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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貿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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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內 地 商 業 資 訊

中 國 內 地 : 外 商 經 營 外 貿 業 務

引 言

以 往 在 內 地 經 營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 只 可 根 據 企 業 的 經 營 範 圍 而 進 行 與 生產 業 務 有 關 的 貨 物 進 出 口 。 至 於 其 他 類 型 的 進 出 口 活 動 , 例 如 代 理 貨 物 進 出 口 , 則 只 可 以 由 國 有 及 內 地 企 業 經 營 。 但 隨 內 地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內 地 已 根 據 有 關 承 諾 , 逐 步 開 放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權 的 範 圍 (但 若 干 必 須 由 國 營 貿 易 企 業 進 出 口 的 產 品 除 外 ), 並 取 消 地 域 限 制 。 現 時 , 外 商 ( 包 括 港 商 ) 如 計 劃 在 內 地 發 展 外 貿 業 務 , 都 能 根 據 最 新 的 《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領 域 管 理 辦 法 》(2004 年 6 月 1日 起 實 施)及 其 有 關 規 定 , 成 立 商 業 企 業 經 營 進 出 口 業 務 。
為 方 便 參 考 , 以 下 簡 列 各 種 在 內 地 獲 取 外 貿 權 的 企 業 形 式 的 資 料 。

( 一 )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外 貿 公 司 主 要 是 為 沒 有 外 貿 權 的 企 業 代 理 進 出 口 業 務 , 亦 能 經 營 部 分 分 銷 業 務。

開 業 條 件

外 商 可 按 《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暫 行 辦 法 》 (2003 年 3 月 起 實 施 ) , 在 內 地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 該 暫 行 辦 法 列 出 的 市 場 准 入 門 檻 是 :

「 外 方 投 資 者 申 請 前 三 年 年 均 對 華 貿 易 額 3,000 萬 美 元 以 上 , 但 如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註 冊 地 在 中 西 部 地 區 , 該 要 求 則 為 2,000 萬 美 元 以 上 。 中 外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5,000 萬 元 以 上 , 如 註 冊 地 在 中 西 部 地 區 ,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則 為 人 民 幣 3,000 萬 元 以 上 。 」 

在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下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可 設 立 獨 資 外 貿 公 司 , 並 享 有 降 低 的 准 入 門 檻 優 惠 :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前 三 年 的 年 均 對 內 地 貿 易 額 不 低 於 1,000 萬 美 元 ; 在 中 西 部 地 區 設 立 外 貿 公 司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前 三 年 的 年 均 對 內 地 貿 易 額 不 低 於 500 萬 美 元 ; 在 內 地 設 立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為 2,000 萬 元 人 民 幣 ; 在 中 西 部 地 區 設 立 外 貿 公 司 ,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為 1,000 萬 元 人 民 幣 。 」 

登 記 手 續 及 業 務 範 圍

凡 從 事 進 出 口 業 務 的 對 外 貿 易 經 營 者 , 須 參 照 《 對 外 貿 易 法 》《 對 外 貿 易 經 營 者 備 案 登 記 辦 法 》 辦 理 有 關 登 記 手 續 。 備 案 登 記 機 關 不 會 在 登 記 表 上 加 「 不 含 進 口 商 品 分 銷 業 務 」 蓋 章 。 外 貿 公 司 可 在 經 批 准 的 經 營 商 品 範 圍 內 自 營 或 代 理 貨 物 、 技 術 進 出 口 及 相 關 服 務 , 經 營 本 公 司 進 口 商 品 的 國 內 批 發 業 務 。

有 關 在 內 地 設 立 外 貿 公 司 的 更 詳 盡 資 料 , 可 參 閱 本 署 製 作 的 《 安 排 》服 務 業 投 資 便 覽  (pdf 格 式) 。(新 增)

( 二 )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企 業 

商 業 企 業 亦 即 分 銷 企 業,可 兼 具 外 貿 功 能 。

開 業 條 件

根 據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實 施 的 《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領 域 管 理 辦 法 》 , 自 2004 年 12 月 11 日 起 , 外 商 可 獨 資 經 營 提 供 分 銷 服 務 並 包 含 商 品 進 出 口 功 能 的 商 業 企 業 1 。該 管 理 辦 法 放 寬 了 外 商 投 資 於 批 發 及 零 售 等 分 銷 行 業 的 市 場 准 入 門 檻 , 包 括 取 消 了 對 外 商 年 均 銷 售 額 和 資 產 額 的 限 制 性 資 格 要 求 , 及 只 對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企 業 的 註 冊 資 本 作 了 兩 項 簡 單 規 定 : (1)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的 有 關 規 定 2 ; 及 (2) 符 合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註 冊 資 本 和 投 資 總 額 比 例 的 有 關 規 定 3 。 

登 記 手 續 及 業 務 範 圍

凡 從 事 進 出 口 業 務 的 商 業 企 業 , 亦 須 參 照 《 對 外 貿 易 法 》《 對 外 貿 易 經 營 者 備 案 登 記 辦 法 》辦 理 有 關 登 記 手 續 。 備 案 登 記 機 關 不 會 在 登 記 表 上 加 「 不 含 進 口 商 品 分 銷 業 務 」 蓋 章 。 經 批 准 後 , 從 事 批 發 業 務 的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企 業 可 從 事 商 品 進 出 口 業 務 ; 而 從 事 零 售 業 務 的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企 業 可 從 事 自 營 商 品 進 口 及 採 購 國 內 產 品 出 口 。

有 關 在 內 地 設 立 商 業 企 業 進 行 分 銷 業 務 的 更 詳 盡 資 料 , 可 參 閱 本 署 製 作 的《 安 排 》服 務 業 投 資 便 覽 (pdf 格 式)  (新 增)

此 外 , 本 網 站 的 中 國 內 地 資 訊 專 頁 亦 載 有 關 於 在 內 地 經 營 分 銷 業 的 介 紹 ,以 供 參 考 。

(三) 其 他 進 行 外 貿 業 務 的 企 業 形 式

1 在 《 安 排 》 下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自 2004 年 初 起 已 可 獨 資 經 營 批 發 及 零 售 。 

2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的 規 定 :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為人 民 幣 3 萬 元 , 一 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為 人 民 幣 10 萬 元 。 

3 按 1987 年 頒 佈 的 《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關 於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註 冊 資 本 與 投 資 總 額 比 例 的 暫 行 規 定 》 ( 該 規 定 亦 同 時 適 用 於 中 外 合 作 及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 , 中 外 合 資 、 中 外 合 作 及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的 註 冊 資 本 與 投 資 總 額 的 比 例 , 應 當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投 資 總 額

註 冊 資 本 佔 投 資 總 額 比 例

1. 三 百 萬 美 元 或 以 下 不 少 於 70%
2. 三 百 萬 美 元 以 上 至 一 千 萬 美 元 ( 其 中 四 百 二 十 萬 美 元 以 下 的 不 少 於 50%
不 少 於 二 百 一 十 萬 美 元 )
3. 一 千 萬 美 元 以 上 至 三 千 萬 美 元 ( 其 中 一 千 二 百 五 十 萬 美 元 以 下 的 不 少 於 40%
不 少 於 五 百 萬 美 元 )
4. 三 千 萬 美 元 以 上 ( 其 中 三 千 六 百 萬 美 元 以 下 的 不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不 少 於 一 千 二 百 萬 美 元 )

4 有 關 備 案 登 記 的 手 續 及 登 記 範 圍 ,請 同 時 參 閱 2004 年 8 月 17 日 公 布 的 《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外 貿 權 備 案 登 記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

(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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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