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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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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商 登 记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23 922 922

电 邮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GL 250

执 事 先 生 :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1/2013 号

建 议 修 订 《 进 出 口 ( 一 般 )规 例 》 ( 第 60 章 , 附 属 法 例 A ) 附 表 7

《 2013 年 进 出 口 ( 一 般 ) 规 例 ( 修 订 附 表 7 ) 公 告 》 ( " 该 公 告 " ) 已 於 2013 年 5 月 24 日 在 宪 报 刊 登 。 该 公 告 旨 在 修 订 《 进 出 口 ( 一 般 ) 规 例 》 ( 第 60 章 , 附 属 法 例 A ) 附 表 7 的 指 明 国 家 或 地 方 清 单 , 待 完 成 有 关 立 法 程 序 後 , 於 2013 年 7 月 19 日 起 加 入 以 下 国 家 :

柬 埔 寨 王 国
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巴 拿 马 共 和 国

附 表 7 指 明 在 香 港 实 施 的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发 证 计 划 ( " 金 伯 利 进 程 发 证 计 划 " ) 生 效 範 围 或 金 伯 利 进 程 所 准 许 的 指 明 国 家 或 地 方 清 单 。

2. 本 署 会 就 上 述 修 订 建 议 的 确 切 实 施 日 期 再 作 公 布 。 在 这 段 期 间 , 现 行 附 表 7 的 指 明 国 家 或 地 方 清 单 仍 然 有 效 ,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查 询

3. 如 对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查 询 , 请 致 电 2398 5557 与 非 纺 织 品 签 证 分 组 联 络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甄 凯 莹 代 行 )

20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