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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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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地 来 源 地 证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致 : 所 有 工 商 业 联 会

来 源 证 科 通 告 订 户

执 事 先 生 :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11/00 号

修 订 对 若 干 输 美 纺 织 产 品 的 额 外 来 源 证 规 定

引 言

本 署 曾 於 2000 年 8 月 9 日 的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第 一 组 ( 美 国 ) 第 39/00 号 中 提 及 , 美 国 已 改 动 其 对 若 干 纺 织 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故 本 署 亦 因 此 修 订 了 对 此 等 输 美 产 品 的 签 证 措 施 。 至 於 修 订 此 等 输 美 产 品 的 额 外 来 源 证 规 定 之 详 情 则 载 於 下 文 各 段 。

受 影 响 的 产 品

  1.  
  2. 经 修 订 的 美 国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经 修 订 的 额 外 来 源 证 规 定 所 涵 盖 的 产 品 包 括 :
    1. 非 羊 毛 布 料 - 丝 质 、 棉 质 、 人 造 纤 维 或 其 他 植 物 纤 维 布 料 ; 及
       
    2. 附 录 一 所 列 的 指 定 纺 织 制 成 品 ( 不 包 括 棉 质 、 以 重 量 计 含 16 % 或 以 上 棉 质 的 夹 棉 混 纺 , 或 羊 毛 产 品 ) 。

经 修 订 的 美 国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1. 美 国 已 修 订 对 上 文 第 2 段 所 述 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条 件 如 下 :

「 印 花 和 染 色 以 及 下 列 至 少 两 项 的 整 染 工 序 : 漂 白 、 缩 水 、 缩 绒 、 起 绒 、 蒸 呢 、 永 久 硬 挺 整 理 、 增 重 、 压 上 永 久 浮 雕 花 纹 或 织 上 云 纹 。 」

  1. 谨 请 注 意 , 美 国 把 进 行 上 述 所 有 工 序 的 单 一 地 方 视 作 原 产 地 。 倘 商 号 未 能 符 合 经 修 订 规 则 的 条 件 , 例 如 规 定 的 工 序 并 非 於 单 一 地 方 进 行 或 制 造 过 程 中 并 不 牵 涉 规 定 的 工 序 , 则 美 国 会 把 织 造 布 料 的 地 方 视 作 为 有 关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

经 修 订 的 额 外 来 源 证 措 施

  1. 为 配 合 经 修 订 的 美 国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有 关 的 签 证 规 定 , 由 即 日 起 , 上 文 第 2 段 所 述 的 产 品 在 输 往 美 国 时 , 须 要 符 合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下 列 其 中 一 项 条 件 , 方 符 合 资 格 获 签 发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1. 在 香 港 进 行 所 有 印 花 和 染 色 工 序 , 以 及 至 少 两 项 在 上 文 第 3 段 中 被 美 国 订 明 的 整 染 工 序 ; 或
       
    2. 倘 上 文 第 5(a) 段 的 工 序 并 非 於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的 单 一 地 方 进 行 , 则 织 造 布 料 的 工 序 必 须 在 香 港 进 行 。
       
  2. 除 上 文 第 2 段 所 涵 盖 的 产 品 外 , 下 列 输 美 产 品 仍 要 在 香 港 进 行 织 造 布 料 的 工 序 以 符 合 现 时 的 额 外 来 源 证 规 定 , 才 能 获 签 发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1. 羊 毛 布 料 ;
       
    2. 附 录 一 所 列 的 指 定 纺 织 制 成 品 ( 只 包 括 棉 质 、 以 重 量 计 含 16% 或 以 上 棉 质 的 夹 棉 混 纺 或 羊 毛 产 品 ) ; 及
       
    3. 根 据 1996 年 6 月 28 日 发 出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7/96 号 中 所 订 定 的 额 外 来 源 证 规 定 , 而 须 要 在 香 港 进 行 制 布 工 序 的 若 干 输 美 纺 织 制 成 品 。

申 请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1. 制 造 商 如 欲 申 请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并 宣 称 已 符 合 上 文 第 5 段 或 第 6 段 所 述 有 关 若 干 输 美 纺 织 品 的 额 外 来 源 证 规 定 , 便 须 在 递 交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时 , 注 意 下 文 各 段 的 内 容 。

(A) 在 香 港 进 行 印 花 和 染 色 及 最 少 两 项 订 明 的 整 染 工 序 以 符 合 来 源 证 规 定

  1. 倘 第 3 段 规 定 的 额 外 工 序 由 制 造 商 或 获 其 授 权 的 本 地 分 判 商 在 香 港 的 工 厂 进 行 , 制 造 商 应 在 电 子 产 地 来 源 证 客 户 软 件 的 「 制 造 商 及 外 发 工 人 在 香 港 进 行 的 主 要 工 序 」 栏 目 内 , 清 楚 注 明 每 项 额 外 工 序 及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所 规 定 的 主 要 工 序 。 制 造 商 亦 应 在 申 请 书 内 选 择 制 造 商 声 明 代 码 M01 。
     
  2. 倘 第 3 段 规 定 的 任 何 额 外 工 序 由 其 他 人 士 在 香 港 进 行 , 制 造 商 应 在 电 子 产 地 来 源 证 客 户 软 件 的 「 制 造 商 特 别 声 明 」 栏 目 内 , 注 明 有 关 的 额 外 工 序 , 并 提 供 负 责 有 关 工 序 的 本 地 工 厂 详 情 , 包 括 名 称 、 地 址 及 工 厂 登 记 编 号 ( 如 有 ) 。 声 明 应 按 下 列 方 式 拟 备 :

「 ( 工 序 ) 由 ( 工 厂 名 称 , 工 厂 登 记 编 号 ) 於 ( 工 厂 地 址 ) 进 行 。 」

除 了 作 出 以 上 声 明 之 外 , 倘 货 品 是 在 香 港 进 行 印 花 和 染 色 以 及 最 少 两 项 订 明 的 整 染 工 序 , 制 造 商 便 应 选 择 制 造 商 声 明 代 码 M01 及 M14 ( 适 用 於 出 口 布 料 ) 或 M15 ( 适 用 於 出 口 纺 织 制 成 品 ) 。

(B) 在 香 港 进 行 织 造 布 料 的 工 序 以 符 合 来 源 证 规 定

  1. 倘 布 料 由 制 造 商 或 获 其 授 权 的 本 地 分 判 商 於 香 港 的 工 厂 制 造 , 制 造 商 应 在 电 子 产 地 来 源 证 客 户 软 件 的 「 制 造 商 及 外 发 工 人 在 香 进 行 的 主 要 工 序 」 栏 目 内 , 注 明 织 造 布 料 的 工 序 及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所 规 定 的 主 要 工 序 。 制 造 商 亦 应 在 申 请 书 内 选 择 制 造 商 声 明 代 码 M01 。
     
  2. 倘 布 料 由 其 他 人 士 在 香 港 制 造 , 制 造 商 应 在 电 子 产 地 来 源 证 客 户 软 件 的 「 制 造 商 特 别 声 明 」 栏 目 内 , 注 明 负 责 织 造 布 料 的 本 地 工 厂 的 名 称 、 地 址 及 工 厂 登 记 编 号 ( 如 有 ) 。 声 明 应 按 下 列 方 式 拟 备 :

「 布 料 由 ( 工 厂 名 称 , 工 厂 登 记 编 号 ) 於 ( 工 厂 地 址 ) 制 造 。 」

  1. 除 了 作 出 以 上 声 明 外 , 倘 织 造 布 料 的 工 序 在 香 港 进 行 , 制 造 商 便 应 选 择 制 造 商 声 明 代 码 M01 及 M05 ( 适 用 於 出 口 布 匹 ) 或 M06 ( 适 用 於 出 口 纺 织 制 成 品 ) 。

适 用 於 额 外 来 源 证 规 定 的 制 造 商 声 明 代 码 ( M05, M06, M14, M15 ) , 已 详 载 於 附 录 二 , 以 供 参 考 。

警 告

  1. 工 业 贸 易 署 与 香 港 海 关 紧 密 合 作 , 透 过 检 查 及 巡 察 , 以 确 保 商 号 遵 守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的 条 款 。 商 号 若 违 反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的 任 何 条 款 , 或 未 能 遵 守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所 指 定 的 其 他 规 定 , 包 括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不 时 透 过 通 告 所 颁 布 的 规 定 , 均 可 能 会 根 据 进 出 口 条 例 或 非 政 府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保 障 条 例 而 被 检 控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罚 款 港 币 五 十 万 元 及 监 禁 两 年 。 此 外 , 不 论 有 关 的 出 口 商 、 制 造 商 ( 包 括 分 判 商 ) 曾 否 被 检 控 , 工 业 贸 易 署 亦 可 采 取 行 政 制 裁 予 以 处 分 。 该 等 行 政 制 裁 可 包 括 但 不 只 限 於 下 列 行 动 : 拒 绝 认 证 生 产 通 知 书 、 拒 绝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 暂 停 提 供 来 源 证 签 发 服 务 、 取 消 有 关 商 号 / 已 注 册 业 务 的 工 厂 登 记 、 禁 止 分 判 商 进 行 主 要 制 造 工 序 等 。
     
  2. 商 号 亦 请 紧 记 , 当 有 需 要 时 , 香 港 海 关 人 员 会 进 行 实 物 及 文 件 查 核 , 旨 在 证 实 来 源 证 及 其 他 申 请 书 上 所 申 报 的 资 料 是 否 正 确 。 商 号 须 提 供 有 关 的 商 业 及 生 产 记 录 予 香 港 海 关 人 员 查 核 , 并 准 备 有 关 货 品 以 供 在 出 口 前 进 行 实 物 检 查 。 任 何 人 未 能 遵 守 此 等 规 定 , 本 署 或 会 对 其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及 / 或 行 政 制 裁 。

查 询

  1. 如 需 要 更 多 有 关 本 通 告 的 资 料 , 请 与 下 列 单 位 联 络 :


 

工 业 贸 易 署 来 源 证 科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2398 5525
2398 5623

- 吴 启 明 先 生 ( 贸 易 管 制 主 任 )

2398 5545

- 姚 克 雄 先 生 ( 贸 易 管 制 主 任 )

2398 5544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龙 凤 珠 代 行 )

连 附 件

2000 年 9 月 25 日



注 :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