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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23 922 922

电 邮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TID CL 4-60/2

执 事 先 生 :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

第 一 组 ( 美 国 ) 第 3/2008 号

第 二 组 ( 欧 洲 联 盟 ) 第 2/2008 号

第 三 组 ( 除 美 国 及 欧 洲 联 盟 以 外 的 国 家 ) 第 2/2008 号

进 口 签 证 ( 纺 织 品 ) 通 告 第 1/2008 号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4/2008 号

修 订 若 干 类 纺 织 品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的 费 用

根 据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一 日 在 宪 报 公 布 的 《 2008 年 进 出 口 ( 费 用 )( 修 订 : 调 整 费 用 ) 规 例 》 , 部 份 产 地 来 源 证 及 纺 织 品 签 证 相 关 文 件 的 费 用 , 将 作 出 调 整 。 待 立 法 会 通 过 所 需 修 订 法 例 後 , 以 下 各 项 新 收 费 将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

申 请 种 类 现 行 收 费
(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止 )
( 元 )
新 收 费
(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实 施 )
 ( 元 )
(a) 裁 剪 及 车 缝  
    成 衣 生 产 通  
    知 书 ( 以 电 子
    方 式 呈 交 1 )  
34 41
(b) 个 别 托 运 专  
    用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表 格 4
    (TIC 353)
56 44
(c) 个 别 托 运 专  
    用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表 格 7
    ( TRA 23 )
40 45

以 下 有 关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收 费 , 将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申 请 种 类 现 行 收 费
(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
( 元 )
新 收 费
(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实 施 )
( 元 )
(d) 产 地 来 源 证    
   ( 表 格 甲 除  
    外 ) ( 以 电 子
    方 式 提 出 申
    请 2
95 110
  1. 上 文 第 1 段 (a) 至 (d) 项 的 申 请 及 缴 费 手 续 将 维 持 不 变 。

  2. 如 对 上 文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288 与 产 地 来 源 证 及 纺 织 品 签 证 科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联 络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林 宝 驹 代 行 )

2008 年 3 月 6 日

1 以 纸 张 形 式 呈 交 生 产 通 知 书 的 费 用 将 由 49 元 调 整 至 57 元 。 保 留 纸 张 方 式 , 仅 供 紧 急 情 况 时 使 用 ( 如 发 生 电 脑 故 障 ) 。

2 以 纸 张 形 式 提 出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的 费 用 将 由 110 元 调 整 至 125 元 。 保 留 纸 张 方 式 , 仅 供 紧 急 情 况 时 使 用 ( 如 发 生 电 脑 故 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