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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米

申 請 成 為 獲 批 准 食 米 貯 存 地 方

任 何 經 營 業 務 的 人 , 如 該 業 務 是 根 據 《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 第 310 章 ) 在 香 港 登 記 , 均 可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 署 長 」 ) 申 請 批 准 其 貨 倉 作 為 食 米 貯 存 地 方 。 申 請 人 可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pdf 格 式 ) , 交 回 位 於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24 室 的 綜 合 顧 客 服 務 中 心 。 申 請 人 亦 可 透 過 本 署 的 電 子 表 格 遞 交 服 務 提 交 電 子 申 請 。 申 請 費 用 全 免 。 申 請 是 否 獲 批 准 , 取 決 於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檢 查 有 關 地 方 的 結 果 。 如 欲 參 考 已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的 樣 本 , 請 按 此 處 ( pdf 格 式 ) 。 參 考 申 請 表 格 的 填 寫 指 南 , 請 按 此 處 ( pdf 格 式 ) 。

署 長 可 就 批 准 附 加 他 認 為 適 當 的 條 件 。 批 准 條 件 之 一 , 是 須 准 許 獲 授 權 的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檢 查 貯 存 的 食 米 及 與 該 等 食 米 有 關 的 文 件 。 如 欲 參 閱 批 准 作 為 食 米 貯 存 地 方 的 一 般 條 件 , 請 按 此 處 ( pdf 格 式 ) 。

獲 批 准 食 米 貯 存 地 方 的 擁 有 人 / 經 營 人 士 , 須 每 月 就 該 貯 存 地 方 填 報 月 報 表 ( pdf 格 式 ) , 並 於 報 表 截 數 日 後 7 天 內 交 回 工 業 貿 易 署 。

如 欲 參 閱 獲 批 准 作 為 食 米 貯 存 地 方 的 名 單 , 請 按 此 處 ( pdf 格 式 ) 。



重 要 提 示 : 為 免 觸 犯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201 章 ) ,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就 食 米 管 制 方 案 下 其 進 出 口 簽 證 或 登 記 的 申 請 或 審 批 , 向 任 何 政 府 部 門 的 公 職 人 員 提 供 任 何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下 定 義 的 利 益 。

修訂日期 :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