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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 》(第 599C 章)豁免强制检疫申请书
(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资料,并上载一份最新版本的已填妥的
申请表格
和表格内所载的声明,以及所需的证明文件,以完成提交申请。不完整以及并非使用最新版本之表格的申请将不获处理。)
申请种类
*
新申请
递交补充证明文件/资料
申 请 编 号:
*
递 交 补 充 证 明 文 件 / 资 料 原 因 :
*
联 络 人
*
电 话 号 码
*
电 邮 地 址
*
公司/企业名称
*
(可输入中文
或
英文名称)
必须与香港商业登记证上的「业务/法团所用名称」完全相同。
商业登记证号码
*
(头8位数字)
在内地的生产作业的厂房
所在的城市
*
(可选择多于一个城市)
广东省:
广州市
深圳市
东莞市
珠海市
惠州市
佛山市
江门市
中山市
汕头市
汕尾市
云浮市
韶关市
河源市
肇庆市
清远市
梅州市
阳江市
湛江市
茂名市
潮州市
揭阳市
广东省以外:
请以中文输入有关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及城市名称,例如「重庆市和浙江省温州市」。
申请人数
*
1 人
2 人
请填写
所有
及
最终
需要获批豁免强制检疫人士的资料及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
例子:
如需要为第二名人士申请豁免强制检疫,除新增申请人的资料外,
请同时填写已获批豁免人士的资料
,并提交
两位
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一位申请人
中文姓名
*
没有中文姓名
必须与香港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的中文姓名完全相同。
英文姓名
*
姓氏
名字
必须与香港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的英文姓氏及名字完全相同。
性别
*
男
女
出生日期
*
国籍
*
中国
其他(请注明):
香港身份证/护照/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如没有香港身份证,请输入护照
或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香港身份证号码
(
)
护照/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如有)
香港联络电话号码
(可接收SMS短讯)
*
内地联络电话号码
*
前往内地之日期(如适用)
第二位申请人 (如适用)
中文姓名
没有中文姓名
必须与香港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的中文姓名完全相同。
英文姓名
姓氏
名字
必须与香港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的英文姓氏及名字完全相同。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国籍
中国
其他(请注明):
香港身份证/护照/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如没有香港身份证,请输入护照
或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香港身份证号码
(
)
护照/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如有)
香港联络电话号码
(可接收SMS短讯)
内地联络电话号码
前往内地之日期(如适用)
电 子 表 格
上 载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请上载一份最新版本并已填妥的申请表格
(最新版本的申请表格可
按此
下载)
证 明 文 件
( 请 见 注 )
1. 上 载
第 一 位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护 照 /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
2. 上 载
第 二 位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护 照 /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 如 适 用 )
3. 上 载
有 效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副 本
*
4. 上 载
内 地 的 生 产 作 业 的 厂 房 之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5. 上 载
成 品 供 港 之 证 明 文 件 ( 如 适 用 )
6. 新 增 / 上 载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验 证 码
*
必 填 栏 位
可 接 受 的 档 案 格 式 :
证 明 文 件 只 限 : PDF, DOC, DOCX, JPG, TIF 或 PNG
档 案 上 载 上 限 : 30MB
注 :
在 收 到 本 表 格 及 / 或 相 关 资 料 后 , 工 业 贸 易 署 会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通 知 电 邮 以 确 认 收 悉 。 如 申 请 人 未 有 收 到 相 关 通 知 电 邮 , 则 本 表 格 及 / 或 相 关 资 料 不 会 被 视 为 已 成 功 递 交 , 申 请 人 请 重 新 递 交 表 格 及 / 或 相 关 资 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