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商 登 记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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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案 : GL 250
执 事 先 生 :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1/2008 号
在 香 港 实 施 金 伯 利 进 程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发 证 计 划 :
建 议 调 整 收 费
政 府 计 划 调 整 在 香 港 实 施 的 " 金 伯 利 进 程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证 计 划 " 下 的 收 费 , 包 括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商 首 次 登 记 及 续 期 登 记 、 以 及 签 发 金 伯 利 证 书 ( 进 口 ) 和 金 伯 利 证 书 ( 出 口 ) 的 费 用 。 《 2008 年 进 出 口 ( 费 用 ) ( 修 订 : 调 整 费 用 ) 规 例 》 已 於 2008 年 2 月 1 日 刊 登 宪 报 。 待 立 法 会 通 过 所 需 修 订 法 例 後 , 经 调 整 後 的 收 费 将 於 2008 年 3 月 27 日 起 生 效 。 本 通 告 提 早 告 知 业 内 人 士 有 关 计 划 实 施 的 详 情 。
- 现 时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商 的 登 记 及 续 期 登 记 费 用 , 以 及 签 发 金 伯 利 证 书 ( 进 口 ) 和 金 伯 利 证 书 ( 出 口 ) 的 费 用 在 2006 年 5 月 15 日 开 始 徵 收 。 我 们 在 2007 年 已 就 上 述 费 用 进 行 成 本 检 讨 , 建 议 根 据 政 府 釐 定 费 用 的 政 策 , 把 上 述 各 项 费 用 减 至 相 当 於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的 水 平 , 建 议 的 收 费 如 下 :
现 行 费 用 ( 港 元 ) |
拟 议 费 用 ( 港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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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次 登 记 | 660 | 645 |
续 期 登 记 ( 两 年 ) | 435 | 430 |
金 伯 利 证 书 ( 进 口 ) | 160 | 175 |
金 伯 利 证 书 ( 出 口 ) | 170 | 180 |
查 询
- 如 对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查 询 , 请 电 2398 5557 与 非 纺 织 品 签 证 分 组 联 络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骆 素 薇 代 行 )
2008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