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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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署 檔 案 : SR 85/15

執 事 先 生 :

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6/2008 號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年 費 繳 款 安 排

本 通 告 旨 在 告 知 商 號 , 由 2008 年 7 月 21 日 起 ,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的 年 度 費 用 可 於 本 署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繳 交 , 地 址 為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一 樓 104 室 。

詳 情

  1. 目 前 , 商 號 須 前 往 香 港 匯 豐 銀 行 其 中 一 間 分 行 繳 交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的 年 費 。 由 2008 年 7 月 21 日 起 , 本 署 將 實 施 一 項 便 利 措 施 , 接 受 商 號 於 本 署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以 現 金 、 易 辦 事 或 支 票 方 式 繳 交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的 年 費 。

  2. 商 號 在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繳 費 , 須 填 妥 附 件 一 (pdf 格 式 ) 的 特 備 「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年 度 費 用 繳 費 單 」 ( 下 稱 「 繳 費 單 」 ) 的 甲 、 乙 兩 部 。 ( 該 繳 費 單 可 於 本 署 綜 合 登 記 處 索 取 或 從 本 署 網 站 http://www.tid.gov.hk 下 載 。 ) 商 號 請 攜 同 有 效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影 印 本 及 已 填 妥 的 繳 費 單 , 前 往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繳 費 。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在 收 費 後 會 將 商 業 登 記 證 影 印 本 及 經 機 印 的 繳 費 單 乙 部 交 回 商 號 , 並 同 時 發 出 繳 費 收 據 。 商 號 須 將 經 機 印 的 繳 費 單 乙 部 , 連 同 已 填 妥 的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申 請 書 及 其 他 所 需 文 件 一 併 交 回 綜 合 登 記 處 , 以 便 處 理 登 記 申 請 。

  3. 除 了 在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繳 交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的 年 費 外 , 商 號 亦 可 沿 用 目 前 於 香 港 匯 豐 銀 行 的 付 款 方 式 。

  4. 有 關 上 述 登 記 費 用 繳 款 方 法 的 詳 情 , 請 參 考 附 件 二 (pdf 格 式 ) 的 「 繳 付 登 記 費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 。

查 詢

  1. 如 對 上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致 電 2398 5512 與 綜 合 登 記 處 聯 絡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子 鵬 代 行 )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pdf 格 式 )

2008 年 6 月 11 日

運 用 電 子 服 務 , 商 號 能 直 接 透 過 辦 公 室 電 腦 ,
更 快 捷 更 方 便 地 呈 交 / 申 請 生 產 通 知 書 , 產 地 來 源 證 , 紡 織 品 通 知 書 及 貨 物 艙 單 。
貿 易 通 電 子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現 時 提 供 上 述 文 件 的 電 子 服 務 , 而 商 貿 易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則 提 供 貨 物 艙 單 的 電 子 服 務 。 如 有 查 詢 , 請 致 電 負 責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

商 貿 易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電 話 : 8109 1820)
貿 易 通 電 子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電 話 :2599 1700)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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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