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 安 排 》 法 律 文 本 《 安 排 》 主 體 文 件 及 六 份 附 件(分 別 於 2003 年 6 月 29 日 及 2003 年 9 月 29 日 簽 訂 ) 《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2004 年 10 月 27 日 簽 訂) (《 安 排 》 第 二 階 段) 《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二 (2005 年 10 月 18 日 簽 訂) (《 安 排 》第 三 階 段) 《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三 (2006 年 6 月 27 日 簽 訂) 《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四 (2007 年 6 月 29 日 簽 訂) 《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五 (2008 年 7 月 29 日 簽 訂) ( 新 增 ) 關 於 2006 年 上 半 年《 安 排 》項 下 零 關 稅 貨 物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確 認 書 及 其 附 件 (2006 年 6 月 27 日 簽 訂) (word 格 式) 註 : 由 2006 年 1 月 18 日 起 , 香 港 銀 行 內 地 分 行 對 內 地 客 戶 提 供 人 民 幣 和 外 幣 業 務 而 需 向 內 地 分 行 注 入 營 運 資 金 的 要 求 , 在 單 家 分 行 營 運 資 金 不 低 於 人 民 幣 3 億 元 的 前 提 下 , 多 家 分 行 平 均 營 運 資 金 由 5 億 元 人 民 幣 降 至 4 億 元 人 民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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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