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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國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緊 密 經 貿 合 作 協 定 》 ( 《 協 定 》 )

概 況

在 2023 年 , 新 西 蘭 是 香 港 第 四 十 一 大 貿 易 夥 伴 。 雙 方 的 商 品 貿 易 總 值 達 港 幣 72 億 元 。 在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 新 西 蘭 是 香 港 第 三 十 七 大 貿 易 夥 伴 , 在 2021 年 雙 邊 服 務 貿 易 總 值 達 港 幣 11 億 元 。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的 貿 易 關 係 摘 要

agreement

背 景 資 料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於 2010 年 3 月 29 日 簽 訂 《 中 國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緊 密 經 貿 合 作 協 定 》 ( 《 協 定 》 ) 。 該 《 協 定 》 是 香 港 與 外 地 經 濟 體 系 訂 立 的 首 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亦 是 繼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後 , 第 二 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協 定 》 不 僅 提 升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雙 邊 經 貿 關 係 至 一 個 新 的 里 程 , 也 顯 示 香 港 對 與 貿 易 夥 伴 締 結 高 質 素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期 望 及 能 力 。

《 協 定 》 促 進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之 間 的 貨 物 和 服 務 貿 易 , 開 創 商 機 , 並 加 強 兩 地 在 貿 易 和 投 資 上 的 聯 繫 。

《 協 定 》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 協 定 》 文 本
相 關 文 件
實 施 概 況
立 法 會 相 關 文 件
相 關 新 聞 公 報 及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便 覽
相 關 網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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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成 果

《 協 定 》 是 一 份 涵 蓋 全 面 和 高 質 素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完 全 符 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規 則 。 《 協 定 》 涵 蓋 貨 物 和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措 施 。 《 協 定 》 的 主 要 特 點 和 開 放 措 施 概 述 如 下 :

香 港 貨 物 出 口 至 新 西 蘭
  • 《 協 定 》 規 定 新 西 蘭 於 六 年 內 , 即 2016 年 1 月 1 日  , 全 面 撤 銷 對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徵 收 的 關 稅 。
香 港 貨 物 出 口 至 新 西 蘭 的 文 件 規 定
  • 香 港 出 口 商 只 需 符 合 相 關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和 運 作 程 序 , 便 可 受 惠 於 出 口 新 西 蘭 的 關 稅 優 惠 。
  • 香 港 商 號 就 出 口 新 西 蘭 的 貨 物 申 請 關 稅 優 惠 待 遇 時 , 新 西 蘭 可 能 要 求 須 就 有 關 貨 物 提 供 原 產 地 聲 明 。 原 產 地 聲 明 須 載 於 商 業 發 票 或 其 他 與 貨 物 相 關 的 文 件 之 上 。
  • 就 《 貨 物 名 稱 及 編 號 協 調 制 度 》 第 61 或 62 章 1 下 的 貨 物 , 香 港 商 號 需 通 過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向 新 西 蘭 申 請 關 稅 優 惠 待 遇 。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須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或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簽 發 。
  • 有 關 出 口 原 產 於 香 港 的 貨 物 往 新 西 蘭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文 件 規 定 、 保 存 紀 錄 要 求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 請 參 閱 《 協 定 》 文 本 ( 只 有 英 文 ) 第 4 章 及 其 附 件 , 以 及 工 業 貿 易 署 發 出 的 貿 易 通 告
新 西 蘭 貨 物 出 口 至 香 港
  • 在 《 協 定 》 生 效 後 , 香 港 承 諾 維 持 讓 所 有 新 西 蘭 原 產 貨 物 免 關 稅 輸 入 香 港 。
  • 由 新 西 蘭 輸 入 香 港 的 進 口 貨 品 無 需 通 過 原 產 地 聲 明 或 證 書 , 獲 得 免 關 稅 安 排 。
海 關 程 序 及 合 作
  • 協 定 亦 涵 蓋 雙 方 在 海 關 事 宜 上 的 合 作 。 確 保 雙 方 有 關 貨 物 貿 易 方 面 的 海 關 程 序 和 措 施 達 致 可 預 期 、 貫 徹 執 行 、 具 透 明 度 並 且 便 利 貿 易 的 效 果 。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2
  • 香 港 及 新 西 蘭 同 意 禁 止 對 雙 邊 貿 易 的 所 有 產 品 使 用 出 口 補 貼 。
  • 源 自 香 港 或 新 西 蘭 的 產 品 , 如 非 對 本 土 工 業 構 成 或 有 威 脅 構 成 嚴 重 傷 害 , 將 不 受 對 方 的 保 障 措 施 規 限 。
  • 訂 定 條 文 就 使 用 反 傾 銷 措 施 加 強 透 明 度 。
衛 生 與 植 物 衛 生 措 施 3 及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4
  • 建 立 機 制 以 便 利 香 港 及 新 西 蘭 的 有 關 當 局 在 各 方 面 加 強 合 作 , 包 括 承 認 相 等 措 施 、 劃 一 審 核 及 驗 證 程 序 、 改 善 透 明 度 等 。
  • 在 衛 生 與 植 物 衛 生 措 施 及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的 議 題 下 , 雙 方 亦 可 倡 議 訂 立 執 行 安 排 , 以 達 致 貿 易 便 利 化 。
1 第 61 章 包 括 針 織 或 鈎 織 服 裝 及 衣 服 配 件 , 而 第 62 章 則 包 括 非 針 織 或 鈎 織 服 裝 及 衣 服 配 件 。
2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包 括 反 傾 銷 、 反 補 貼 及 保 障 措 施 。 進 口 經 濟 體 系 如 對 若 干 進 口 貨 物 實 施 這 些 措 施 , 其 中 一 種 常 用 手 法 是 在 進 口 貨 品 的 關 稅 和 其 他 收 費 上 , 再 增 加 稅 項 ; 此 外 , 亦 可 能 實 施 其 他 進 口 限 制 。
3 衛 生 與 植 物 衛 生 措 施 指 應 用 作 下 列 用 途 的 措 施 : ( i ) 保 障 人 畜 性 命 免 受 食 物 中 的 添 加 劑 、 污 染 物 、 毒 素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 ( ii ) 保 障 人 命 免 受 動 植 物 帶 有 的 疾 病 危 害 ; ( iii ) 保 障 動 植 物 性 命 免 受 害 蟲 、 疾 病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 以 及 ( iv ) 防 止 或 限 制 因 害 蟲 傳 入 、 定 居 或 傳 播 , 而 為 有 關 國 家 帶 來 的 其 他 損 害 。
4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的 規 範 涵 蓋 所 有 可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締 約 方 之 間 的 貨 物 貿 易 ( 不 論 貨 物 的 來 源 ) 的 技 術 法 規 、 標 準 和 合 格 評 定 程 序 。

《 協 定 》 內 貨 物 貿 易 的 相 關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

第 3 章 : 貨 物 貿 易
  ( 附 件 I : 關 稅 表 :
  ( 註 : 因 應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採 用 的 2017年 版 貨 物 名 稱 及 編 號 協 調 制 度 ,請 按 此 處 查 閱 已 更 新 的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標 準 表 。 )
( 實 施 安 排 )
第 6 章 : 貿 易 救 濟
  • 《 協 定 》 涵 蓋 廣 泛 和 多 樣 的 服 務 行 業 , 當 中 包 括 商 業 及 專 業 服 務 、 通 訊 服 務 、 金 融 服 務 、 運 輸 服 務 、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 分 銷 服 務 、 教 育 服 務 、 環 境 服 務 、 衛 生 相 關 和 社 會 服 務 、 旅 遊 業 及 與 旅 行 有 關 的 服 務 , 以 及 康 樂 、 文 化 及 體 育 服 務 。
  • 《 協 定 》 能 為 上 述 多 個 界 別 的 香 港 和 新 西 蘭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在 對 方 巿 場 提 供 更 佳 的 商 機 和 保 障 。
  • 就 市 場 准 入 而 言 , 在 多 個 服 務 界 別 , 香 港 及 新 西 蘭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在 對 方 市 場 可 享 下 列 優 勢 :
  • 在 相 類 似 的 情 況 下 , 與 對 方 的 同 業 獲 同 等 待 遇 。
  • 在 外 來 資 金 、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服 務 業 務 的 數 量 、 服 務 交 易 價 值 、 僱 員 人 數 、 法 律 實 體 類 別 或 聯 營 規 定 各 方 面 , 將 不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限 制 。
  • 無 需 在 對 方 境 內 成 立 或 經 營 任 何 形 式 的 企 業 , 又 或 定 居 , 以 作 為 提 供 跨 境 服 務 的 條 件 。
  • 自 動 享 有 對 方 日 後 與 其 他 貿 易 夥 伴 訂 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中 承 諾 的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 。
  • 香 港 及 新 西 蘭 均 作 出 廣 泛 的 承 諾 , 涵 蓋 多 樣 的 服 務 行 業 。 當 中 部 分 不 僅 超 越 雙 方 現 時 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下 的 承 諾 , 甚 至 超 逾 各 自 在 進 行 中 的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服 務 談 判 所 作 的 建 議 。
  • 新 西 蘭 的 承 諾 涵 蓋 香 港 具 有 競 爭 優 勢 的 傳 統 重 點 行 業 , 例 如 海 運 服 務 、 物 流 和 相 關 服 務 、 視 聽 服 務 和 各 種 商 用 服 務 如 會 計 、 審 計 和 簿 記 服 務 、 電 腦 和 相 關 服 務 、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 以 及 與 製 造 有 關 的 服 務 。
  • 承 諾 同 時 亦 涵 蓋 要 進 一 步 推 動 的 優 勢 產 業 , 即 教 育 產 業 、 醫 療 產 業 、 檢 測 和 認 證 產 業 、 環 保 產 業 、 創 新 科 技 產 業 和 文 化 及 創 意 產 業 。
  • 香 港 的 承 諾 與 新 西 蘭 不 遑 多 讓 , 主 要 包 括 新 西 蘭 特 別 有 興 趣 的 界 別 , 即 教 育 服 務 、 環 境 服 務 、 專 業 服 務 、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 空 運 服 務 , 以 及 物 流 及 相 關 服 務 。
  • 《 協 定 》 亦 包 括 一 套 就 本 地 法 規 制 訂 的 健 全 守 則 , 以 確 保 影 響 服 務 貿 易 的 措 施 具 透 明 度 , 並 在 合 理 、 客 觀 和 不 偏 私 的 原 則 下 實 施 , 避 免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貿 易 壁 壘 。
  • 此 外 , 鑑 於 教 育 為 雙 方 皆 重 視 的 範 疇 , 雙 方 亦 同 意 訂 立 一 份 相 關 安 排 , 以 推 動 彼 此 在 教 育 方 面 的 合 作 。

商 務 人 員 的 流 動

  • 《 協 定 》 載 列 了 香 港 和 新 西 蘭 就 商 務 人 員 流 動 所 作 的 承 諾 。 雙 方 的 承 諾 不 相 伯 仲 , 均 超 越 雙 方 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下 所 作 的 承 諾 。
  • 在 不 影 響 合 理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的 情 況 下 , 屬 於 指 定 服 務 界 別 的 商 務 旅 客 、 企 業 內 部 人 員 調 動 、 及 安 裝 或 服 務 人 員 類 別 的 香 港 和 新 西 蘭 商 務 人 員 , 將 可 以 優 惠 條 件 獲 准 臨 時 進 入 對 方 境 內 。
  • 配 合 雙 方 同 意 簡 化 入 境 程 序 及 提 高 其 透 明 度 , 《 協 定 》 將 進 一 步 促 進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之 間 的 商 務 人 員 流 動 。

電 子 商 貿

  • 《 協 定 》 為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的 電 子 商 貿 , 確 立 了 一 套 共 同 原 則 和 合 作 與 諮 詢 框 架 。
  • 貫 徹 《 協 定 》 內 達 致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目 標 , 雙 方 同 意 保 持 開 放 的 貿 易 環 境 , 讓 資 訊 和 服 務 可 自 由 流 通 ; 並 會 透 過 電 子 政 府 措 施 繼 續 致 力 減 少 貿 易 壁 壘 。
《 協 定 》 內 服 務 貿 易 的 相 關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

第 10 章 : 電 子 商 貿
  ( 附 件 I : 提 要
  ( 附 件 II : 提 要
  ( 附 件 III : 國 內 法 規 守 則 )
  • 除 上 述 範 圍 的 承 諾 外 , 兩 地 同 意 磋 商 一 份 《 協 定 》 下 的 《 投 資 議 定 書 》 。
  • 投 資 談 判 將 涵 蓋 加 強 促 進 和 保 護 雙 方 投 資 的 元 素 , 如 非 歧 視 、 公 正 公 平 的 待 遇 , 以 及 投 資 的 全 面 保 障 等 。 最 終 訂 定 的 《 投 資 議 定 書 》 將 有 助 促 進 兩 地 的 投 資 流 動 , 以 及 擴 展 經 濟 活 動 。

註 : 新 西 蘭 的 《 2005 年 海 外 投 資 法 》 改 革 的 法 例 已 於 2021 年 11 月 24 日 全 面 生 效 , 請 按 此 參 閲 更 多 資 訊。

  • 雙 方 同 意 通 過 下 列 措 施 鼓 勵 競 爭 , 包 括 ︰
  • 在 競 爭 政 策 、 法 律 及 規 則 上 保 持 透 明 度 ;
  • 以 非 歧 視 態 度 實 施 競 爭 政 策 ; 以 及
  • 檢 討 競 爭 制 度 下 容 許 的 豁 免 及 例 外 情 況 , 確 保 不 會 超 逾 實 際 所 需 。
  • 雙 方 並 會 鼓 勵 兩 地 負 責 競 爭 的 部 門 合 作 和 交 換 資 訊 。 倘 其 中 一 方 提 出 要 求 , 雙 方 將 就 影 響 貿 易 及 投 資 的 相 關 反 競 爭 措 施 進 行 磋 商 。

《 協 定 》 內 的 相 關 文 件 :

第 9 章 : 競 爭
  • 雙 方 重 申 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協 定 》 下 的 承 諾 , 包 括 維 持 ( a ) 透 明 的 規 例 ; ( b ) 高 效 率 、 有 效 及 非 歧 視 的 執 行 機 制 ; 以 及 ( c ) 尋 求 迅 速 救 濟 措 施 的 途 徑 等 。
  • 雙 方 亦 將 會 就 與 保 護 或 執 行 知 識 產 權 有 關 的 事 宜 交 換 資 料 和 合 作 。 此 外 , 雙 方 同 意 了 一 套 磋 商 機 制 , 為 解 決 可 能 出 現 與 知 識 產 權 相 關 的 爭 端 事 宜 。

《 協 定 》 內 的 相 關 文 件 :

第 11 章 : 知 識 產 權
  • 雙 方 同 意 了 一 套 規 管 政 府 採 購 活 動 的 規 則 , 包 括 非 歧 視 及 透 明 的 政 府 採 購 程 序 。 簡 而 言 之 , 香 港 承 諾 在 香 港 政 府 各 局 署 進 行 採 購 時 , 新 西 蘭 可 享 有 與 《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 締 約 方 的 供 應 商 的 相 若 待 遇 。
  • 另 一 方 面 , 新 西 蘭 將 會 遵 守 有 關 的 政 府 採 購 規 則 , 並 向 香 港 的 供 應 商 提 供 相 若 的 市 場 准 入 機 會 。

《 協 定 》 內 的 相 關 文 件 :

第 12 章 : 政 府 採 購
  ( 附 件 I : 單 位 及 涵 蓋 的 貨 物 和 服 務 清 單 :
  ( 附 件 III : 單 一 電 子 渠 道 )
  ( 附 件 IV : 聯 絡 單 位 )
  • 雙 方 同 意 建 立 一 套 透 明 及 涵 蓋 全 面 的 機 制 , 以 供 雙 方 磋 商 和 解 決 《 協 定 》 中 可 能 出 現 的 爭 端 。 倘 磋 商 無 法 解 決 問 題 , 雙 方 可 就 此 成 立 仲 裁 小 組 。

《 協 定 》 內 的 相 關 文 件 :

第 16 章 : 爭 端 解 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