州 經 營 , 但 美 國 國 際 集 團 (AIG) 在 深 圳 和 佛 山 均 有 分 支 機 構 。
     
  • 每 個 城 市 只 能 設 立 1 家 分 支 機 構 。
整 體
  • 根 據 審 慎 標 準 發 出 許 可 證 。 外 資 保 險 公 司 須 在 世 貿 成 員 國 中 經 營 30 年 以 上 , 在 中 國 設 立 代 表 處 連 續 二 年 及 全 球 總 資 產 在 50 億 美 元 以 上 , 方 可 申 領 許 可 證 。 經 紀 的 資 產 要 求 在 入 世 後 為 5 億 美 元 , 而 在 入 世 後 四 年 內 將 逐 步 減 為 2 億 美 元 。
     
  • 於 入 世 後 , 外 資 保 險 公 司 及 保 險 經 紀 可 在 上 海 、 廣 州 、 大 連 、 深 圳 和 佛 山 提 供 服 務 。 而 入 世 後 二 年 內 , 擴 展 至 北 京 、 成 都 、 重 慶 、 福 州 、 蘇 州 、 廈 門 、 寧 波 、 瀋 陽 、 武 漢 及 天 津 。 於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取 消 所 有 地 域 限 制 。
     
  • 隨 著 地 域 限 制 逐 步 取 消 , 外 資 保 險 公 司 可 相 應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
非 人 壽 保 險
  • 外 資 非 壽 險 公 司 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 但 客 戶 僅 限 於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 外 資 保 險 公 司 不 能 承 辦 汽 車 保 險 業 務 。
非 人 壽 保 險
  • 在 入 世 後 , 允 許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或 外 方 佔 51%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 而 全 資 附 屬 企 業 在 入 世 後 二 年 內 容 許 設 立 。
     
  • 在 入 世 後 , 外 資 保 險 公 司 可 提 供 總 保 單 及 / 或 大 規 模 商 業 風 險 保 險 , 而  且 沒 有 地 域 限 制 。 外 資 保 險 公 司 亦 可 根 據 在 前 述 「 整 體 」 部 分 所 列 明 的 地 域 限 制 提 供 境 外 企 業 保 險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財 產 保 險 、 相 關 責 任 保 險 及 信 用 保 險 。
     
  • 外 資 保 險 公 司 可 根 據 在 前 述 「 整 體 」 部 分 所 列 明 的 地 域 限 制 , 在 入 世 後 二 年 內 , 為 外 國 及 國 內 客 戶 提 供 全 面 性 非 人 壽 保 險 服 務 。
人 壽 保 險
  • 外 商 獨 資 壽 險 公 司 雖 獲 准 設 立 , 但 僅 屬 特 殊 情 況 。 自 1997 年 起 , 只 允 許 壽 險 公 司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 外 資 壽 險 公 司 只 能 承 辦 個 人 人 壽 保 險 業 務 。
人 壽 保 險
  • 在 入 世 後 , 可 設 立 外 資 持 股 量 50% 的 合 資 企 業 。
     
  • 根 據 在 前 述 「 整 體 」 部 分 所 列 明 的 地 域 限 制 , 於 入 世 後 , 外 資 保 險 公 司 可 向 外 國 及 國 內 客 戶 提 供 個 人 保 險 , 並 在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提 供 醫 療 、 團 體 和 退 休 金 / 年 金 保 險 。
再 保 險
  • 海 外 再 保 險 公 司 不 能 承 辦 人 民 幣 業 務 。
     
  • 財 產 / 意 外 保 險 公 司 須 將 兩 成 業 務 交 由 中 國 再 保 險 公 司 承 辦 再 保 險 。
再 保 險
  • 在 入 世 後 , 在 沒 有 地 域 或 數 量 的 限 制 下 , 允 許 外 資 保 險 公 司 以 分 支 機 構 、 合 資 企 業 或 外 資 獨 資 企 業 形 式 提 供 人 壽 和 非 人 壽 的 再 保 險 服 務 。
     
  • 須 由 中 國 再 保 險 公 司 承 辦 的 兩 成 再 保 險 在 入 世 四 年 內 逐 步 取 消 。

最 上 層 顯 示

證 券 及 資 產 管 理

現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整 體
  • 根 據 審 慎 標 準 審 批 。
證 券
  • 外 資 證 券 商 只 可 以 通 過 佣 金 分 成 , 買 賣 B 股 ( 只 限 境 外 投 資 者 買 賣 ) 。
     
  • 外 資 證 券 商 可 進 入 B 股 市 場 從 包 銷 業 務 。
     
  • 外 資 證 券 商 可 包 銷 國 際 上 市 的 債 券 股 票 。
證 券
  • 於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外 資 證 券 商 可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 持 股 量 不 得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 , 不 必 通 過 中 國 中 介 機 構 , 從 事 包 銷 A 股 , 包 銷 及 買 賣 B 股 、 H 股 以 及 政 府 和 企 業 債 券 , 以 及 開 展 基 金 業 務 。
     
  • 入 世 後 , 外 資 證 券 機 構 亦 可 從 事 沒 有 通 過 中 國 中 介 機 構 進 行 的 跨 境 B 股 買 賣 。
資 產 管 理
  • 不 允 許 外 商 參 與 資 產 管 理 。
     
  • 外 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可 出 任 國 內 基 金 公 司 的 顧 問 。
資 產 管 理
  • 在 入 世 後 , 允 許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 但 外 方 持 股 量 不 得 超 過 33% ; 於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持 股 量 可 增 至 49% 。

專 業 服 務

現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法 律
  • 外 資 律 師 事 務 所 不 能 從 事 與 中 國 法 律 有 關 的 執 業 工 作 。
     
  • 外 資 律 師 事 務 所 可 在 北 京 、 上 海 、 廣 州 、 深 圳 、 海 口 、 大 連 、 青 島 、 寧 波 、 煙 台 、 天 津 、 蘇 州 、 廈 門 、 珠 海 、 杭 州 、 福 州 、 武 漢 、 成 都 、 瀋 陽 及 昆 明 設 立 可 盈 利 之 代 表 處 。
     
  • 每 家 外 資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中 國 只 能 設 立 1 家 辦 事 處 。
法 律
  • 代 表 處 不 得 從 事 中 國 法 律 事 務 或 聘 請 中 國 註 冊 律 師 , 但 可 跟 從 事 中 國 法 律 的 事 務 所 訂 立 長 期 「 委 託 」 合 約 , 從 而 建 立 緊 密 工 作 關 係 。
     
  • 於 入 世 後 一 年 內 , 取 消 所 有 地 域 及 數 量 限 制 。
     
  • 外 資 律 師 事 務 所 代 表 應 為 世 貿 成 員 國 的 執 業 律 師 , 並 在 中 國 以 外 地 區 執 業 不 少 於 二 年 。 首 席 代 表 應 為 合 夥 人 或 同 等 資 歷 , 並 在 中 國 以 外 地 區 執 業 最 少 三 年 。
     
  • 所 有 代 表 每 年 須 在 中 國 居 住 不 少 於 6 個 月 。
會 計
  • 己 設 立 多 家 合 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但 今 後 未 必 會 再 審 批 新 的 合 資 事 務 所 。 外 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可 接 納 中 國 同 業 為 成 員 所 。
     
  • 外 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可 為 外 資 公 司 , 以 及 在 海 外 及 B 股 市 場 上 市 的 中 國 企 業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
     
  • 外 國 人 可 參 加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 外 國 會 計 師 取 得 資 格 後 只 能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
會 計
  • 只 允 許 中 國 當 局 發 出 執 照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設 立 合 夥 制 或 公 司 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 外 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可 與 中 國 同 業 建 立 成 員 所 關 係 , 並 與 其 他 世 貿 成 員 國 的 成 員 所 訂 立 合 約 協 議 。
     
  • 外 國 人 若 通 過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 可 享 受 國 民 待 遇 , 即 可 以 設 立 合 夥 制 或 公 司 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 現 有 合 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不 限 於 獲 中 國 當 局 發 出 執 照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
     
  • 提 供 稅 務 及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將 不 受 合 資 企 業 的 限 制 。
     
  • 取 消 強 制 性 本 地 化 要 求 。
醫 療 及 牙 醫 服 務
  • 允 許 設 立 合 資 醫 院 或 診 所 。 合 資 醫 療 機 構 的 經 營 應 以 「 盈 利 」 為 目 的 , 不 得 從 事 宗 教 活 動 。
     
  • 外 籍 醫 生 須 得 到 衛 生 部 批 准 , 才 可 在 中 國 境 內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
醫 療 及 牙 醫 服 務
  • 允 許 設 立 外 方 持 有 控 股 權 的 合 資 醫 院 或 診 所 。
     
  • 按 中 國 需 要 實 行 數 量 限 制 。
     
  • 大 多 數 的 醫 生 及 醫 護 人 員 應 為 中 國 國 籍 。
     
  • 外 國 醫 生 在 獲 得 衛 生 部 發 出 執 照 後 可 在 中 國 提 供 短 期 醫 療 服 務 。

商 業 服 務

現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管 理 顧 問
稅 務 服 務
  • 允 許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
管 理 顧 問
稅 務 服 務
  • 於 入 世 後 , 繼 續 允 許 設 立 外 方 持 有 控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 於 入 世 後 六 年 內 ,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附 屬 公 司 。
廣 告
  • 外 國 公 司 只 可 經 營 佔 少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
廣 告
  • 只 限 於 合 資 企 業 。 於 入 世 二 年 內 , 允 許 外 方 在 合 資 企 業 持 有 控 股 權 ; 於 入 世 後 四 年 內 ,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附 屬 公 司 。
  電 腦 服 務
  • 外 資 服 務 提 供 者 若 是 合 資 格 工 程 師 , 或 擁 有 學 士 學 位 並 有 三 年 工 作 經 驗 , 可 在 中 國 提 供 服 務 。
     
  • 軟 件 執 行 及 數 據 處 理 服 務 方 面 , 商 業 存 在 僅 限 合 資 企 業 投 資 經 營 。
  技 術 檢 定 及 分 析 服 務 和 貨 物 檢 驗
  • 貨 物 檢 驗 服 務 不 包 括 法 定 檢 驗 服 。
     
  • 合 資 企 業 的 外 方 須 開 業 三 年 以 上 。 合 資 企 業 的 註 冊 資 本 不 得 少 於 35 萬 美 元 。 於 入 世 後 二 年 內 , 允 許 外 方 在 合 資 企 業 持 有 控 股 權 ; 於 入 世 後 四 年 內 ,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附 屬 公 司 。
  其 他
  • 允 許 外 方 佔 控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提 供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 例 如 照 相 、 舉 辦 會 議 、 翻 譯 及 傳 譯 。

最 上 層 顯 示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現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 雖 然 當 局 允 許 設 立 外 方 佔 少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 但 外 資 建 築 設 計 公 司 不 大 可 能 取 得 建 築 設 計 業 務 許 可 證 , 在 中 國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
     
  • 政 府 對 不 同 類 別 設 計 院 的 從 業 人 員 資 格 有 嚴 格 的 要 求 。
     
  • 大 多 數 外 資 建 築 設 計 公 司 是 以 個 別 項 目 許 可 證 的 方 式 在 中 國 經 營 業 務 。 這 種 許 可 證 只 適 用 於 單 一 項 目 。 

工 程 服 務

  • 只 允 許 在 上 海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或 外 方 佔 多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 除 此 之 外 , 外 商 投 資 形 式 一 般 均 屬 外 方 佔 少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工 程 服 務
綜 合 工 程 服 務
城 市 規 劃
  • 允 許 設 立 外 方 持 有 控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
     
  • 外 資 公 司 如 欲 提 供 跨 境 服 務 , 必 須 通 過 與 中 國 專 業 團 體 合 作 進 行 , 唯 計 劃 設 計 除 外 。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 在 入 世 後 , 允 許 成 立 外 方 佔 控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 而 在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允 許 成 立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並 從 事 外 國 投 資 及 某 些 中 國 投 資 建 築 項 目 。
     
  • 國 內 建 築 企 業 及 合 資 建 築 企 業 的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有 輕 微 不 同 。
     
  • 合 資 建 築 企 業 有 義 務 承 接 外 商 投 資 建 築 項 目 。
房 地 產 服 務
  • 獨 資 或 外 方 佔 多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房 地 產 服 務 供 應 商 很 難 在 中 國 取 得 業 務 許 可 證 。 外 商 大 多 與 中 國 夥 伴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 以 進 入 市 場 。
     
  • 不 同 種 類 的 房 地 產 服 務 需 要 申 領 不 同 的 經 營 許 可 證 。 這 些 由 市 級 建 委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 外 籍 人 士 不 具 資 格 申 領 。
房 地 產 服 務
  • 允 許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買 賣 或 租 賃 房 地 產 服 務 , 唯 不 能 參 與 高 質 房 地 產 項 目 。
     
  • 以 收 費 或 合 約 方 式 提 供 服 務 , 只 限 於 合 資 企 業 , 但 容 許 外 方 佔 控 股 權 。
  維 修 服 務 及 租 賃 服 務
  • 只 限 合 資 企 業 經 營 。 於 入 世 後 一 年 內 , 允 許 外 方 持 有 控 股 權 ; 在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附 屬 公 司 。

最 上 層 顯 示

視 聽

現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電 影
  • 在 利 潤 分 成 的 原 則 下 , 每 年 進 口 10 部 外 國 電 影 。
電 影
  • 在 利 潤 分 成 的 原 則 下 , 每 年 進 口 20 部 外 國 電 影 。
音 像 產 品
  • 不 允 許 外 商 參 與 發 行 業 務 。
音 像 產 品
  • 可 設 立 合 約 合 資 企 業 , 分 銷 視 聽 產 品 ( 不 包 括 電 影 ) 。
電 影 院
  • 允 許 外 商 設 立 佔 少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 在 中 國 興 建 電 影 院 。
電 影 院
  • 繼 續 允 許 外 資 擁 有 49%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

旅 遊

現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酒 店
  • 外 國 公 司 可 經 營 合 資 企 業 。
酒 店
  • 在 入 世 後 , 允 許 外 方 持 有 控 股 權 。 於 入 世 後 四 年 內 , 允 許 設 立 外 資 獨 資 酒 店 , 對 市 場 准 入 不 予 限 制 。
     
  • 允 許 跟 在 中 國 合 資 酒 店 及 餐 廳 有 合 約 的 外 國 經 理 及 專 業 人 員 在 中 國 提 供 服 務 。
旅 行 社 及 旅 遊 承 辦 商
  • 外 方 在 合 資 旅 行 社 中 佔 少 數 股 權 。
     
  • 合 資 企 業 外 方 的 年 營 業 額 須 在 5,000 萬 美 元 以 上 。 合 資 企 業 註 冊 資 本 不 得 少 於 500 萬 元 人 民 幣 。
旅 行 社 及 旅 遊 承 辦 商
  • 允 許 在 國 家 指 定 的 旅 遊 度 假 區 , 以 及 北 京 、 上 海 、 廣 州 和 西 安 經 營 業 務 。
     
  • 於 入 世 後 三 年 內 , 允 許 外 方 持 有 控 股 權 。 於 入 世 後 六 年 內 ,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 並 解 除 地 域 限 制 。
     
  • 入 世 後 六 年 內 解 除 開 設 分 支 機 構 的 限 制 。

最 上 層 顯 示

其 他 服 務

現 有 障 礙 及 規 定 未 來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環 保
  • 允 許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
環 保
  • 於 入 世 後 , 繼 續 允 許 外 方 持 控 制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
教 育
  • 允 許 合 資 企 業 從 事 非 牟 利 教 育 活 動 , 但 不 能 和 中 國 強 制 教 育 競 爭 。
教 育
  • 允 許 外 方 佔 控 制 股 權 的 合 資 學 校 提 供 小 學 、 中 學 、 高 等 、 成 人 及 其 他 教 育 服 務 。
     
  • 擁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 有 合 適 專 業 名 銜 或 證 書 及 有 二 年 專 業 經 驗 的 外 籍 人 士 , 亦 可 受 聘 提 供 服 務 。

這 份 特 刊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及 貿 易 發 展 局 共 同 編 撰 。  

二 ○ ○ 一 年 十 一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