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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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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地 来 源 地 证 通 告

致 : 登 记 纺 织 品 及 成 衣 制 造 商 工 商 业 联 会 来 源 证 科 通 告 订 户

执 事 先 生 :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07 / 96 号

输 往 美 国 的 布 匹 及 若 干 类 纺 织 制 成 品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额 外 规 定

 

 


引 言

  为 配 合 一 九 九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发 出 的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 第 一 组 ( 美 国 ) 第 26 / 96 号 所 公 布 签 证 规 定 的 变 更 , 由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开 始 , 商 号 为 输 美 的 若 干 类 纺 织 品 及 制 成 品 [ 包 括 布 匹 、 床 上 用 纺 织 物 制 品 、 手 帕 、 颈 巾 及 其 他 指 定 物 品 ( 注 1 ) ] 申 请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必 须 符 合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额 外 规 定 。 本 通 告 载 列 适 用 於 受 影 响 产 品 的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额 外 规 定 的 详 情 。 同 时 , 本 通 告 取 代 一 九 九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 一 九 九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及 一 九 九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发 出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2 / 91 号 、 5 / 91 及 11 / 91 号 所 载 有 关 现 时 将 加 工 布 匹 输 美 的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规 定 。

制 造 指 定 纺 织 产 品 须 遵 守 的 规 定

2. 美 国 乌 拉 圭 回 合 协 议 法 案 规 定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将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实 施 。 因 此 , 本 署 在 执 行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的 同 时 , 对 若 干 类 输 美 的 纺 织 品 及 制 成 品 的 制 造 方 面 , 附 加 特 别 规 定 , 以 期 达 到 享 有 香 港 来 源 资 格 的 标 准 。 这 些 特 别 规 定 包 括 :
   
  a. 所 有 布 匹 , 包 括 加 工 布 匹 , 必 须 在 香 港 织 造 ; 及
     
  b. 床 上 用 织 物 制 品 、 手 帕 、 颈 巾 及 其 他 制 成 品 ( 注 1) , 必 须 由 在 香 港 织 造 的 布 匹 制 造 。
     
3. 根 据 该 等 规 定 , 「 在 香 港 织 造 的 布 匹 」 指 在 香 港 进 行 「 制 布 工 序 」 织 造 的 布 匹 , 而 「 制 布 工 序 」 界 定 为 使 用 聚 合 物 、 纤 维 、 长 丝 、 纱 线 、 线 、 绳 、 索 或 布 条 等 原 料 , 制 成 纺 织 布 匹 的 制 造 工 序 。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额 外 规 定

4. 为 配 合 输 美 的 有 关 产 品 经 修 订 的 签 证 规 定 , 由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商 号 须 符 合 上 文 第 2 段 所 载 的 特 别 规 定 , 作 为 签 发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额 外 条 件 。 就 此 而 言 , 为 该 等 产 品 申 请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制 造 商 , 除 了 须 符 合 一 九 九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发 出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6 / 95 号 所 载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外 , 还 须 符 合 下 文 第 5 至 9 段 所 载 规 定 。
     
  A. 加 工 布 匹
     
    5. 由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申 领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出 口 往 美 国 的 加 工 布 匹 , 均 必 须 在 香 港 织 造 。 用 外 地 来 源 坯 布 在 香 港 印 染 的 布 匹 , 将 不 再 合 资 格 申 领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以 出 口 往 美 国 。 此 外 , 根 据 现 行 规 定 为 用 外 地 来 源 坯 布 在 香 港 印 染 的 布 匹 所 签 发 的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亦 由 该 日 开 始 , 不 再 为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 , 以 支 持 供 输 出 该 等 货 品 往 美 国 的 出 口 证 申 请 书 。
       
    6. 此 後 , 申 请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制 造 商 , 如 并 无 进 行 制 布 工 序 , 但 声 称 已 符 合 上 文 第 2 ( a ) 段 所 述 的 特 别 规 定 , 必 须 在 来 源 证 申 请 表 格 [TIC 表 格 第 185 款 ( 修 订 ) ] 「 制 造 商 专 页 」 的 指 定 空 位 上 , 作 出 以 下 声 明 :
       
      a. 在 第 3 段 声 明 , 所 有 整 理 工 序 , 均 由 制 造 商 及 / 或 其 授 权 本 地 分 判 商 进 行 ;
         
      b.

在 第 2 段 作 类 似 以 下 声 明 : 「 布 匹 是 由 ( 在 香 港 进 行 制 布 工 序 的 本 地 工 厂 的 名 称 、 地 址 及 工 厂 登 记 号 码 ( 如 有 者 ) ) 织 造 」 ; 及

         
      c. 在 第 7 段 作 出 以 下 额 外 声 明 : 「 本 人 进 一 步 声 明 , 本 申 请 书 所 述 布 匹 是 在 香 港 织 造 。 」
         
    7. 上 文 第 6 段 所 述 的 规 定 , 只 在 申 请 来 源 证 的 制 造 商 或 其 授 权 本 地 分 判 商 并 无 进 行 制 布 工 序 时 适 用 。 如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书 上 申 报 的 制 造 商 或 其 授 权 本 地 分 判 商 , 已 於 该 申 请 书 「 制 造 商 专 页 」 第 3 段 声 明 , 该 批 布 匹 是 由 该 制 造 商 或 其 授 权 本 地 分 判 商 在 香 港 生 产 , 可 无 需 作 出 上 文 第 6(b) 及 (c) 段 所 述 的 额 外 声 明 。
       
  B. 床 上 用 织 物 制 品 、 手 帕 、 颈 巾 及 其 他 纺 织 制 成 品
     
    8. 根 据 现 行 的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床 上 用 织 物 制 品 、 手 帕 、 颈 巾 及 若 干 类 其 他 纺 织 制 成 品 ( 毛 巾 布 除 外 ) , 必 须 在 香 港 剪 裁 及 车 缝 , 才 合 资 格 获 发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由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制 造 商 如 欲 申 领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以 便 输 出 该 等 货 品 往 美 国 , 必 须 确 保 此 等 产 品 由 在 香 港 织 造 的 布 匹 制 成 。
       
    9. 此 後 , 申 请 来 源 证 的 制 造 商 , 如 声 称 已 符 合 上 文 第 2 ( b ) 段 所 述 的 特 别 规 定 , 必 须 在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表 格 [ TIC 表 格 第 185 款 ( 修 订 ) ] 「 制 造 商 专 页 」 指 定 空 位 上 , 作 出 以 下 声 明 :
       
      a. 在 第 3 段 声 明 , 所 有 制 造 工 序 , 均 由 制 造 商 及 / 或 其 授 权 本 地 分 判 商 进 行 ;
         
      b. 在 第 2 段 作 类 似 以 下 声 明 : 「 布 匹 是 由 ( 在 香 港 进 行 制 布 工 序 的 本 地 工 厂 的 名 称 、 地 址 及 工 厂 登 记 号 码 ( 如 有 者 ) ) 织 造 」 ; 及
         
      c. 在 第 7 段 作 出 以 下 额 外 声 明 : 「 本 人 进 一 步 声 明 , 用 以 制 造 本 申 请 书 上 所 述 货 物 的 布 匹 , 是 在 香 港 织 造 。 」
         
    10. 现 谨 提 醒 业 内 人 士 , 除 了 要 遵 守 上 文 所 述 特 别 规 定 外 , 申 请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制 造 商 必 须 为 已 登 记 的 工 厂 , 而 裁 剪 及 车 缝 有 关 纺 织 产 品 的 工 序 , 是 由 该 制 造 商 或 由 获 授 权 的 本 地 分 判 商 代 表 该 制 造 商 在 香 港 进 行 。 递 交 申 请 书 的 工 厂 , 如 只 进 行 「 制 布 工 序 」 , 其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受 理 。

递 交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书

11. 附 录 I 及 II 载 有 根 据 上 文 第 5 至 9 段 所 载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额 外 规 定 而 填 妥 的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表 格 样 本 。 此 外 , 申 请 人 须 为 受 该 等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新 规 定 限 制 的 每 批 产 品 , 分 别 递 交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书 , 希 为 留 意 。

警 告 事 项

12. 贸 易 署 及 政 府 核 准 的 来 源 证 签 发 机 构 ( 注 2 ) 与 香 港 海 关 紧 密 合 作 , 透 过 检 查 及 巡 察 , 以 确 保 商 号 遵 守 来 源 证 制 度 的 条 款 。 本 署 将 严 厉 对 待 任 何 违 反 来 源 证 制 度 条 款 的 事 件 。 根 据 进 出 口 条 例 或 非 政 府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保 障 条 例 ( 视 乎 情 况 而 定 ) 的 规 定 , 违 例 的 出 口 商 或 制 造 商 ( 视 情 况 而 定 , 可 包 括 分 判 商 ) 会 被 检 控 , 刑 罚 可 包 括 罚 款 港 币 50 万 元 及 监 禁 两 年 。 此 外 , 不 论 有 关 商 号 曾 否 被 检 控 , 贸 易 署 及 政 府 核 准 的 来 源 证 签 发 机 构 亦 可 采 取 行 政 制 裁 。 此 等 行 政 制 裁 包 括 但 不 只 限 於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 拒 绝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 暂 停 提 供 签 发 来 源 证 服 务 ; 取 消 有 关 商 号 / 已 注 册 业 务 的 工 厂 登 记 ; 禁 止 制 造 商 在 本 港 判 出 主 要 制 造 工 序 ; 及 禁 止 分 判 商 进 行 主 要 制 造 工 序 。

查 询

13.

如 欲 就 本 通 告 内 容 查 询 更 详 尽 资 料 , 请 到 九 龙 弥 敦 道 700 号 贸 易 署 大 楼 3 楼 来 源 证 科 产 地 来 源 证 组 与 下 列 人 员 联 络 :

姓 名
电 话 号 码
黎 瑞 小 姐 ( 助 理 贸 易 主 任 ) 2398 5540
吴 启 明 先 生 ( 贸 易 管 制 主 任 ) 2398 5545
吴 国 基 先 生 ( 贸 易 管 制 主 任 ) 23985544

贸 易 署 署 长
( 周 雪 梅 代 行 )

一 九 九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COC01396]

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询 服 务 ─ 请 使 用 贸 易 署 24 小 时 一 般 查 询 热 线 : 2392 2922

 

注 :

此 通 告 的 部 份 附 录 暂 时 未 能 於 网 页 提 供 , 有 需 要 参 阅 人 士 可 到 九 龙 弥 敦 道 700 号 贸 易 署 大 楼 地 下 询 问 处 免 费 索 取 。

 

 

注 1 :
须 符 合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额 外 规 定 的 纺 织 制 成 品 , 属 於 下 列 协 调 制 度 项 目 的 产 品 :

协 调 制 度 项 目
产 品 描 述
5807 未 刺 绣 的 标 签 及 徽 章
5811 块 状 间 绵 纺 织 品
6209.20.5040 婴 儿 尿 布 6213 梭 织 手 帕
6214 梭 织 围 巾 、 披 肩 及 颈 巾
6301 毛 毡 及 旅 行 毡
6302 床 上 、 餐 桌 、 梳 洗 及 厨 房 用 织 物 制 品
6303 帐 簾 、 帷 簾 及 帐 幔
6304 其 他 家 具 制 品 6305 粗 布 袋 及 袋
6306 防 水 布 罩 、 天 篷 、 遮 阳 篷 、 帐 篷 及 露 营 用 品
6307.10 抹 地 布 、 抹 碗 布 、 抹 尘 布 及 洁 布
6307.90 其 他 纺 织 制 成 品 ( 标 签 、 绳 、 繐 、 胸 衣 及 鞋 带 、 宠 物 玩 具 、 横 额 、 外 科 用 毛 巾 、 簇 绒 毛 巾 、 枕 罩 、 被 褥 罩 、 被 、 国 旗 、 搬 运 用 垫 料 )
6308 缝 纫 套 装 物 品
9404.90 枕 头 、 软 垫 、 被 褥 、 鸭 绒 被 及 被

注 2 :
五 间 政 府 核 准 的 来 源 证 签 发 机 构 为 香 港 总 商 会 、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 香 港 印 度 商 会 及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