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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TID CL 4-60/2

執 事 先 生 :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5 / 2008 號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4 / 2008 號

第 三 組 (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 第 4 / 2008 號

進 口 簽 證 ( 紡 織 品 ) 通 告 第 3 / 2008 號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5 / 2008 號

實 施 修 訂 若 干 類 紡 織 品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的 費 用

本 署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六 日 向 商 號 發 出 有 關 「 修 訂 若 干 類 紡 織 品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的 費 用 」 的 通 告
( 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2008/as032008.html ), 表 示 待 立 法 會 通 過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一 日 在 憲 報 公 布 的 《 2008 年 進 出 口 ( 費 用 )( 修 訂 : 調 整 費 用 ) 規 例 》 後 , 部 份 產 地 來 源 證 及 紡 織 品 簽 證 相 關 文 件 的 費 用 , 將 作 出 調 整 。

  1. 有 關 的 立 法 程 序 現 已 完 成 。 以 下 各 項 新 收 費 將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


申 請 種 類
現 行 收 費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止)

( 元 )
新 收 費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實 施)

( 元 )
(a) 裁 剪 及 車 縫 成 衣 生 產 通 知 書 ( 以 電 子 方 式 呈 交 1 )

34

41

(b) 個 別 托 運 專 用 的 出 口 許 可 證 表 格 4 (TIC 353)


56

44
(c) 個 別 托 運 專 用 的 進 口 許 可 證 表 格 7 ( TRA 23 )

40

45

以 下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收 費 , 將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申 請 種 類
現 行 收 費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 元 )
新 收 費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 元 )
(d) 產 地 來 源 證 ( 表 格 甲 除 外 ) ( 以 電 子 方 式 提 出 申 請2 )

95

110
  1. 上 文 第 2 段 (a) 至 (d) 項 的 申 請 及 繳 費 手 續 將 維 持 不 變 。

  2. 如 對 上 文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288 與 產 地 來 源 證 及 紡 織 品 簽 證 科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聯 絡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林 寶 駒 代 行 )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1以 紙 張 形 式 呈 交 生 產 通 知 書 的 費 用 將 由 49 元 調 整 至 57 元 。 保 留 紙 張 方 式 , 僅 供 緊 急 情 況 時 使 用 ( 如 發 生 電 腦 故 障 )

2以 紙 張 形 式 提 出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的 費 用 將 由 110 元 調 整 至 125 元 。 保 留 紙 張 方 式 , 僅 供 緊 急 情 況 時 使 用 ( 如 發 生 電 腦 故 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