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范本路径
跳至主要内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单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执 事 先 生 :

 

贸 易 署 通 告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第 一 组 ( 美 国 ) 第 32 / 97 号
第 二 组 ( 欧 洲 联 盟 ) 第 25 / 97 号
第 三 组 ( 除 美 国 及 欧 洲 联 盟 以 外 的 国 家 ) 第 35 / 97 号

进 口 签 证 ( 纺 织 品 ) 通 告 第 5/97 号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10/97 号
普 及 特 惠 税 证 通 告 第 5/97 号

以 邮 票 缴 付 申 请 费 用

根 据 进 出 口 ( 费 用 ) 规 例 , 若 干 纺 织 品 签 证 服 务 及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书 服 务 的 申 请 费 用 , 须 以 在 申 请 书 上 贴 上 邮 票 或 盖 上 邮 资 印 的 方 式 缴 付 。

  1. 邮 政 署 已 宣 布 ,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印 有 显 示 英 国 主 权 , 有 皇 室 徽 号 、 英 国 君 主 肖 像 或 皇 冠 的 香 港 邮 票 及 邮 资 盖 印 机 邮 印 , 将 不 能 在 香 港 用 作 预 付 邮 资 用 途 。

  2. 现 提 醒 业 内 人 士 ,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本 署 将 不 接 纳 用 印 有 显 示 英 国 主 权 , 有 皇 室 徽 号 、 英 国 君 主 肖 像 或 皇 冠 的 邮 票 或 邮 资 印 缴 交 申 请 费 用 。 然 而 , 若 干 邮 政 局 将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三 日 至 三 十 一 日 期 间 , 提 供 以 这 些 邮 票 换 取 同 等 价 值 现 行 通 用 邮 票 的 服 务 。

  3. 商 号 如 需 查 询 以 印 有 显 示 英 国 主 权 的 邮 票 换 取 现 行 通 用 邮 票 或 调 校 邮 资 盖 印 机 的 资 料 , 请 与 各 邮 政 局 联 络 。

  4. 如 对 以 邮 票 方 式 向 本 署 缴 交 各 项 申 请 费 用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503 与 本 人 联 络 。


 

贸 易 署 署 长
( 梁 志 豪 代 行 )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SN0016 中 .DOC] [SN973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