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範本路徑
跳至主要內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反 傾 銷

歐 洲 聯 盟 和 美 國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美 國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 常 見 問 題 1

問 1 美 國 的 反 傾 銷 稅 率 適 用 於 出 口 商 ? 進 口 商 ? 還 是 製 造 商 ?

一 般 而 言 , 美 國 的 反 傾 銷 稅 率 是 為 出 口 商 而 訂 定 , 即 表 示 為 出 口 商 訂 定 個 別 稅 率 後 , 不 論 製 造 商 的 身 分 為 何 , 該 稅 率 適 用 於 由 該 出 口 商 輸 出 的 全 部 有 關 產 品 。 進 口 商 必 須 在 產 品 輸 入 美 國 時 , 因 應 進 口 產 品 的 價 值 , 依 照 個 別 外 國 生 產 商 ╱ 出 口 商 的 傾 銷 差 價 從 價 稅 率 ( 載 列 於 反 傾 銷 稅 令 之 內 ) , 繳 付 相 等 於 稅 款 的 現 金 保 證 金 。 製 造 商 和 生 產 商 不 得 向 進 口 商 付 還 有 關 稅 款 。 付 還 稅 款 的 懲 罰 為 繳 交 雙 倍 稅 款 。

在 涉 及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反 傾 銷 個 案 中 , 為 防 止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 美 國 商 務 部 在 2005 年 4 月 宣 布 , 會 訂 定 出 口 商 與 生 產 商 合 併 稅 率 , 以 取 代 只 為 出 口 商 訂 定 稅 率 的 做 法 。 根 據 這 項 新 做 法 , 合 資 格 獲 得 個 別 稅 率 的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出 口 商 , 須 列 出 在 調 查 期 間 所 有 向 他 供 應 有 關 產 品 以 運 往 美 國 的 生 產 商 。 當 局 會 訂 定 出 口 商 與 生 產 商 合 併 稅 率 , 而 該 稅 率 只 適 用 於 在 調 查 期 間 由 這 些 生 產 商 製 造 , 並 由 該 出 口 商 運 往 美 國 的 有 關 產 品 。 至 於 由 該 出 口 商 輸 出 但 由 其 他 生 產 商 製 造 的 有 關 產 品 , 稅 率 則 為 適 用 於 該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劃 一 稅 率 , 直 至 當 局 進 行 行 政 覆 核 , 蒐 集 到 有 關 該 新 生 產 商 的 資 料 供 評 估 最 終 傾 銷 稅 為 止 。 雖 然 做 法 有 所 變 更 , 但 個 別 稅 率 考 查 的 重 點 仍 是 回 覆 問 卷 者 的 出 口 活 動 在 法 律 上 及 事 實 上 是 否 均 獨 立 於 政 府 控 制 。

問 2 為 什 麼 參 與 美 國 反 傾 銷 調 查 和 採 取 合 作 態 度 如 此 重 要 ? 如 果 公 司 沒 有 在 呈 請 內 被 點 名 , 情 況 是 否 不 同 ?

有 關 產 品 的 出 口 商 , 即 使 沒 有 在 呈 請 內 被 點 名 和 沒 有 參 與 調 查 , 亦 受 有 關 的 反 傾 銷 稅 令 管 制 。 在 涉 及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個 案 中 , 沒 有 接 受 調 查 的 出 口 商 會 自 動 獲 給 予 「 其 他 」 稅 率 。 一 般 而 言 , 這 個 「 其 他 」 稅 率 是 根 據 已 接 受 調 查 公 司 的 稅 率 所 計 算 出 的 加 權 平 均 稅 率 。 在 涉 及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個 案 中 , 沒 有 申 請 個 別 稅 率 或 不 能 證 明 合 資 格 獲 得 個 別 稅 率 的 出 口 商 , 均 須 繳 付 適 用 於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劃 一 稅 率 , 而 這 稅 率 通 常 很 高 。

因 此 , 雖 然 美 國 法 律 沒 有 規 定 外 國 製 造 商 和 出 口 商 必 須 參 與 反 傾 銷 調 查 和 採 取 合 作 態 度 , 但 為 了 保 障 本 身 利 益 , 他 們 應 該 參 與 調 查 和 與 當 局 合 作 。 在 某 些 個 案 中 , 參 與 美 國 反 傾 銷 調 查 並 採 取 合 作 態 度 的 公 司 , 可 獲 得 低 至 零 的 個 別 稅 率 。 至 於 獲 選 中 參 與 調 查 , 但 卻 沒 有 準 時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並 採 取 不 合 作 態 度 的 有 關 人 士 , 美 國 當 局 會 根 據 從 其 他 方 面 得 知 的 事 實 , 例 如 呈 請 的 內 容 、 以 往 裁 定 所 使 用 的 資 料 、 其 他 記 錄 等 作 出 推 斷 , 因 而 可 能 會 對 該 有 關 人 士 十 分 不 利 。 這 個 做 法 通 常 會 導 致 有 關 人 士 須 繳 付 最 高 的 反 傾 銷 稅 率 。

問 3 在 涉 及 中 國 內 地 的 美 國 反 傾 銷 個 案 中 , 香 港 公 司 是 否 會 自 動 獲 給 予 個 別 稅 率 ?

在 針 對 中 國 內 地 產 品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中 , 不 論 由 香 港 公 司 擁 有 或 控 制 的 內 地 設 施 生 產 或 出 口 的 產 品 , 還 是 由 香 港 公 司 出 口 的 內 地 產 品 , 均 會 被 列 入 調 查 範 圍 。 雖 然 美 國 商 務 部 把 香 港 公 司 視 為 市 場 經 濟 公 司 , 但 根 據 美 國 的 規 例 , 牽 涉 入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反 傾 銷 個 案 的 香 港 公 司 , 如 要 求 獲 得 個 別 稅 率 , 仍 需 適 時 提 交 申 請 , 而 當 局 在 審 查 其 資 格 後 , 才 會 把 個 別 反 傾 銷 稅 率 給 予 該 等 香 港 公 司 。

問 4 公 司 需 要 準 備 哪 類 文 件 以 應 付 美 國 反 傾 銷 調 查 ?

妥 善 保 存 記 錄 在 應 付 反 傾 銷 調 查 方 面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 因 為 回 覆 商 務 部 的 問 卷 和 在 最 終 調 查 階 段 接 受 實 地 核 查 時 , 均 需 提 交 各 類 記 錄 和 文 件 。 一 般 而 言 , 公 司 可 能 需 要 準 備 以 下 範 疇 的 記 錄 :

  • 法 律 架 構 和 財 政 , 包 括 組 織 圖 、 商 業 牌 照 、 財 務 報 告 和 報 表 ;
  • 在 美 國 的 銷 售 資 料 , 包 括 銷 售 分 類 帳 、 銷 貨 日 記 帳 、 與 客 戶 之 間 的 往 來 文 件 、 管 理 報 告 和 銷 售 合 約 ; 以 及
  • 生 產 要 素 , 包 括 購 貨 訂 單 、 能 源 耗 用 報 告 和 原 料 單 據 。

上 述 記 錄 只 屬 所 需 文 件 的 例 子 , 並 不 包 括 反 傾 銷 調 查 中 須 審 查 的 所 有 文 件 。 公 司 宜 指 派 專 責 小 組 處 理 有 關 工 作 , 確 保 公 司 備 妥 所 有 有 關 記 錄 的 印 文 本 和 電 腦 檔 案 , 以 符 合 商 務 部 的 要 求 。

問 5 如 何 得 知 我 的 產 品 是 否 在 美 國 反 傾 銷 調 查 / 反 傾 銷 令 涵 蓋 範 圍 之 內 ?

在 美 國 反 傾 銷 個 案 的 調 查 階 段 , 商 務 部 在 宣 布 展 開 調 查 、 傾 銷 稅 初 步 和 最 終 裁 定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內 , 均 會 列 明 受 調 查 產 品 的 範 圍 。 調 查 完 成 後 , 須 繳 付 反 傾 銷 稅 的 產 品 會 載 列 於 反 傾 銷 令 的 「 本 令 涵 蓋 範 圍 」 部 分 。 此 外 , 美 國 各 項 反 傾 銷 令 的 涵 蓋 範 圍 , 亦 載 列 於 商 務 部 網 站 ( 網 址 為 https://legacy.trade.gov/enforcement/operations/scope/index.asp )。  

雖 然 反 傾 銷 調 查 / 反 傾 銷 令 涵 蓋 範 圍 的 書 面 描 述 具 決 定 性 , 但 為 方 便 查 核 和 供 海 關 用 途 而 開 列 於 上 述 公 告 內 的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項 目 編 號 , 亦 能 指 示 有 關 產 品 是 否 受 美 國 反 傾 銷 調 查 / 反 傾 銷 令 限 制 。 你 可 於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閱 產 品 的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項 目 編 號 ( 網 址 為 https://hts.usitc.gov/current ) , 或 向 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索 取 關 於 產 品 分 類 的 具 約 束 力 裁 決 。


提 示 :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如 需 要 澄 清 美 國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 請 參 閱 美 國 《 1930 年 關 稅 法 》 ( https://enforcement.trade.gov/regs/title7.pdf ) 、 《 聯 邦 規 例 法 典 》(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CFR-2014-title19-vol3/pdf/CFR-2014-title19-vol3.pdf )  標 題 19 第 II 章 第 207 部 和 標 題 19 第 III 章 第 351 部 , 或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