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範本路徑
跳至主要內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TID TS 50/1

執 事 先 生 :

香 港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登 記 通 告   第 4/2015 號
擴 展 實 施 經 香 港 輸 往 內 地 葡 萄 酒 的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安 排
香 港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登 記

引 言

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輸 往 內 地 葡 萄 酒 (  ) 的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安 排 已 擴 展 至 北 京 、 天 津 、 上 海 、 廣 州 及 深 圳 海 關 關 區 內 的 所 有 口 岸 。

詳 情

2. 為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區 葡 萄 酒 貿 易 及 集 散 中 心 的 地 位 , 香 港 海 關 與 內 地 海 關 總 署 於 2010 年 2 月 9 日 簽 訂 "為 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輸 往 內 地 的 葡 萄 酒 提 供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措 施 合 作 安 排 " ( 「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安 排 」 ) 。 已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 工 貿 署 ) 登 記 的 香 港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 經 香 港 進 口 到 內 地 的 葡 萄 酒 , 可 透 過 此 安 排 加 快 通 關 速 度 。 雙 方 再 於 2014 年 9 月 18 日 簽 訂 補 充 協 議 , 進 一 步 擴 闊 便 利 措 施 。

3.內 地 海 關 總 署 於 2015 年 10 月 20 日 發 出 公 告 , 將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措 施 擴 展 至 適 用 於 北 京 、 天 津 、 上 海 、 廣 州 及 深 圳 海 關 關 區 內 的 所 有 口 岸 。 香 港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可 於 每 批 葡 萄 酒 進 口 上 述 口 岸 前 , 透 過 香 港 海 關 的 網 上 申 報 系 統 預 先 向 內 地 海 關 申 報 葡 萄 酒 的 價 格 及 相 關 資 料 , 以 享 有 內 地 海 關 給 予 即 時 清 關 的 便 利 。 有 關 措 施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pdf 格 式 ) 。

4.本 地 公 司 / 註 冊 業 務 可 向 工 貿 署 提 交 申 請 , 登 記 成 為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 登 記 屬 自 願 性 質 , 未 曾 登 記 的 出 口 商 可 繼 續 按 內 地 海 關 的 一 般 程 序 把 葡 萄 酒 輸 往 內 地 。

登 記 資 格

5.申 請 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1. 根 據 《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 第 310 章 ) 已 在 香 港 登 記 經 營 業 務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 及
  2. 在 遞 交 申 請 前 的 六 個 月 內 曾 在 香 港 從 事 有 關 葡 萄 酒 的 實 質 商 業 業 務 ( ) 。 若 申 請 者 在 香 港 已 成 立 超 過 六 個 月 , 從 事 有 關 葡 萄 酒 的 實 質 商 業 業 務 的 參 考 時 期 可 放 寬 至 十 二 個 月 。

登 記 程 序

6.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附 件 二 ( pdf 格 式 ) ) , 連 同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款 證 明 , 專 人 送 交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 紡 織 商 登 記 辦 事 處 香 港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登 記 分 組 。 如 有 需 要 , 工 貿 署 可 要 求 申 請 者 提 供 額 外 資 料 及 證 明 文 件 。

7.因 應 情 況 , 香 港 海 關 會 對 個 別 申 請 者 進 行 核 查 , 包 括 核 實 其 遞 交 的 文 件 及 視 察 相 關 的 營 業 和 貨 物 貯 存 地 點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工 貿 署 會 於 收 到 完 整 申 請 文 件 後 的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將 申 請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者 。

登 記 證 明 書 及 有 效 期

8.經 工 貿 署 核 實 符 合 登 記 資 格 的 申 請 者 , 會 獲 發 有 效 期 為 兩 年 的 證 明 書 。 它 們 並 會 獲 發 登 入 號 碼 及 密 碼 , 供 登 入 使 用 香 港 海 關 的 網 上 申 報 系 統 。 工 貿 署 會 透 過 部 門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tid.gov.hk ) 公 布 香 港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名 冊 。

責 任 及 承 諾

9.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須 承 諾 :

  1. 守 法 經 營 , 不 提 供 虛 假 文 件 , 並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及 可 行 措 施 , 確 保 提 供 予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有 關 人 員 的 文 件 準 確 無 誤 ;
  2. 保 存 有 關 出 口 葡 萄 酒 到 內 地 的 買 賣 及 進 出 口 文 件 最 少 兩 年 , 包 括 合 同 、 發 票 、 運 輸 單 證 等 ;
  3. 同 意 在 合 理 情 況 下 , 向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有 關 人 員 提 供 與 其 備 案 登 記 申 請 及 上 述 第 (ii) 項 相 關 的 資 料 , 並 同 意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將 有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內 地 海 關 。 有 關 資 料 只 會 用 於 與 「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安 排 」 及 香 港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登 記 相 關 的 用 途 ; 及
  4. 同 意 讓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有 關 人 員 , 在 合 理 情 況 下 , 進 入 其 營 業 和 貨 物 貯 存 地 點 , 進 行 視 察 及 查 核 與 其 備 案 登 記 申 請 及 上 述 第 (ii) 項 相 關 的 資 料 。

10. 若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不 遵 守 上 述 承 諾 而 未 能 提 供 合 理 書 面 解 釋 , 工 貿 署 可 取 消 其 備 案 登 記 及 撤 銷 已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 工 貿 署 會 將 其 從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登 記 名 冊 中 剔 除 , 並 通 報 內 地 海 關 。

續 期 安 排

11. 現 時 的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如 繼 續 符 合 上 述 第 5 段 的 登 記 資 格 及 同 意 繼 續 遵 守 上 述 第 9 段 的 承 諾 , 可 於 登 記 屆 滿 前 後 申 請 續 期 。 成 功 續 期 的 申 請 者 會 獲 發 新 的 證 明 書 , 有 效 期 為 兩 年 ( ) 。

12. 有 意 續 期 的 公 司 , 須 在 原 有 登 記 屆 滿 日 之 前 的 兩 個 月 至 之 後 的 兩 個 月 期 間 ,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附 件 三 ( pdf 格 式 ) ) , 連 同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款 證 明 , 專 人 送 交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 紡 織 商 登 記 辦 事 處 香 港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登 記 分 組 。 於 原 有 登 記 屆 滿 兩 個 月 以 後 遞 交 的 申 請 , 將 視 作 新 登 記 申 請 。

13.與 新 申 請 者 類 同 , 香 港 海 關 會 核 查 個 別 續 期 申 請 者 。 工 貿 署 會 於 收 到 完 整 申 請 文 件 後 的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將 申 請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者 。

14.工 貿 署 會 在 登 記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個 別 通 知 現 有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及 提 供 續 期 申 請 表 格 。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請 盡 早 遞 交 續 期 申 請 , 以 確 保 其 能 無 間 斷 地 繼 續 使 用 內 地 的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措 施 ( ) 。

申 請 費 用 及 繳 款 手 續

15.新 登 記 申 請 ( 包 括 逾 期 續 辦 登 記 者 ) 費 用 為 港 幣 495 元 , 而 續 期 申 請 費 用 則 為 港 幣 210 元

16. 申 請 者 須 攜 同 填 妥 的 繳 款 表 格 ( 附 件 四 ( pdf 格 式 ) 供 新 登 記 申 請 使 用 , 而 附 件 五 ( pdf 格 式 ) 供 續 期 申 請 使 用 ) 前 往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09 室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 以 劃 線 支 票 、 現 金 或 易 辦 事 ( EPS ) 繳 付 費 用 。 劃 線 支 票 抬 頭 須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而 申 請 者 亦 須 確 保 支 票 銀 碼 正 確 及 可 以 兌 現 。 繳 款 後 ,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會 在 繳 款 表 格 甲 部 印 上 收 款 機 印 , 作 為 繳 款 證 明 交 還 申 請 者 。

17. 申 請 者 請 於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前 , 攜 同 填 妥 的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申 請 表 格 及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前 往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 紡 織 商 登 記 辦 事 處 香 港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登 記 分 組 , 待 工 貿 署 初 步 審 閱 申 請 後 繳 款 。 所 有 已 繳 交 的 申 請 費 用 , 不 論 申 請 最 終 獲 批 與 否 , 將 不 予 發 還 。

查 詢

18. 有 關 「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安 排 」 的 詳 情 , 可 瀏 覽 工 貿 署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nontextiles/wine/index.html) 或 香 港 海 關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wine/index.html ) 。

19.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 歡 迎 聯 絡 工 貿 署 :

電 話 : 3403 6426
傳 真 : 2309 7744
電 子 郵 件 : enquiry@tid.gov.hk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黃 詩 雅 代 行 )

2015 年 11 月 5 日

( 一 .葡 萄 酒 指 內 地 進 口 稅 則 四 位 稅 則 號 列 22.04 下 所 屬 產 品 。

( 二 .
有 關 葡 萄 酒 的 實 質 商 業 業 務 包 括 葡 萄 酒 的 進 出 口 貿 易 、 批 發 、 零 售 、 運 輸 物 流 、 貯 存 及 其 他 配 套 業 務 等 。

( 三 .
假 如 續 期 申 請 於 原 有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屆 滿 日 前 兩 個 月 內 遞 交 , 於 屆 滿 日 前 完 成 審 批 , 成 功 續 期 登 記 的 申 請 者 獲 發 的 新 證 明 書 , 有 效 期 將 由 原 有 登 記 屆 滿 日 起 計 , 為 期 兩 年 。 其 他 的 登 記 續 期 , 將 由 申 請 獲 批 當 日 起 計 , 有 效 期 為 兩 年 。

( 四 .
當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的 有 效 期 屆 滿 , 而 其 續 期 申 請 正 在 審 批 中 , 出 口 商 或 會 被 暫 時 從 工 貿 署 的 名 冊 中 剔 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