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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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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TID TS 50/1

執 事 先 生 :

香 港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登 記 通 告   第 1/2017 號
進 一 步 擴 展 為 經 香 港 輸 往 內 地 葡 萄 酒 的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措 施
及 香 港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登 記

引 言

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輸 往 內 地 葡 萄 酒 ( ) 的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安 排 由 即 日 起 已 進 一 步 擴 展 至 內 地 全 部 42 個 關 區 內 所 有 口 岸 。

詳 情

2. 為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區 葡 萄 酒 貿 易 及 集 散 中 心 的 地 位 , 香 港 海 關 與 內 地 海 關 總 署 於 2010 年 2 月 9 日 簽 訂 《 為 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輸 往 內 地 的 葡 萄 酒 提 供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措 施 合 作 安 排 》 ( 「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安 排 」 ) 。 香 港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可 以 透 過 香 港 海 關 的 網 上 申 報 系 統 預 先 向 內 地 海 關 申 報 葡 萄 酒 的 價 格 及 相 關 資 料 , 大 幅 加 快 清 關 時 間 。 由 即 日 起 , 有 關 葡 萄 酒 於 到 達 內 地 全 部 42 個 關 區 任 何 口 岸 時 , 可 以 享 有 由 內 地 海 關 給 予 的 即 時 清 關 優 惠 。 有 關 措 施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pdf 格 式 ) 。

3.本 地 公 司 / 註 冊 業 務 可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 本 署 ) 提 交 申 請 , 登 記 成 為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 登 記 屬 自 願 性 質 , 未 曾 登 記 的 公 司 / 註 冊 業 務 可 繼 續 按 內 地 海 關 的 一 般 程 序 把 葡 萄 酒 輸 往 內 地 。

登 記 資 格

4.申 請 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1. 根 據 《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 第 310 章 ) 已 在 香 港 登 記 經 營 業 務 不 少 於 六 個 月 ; 及
  2. 在 遞 交 申 請 前 的 六 個 月 內 曾 在 香 港 從 事 有 關 葡 萄 酒 的 實 質 商 業 業 務 ( ) 。 若 有 關 公 司 / 註 冊 業 務 在 香 港 已 成 立 超 過 六 個 月 , 從 事 有 關 葡 萄 酒 的 實 質 商 業 業 務 的 參 考 時 期 可 放 寬 至 十 二 個 月 。

登 記 程 序

5.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附 件 二 ) ( pdf 格 式  ) , 連 同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以 專 人 送 交 本 署 位 於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 大 樓 ) 13 樓 1324 室 的 綜 合 顧 客 服 務 中 心 , 或 郵 寄 ( ) 至 大 樓 14 樓 的 香 港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登 記 分 組 ( 登 記 分 組 ) 。 有 關 繳 費 方 法 ,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16 段 。 申 請 者 亦 可 透 過 本 署 的 電 子 表 格 遞 交 服 務 ( ) <https://www.tid.gov.hk/tc_chi/aboutus/form/publicform/others/allforms.html> 提 交 完 整 申 請 表 格 及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而 有 關 的 申 請 費 用 則 可 透 過 電 子 支 票 繳 付 、 經 本 署 的 網 上 付 款 平 台 <https://www.tid.gov.hk/epay?lang=zh_HK> 以 信 用 卡 繳 付 、 或 以 郵 遞 方 式 把 用 以 繳 付 申 請 費 用 的 劃 線 支 票 及 填 妥 的 繳 款 表 格 送 交 登 記 分 組 。 如 有 需 要 , 本 署 可 要 求 申 請 者 提 供 額 外 資 料 及 證 明 文 件 。

6.香 港 海 關 會 對 每 個 申 請 者 進 行 核 查 , 包 括 核 實 其 遞 交 的 文 件 及 實 地 視 察 相 關 的 營 業 和 貨 物 貯 存 地 點 , 並 將 核 查 結 果 通 知 本 署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本 署 會 於 收 到 完 整 申 請 、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款 證 明 / 已 繳 付 的 申 請 費 用 後 的 十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 接 獲 申 請 和 發 出 回 覆 當 天 均 不 計 算 在 內 ) 將 申 請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者 。

登 記 證 明 書 及 有 效 期

7.經 本 署 核 實 符 合 登 記 資 格 的 申 請 者 , 會 獲 發 有 效 期 為 兩 年 的 證 明 書 及 登 入 號 碼 及 密 碼 , 供 登 入 使 用 香 港 海 關 的 網 上 申 報 系 統 。 本 署 會 透 過 部 門 網 站 <https://www.tid.gov.hk> 公 布 香 港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名 冊 。

責 任 及 承 諾

8.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須 承 諾 :

  1. 守 法 經 營 , 不 提 供 虛 假 文 件 , 並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及 可 行 措 施 , 確 保 提 供 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有 關 人 員 的 文 件 準 確 無 誤 ;
  2. 保 存 有 關 出 口 葡 萄 酒 到 內 地 的 買 賣 及 進 出 口 文 件 最 少 兩 年 , 包 括 合 同 、 發 票 、 運 輸 單 證 等 ;
  3. 同 意 在 合 理 情 況 下 ,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有 關 人 員 提 供 與 其 備 案 登 記 申 請 及 上 述 第 ( ii ) 項 相 關 的 資 料 , 並 同 意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可 將 有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內 地 海 關 。 有 關 資 料 只 會 用 於 與 「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安 排 」 及 香 港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登 記 相 關 的 用 途 ; 及
  4. 同 意 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有 關 人 員 , 在 合 理 情 況 下 , 進 入 其 營 業 和 貨 物 貯 存 地 點 , 進 行 視 察 及 查 核 與 其 備 案 登 記 申 請 及 上 述 第 ( ii ) 項 相 關 的 資 料 。

9. 若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不 遵 守 上 述 承 諾 而 未 能 提 供 合 理 書 面 解 釋 , 本 署 可 取 消 其 備 案 登 記 及 撤 銷 已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 本 署 會 將 其 從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名 冊 中 剔 除 , 並 通 報 內 地 海 關 。

續 期 安 排

10. 現 時 的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如 繼 續 符 合 上 述 第 4 段 的 登 記 資 格 及 同 意 繼 續 遵 守 上 述 第 8 段 的 承 諾 , 可 於 登 記 屆 滿 前 後 申 請 續 期 。 本 署 會 在 登 記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個 別 通 知 現 有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有 關 續 期 的 安 排 。

11. 有 意 續 期 的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可 在 原 有 登 記 屆 滿 日 之 前 的 兩 個 月 至 之 後 的 兩 個 月 期 間 ,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附 件 三 ) ( pdf 格 式  ) , 連 同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以 專 人 送 交 綜 合 顧 客 服 務 中 心 或 郵 寄 ( ) 至 登 記 分 組 。 有 關 繳 費 方 法 ,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16 段 。 申 請 者 亦 可 透 過 本 署 的 電 子 表 格 遞 交 服 務 ( ) <https://www.tid.gov.hk/tc_chi/aboutus/form/publicform/others/allforms.html> 提 交 已 填 妥 的 續 期 申 請 電 子 表 格 及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而 有 關 的 續 期 申 請 費 用 則 可 透 過 電 子 支 票 繳 付 、 經 本 署 的 網 上 付 款 平 台 <https://www.tid.gov.hk/epay?lang=zh_HK> 以 信 用 卡 繳 付 、 或 以 郵 遞 方 式 把 用 以 繳 付 續 期 申 請 費 用 的 劃 線 支 票 及 填 妥 的 繳 款 表 格 送 交 登 記 分 組 。 於 原 有 登 記 屆 滿 兩 個 月 以 後 遞 交 的 申 請 , 將 視 作 新 登 記 申 請 。

12.同 樣 地 , 香 港 海 關 會 對 每 個 續 期 申 請 者 進 行 核 查 , 並 將 核 查 結 果 通 知 本 署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本 署 會 於 收 到 完 整 申 請 、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款 證 明 / 已 繳 付 的 申 請 費 用 後 的 十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 接 獲 申 請 和 發 出 回 覆 當 天 均 不 計 算 在 內 ) 將 申 請 結 果 通 知 續 期 申 請 者 。 本 署 會 向 成 功 續 期 的 申 請 者 發 出 新 的 證 明 書 , 有 效 期 為 兩 年 ( ) 。 若 申 請 者 以 電 子 支 票 或 郵 寄 劃 線 支 票 繳 付 續 期 申 請 費 用 , 本 署 會 在 審 批 完 成 後 向 申 請 者 發 出 付 款 收 據 。

13.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請 盡 早 遞 交 續 期 申 請 , 以 確 保 其 能 無 間 斷 地 繼 續 使 用 內 地 的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措 施 ( ) 。

申 請 費 用 及 繳 款 程 序

14.新 登 記 申 請 ( 包 括 逾 期 續 辦 登 記 者 ) 費 用 為 港 幣 495 元 , 而 續 期 申 請 費 用 則 為 港 幣 210 元

15. 申 請 者 可 於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前 , 把 填 妥 的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申 請 表 格 及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交 往 登 記 分 組 作 初 步 審 閱 。 如 欲 以 電 子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 申 請 者 可 透 過 本 署 的 電 子 表 格 遞 交 服 務 提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供 本 署 作 初 步 審 閱 , 申 請 者 請 待 收 到 登 記 分 組 完 成 初 步 審 閱 的 通 知 後 才 繳 付 申 請 費 用 。 所 有 已 繳 交 的 申 請 費 用 , 不 論 申 請 最 終 獲 批 與 否 , 將 不 予 發 還 。

16. 完 成 第 15 段 的 初 步 審 閱 後 , 申 請 者 若 選 擇 以 專 人 或 郵 遞 方 式 將 劃 線 支 票 送 交 本 署 , 請 填 妥 繳 款 表 格 ( 附 件 四 ( pdf 格 式 ) 供 新 登 記 申 請 使 用 , 而 附 件 五 ( pdf 格 式 ) 供 續 期 申 請 使 用 ) ( 兩 份 表 格 均 於 2022 年 6 月 20 日 更 新 ) 。 如 欲 以 專 人 遞 交 申 請 , 申 請 者 可 於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09 室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以 劃 線 支 票 、 現 金 、 易 辦 事 ( EPS ) 或 轉 數 快 ( FPS ) 繳 付 申 請 費 用 。 繳 款 後 ,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會 在 繳 款 表 格 甲 部 印 上 收 款 機 印 , 作 為 繳 款 證 明 交 還 申 請 者 。 如 欲 以 郵 遞 方 式 將 申 請 送 交 本 署 , 申 請 費 用 只 接 受 以 劃 線 支 票 繳 付 。 申 請 者 請 留 意 劃 線 支 票 抬 頭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並 請 確 保 支 票 銀 碼 正 確 及 可 以 兌 現 。 如 欲 透 過 本 署 的 電 子 表 格 遞 交 服 務 提 交 申 請 , 有 關 的 申 請 費 用 則 可 透 過 電 子 支 票 繳 付 、 經 本 署 的 網 上 付 款 平 台 <https://www.tid.gov.hk/epay?lang=zh_HK> 以 信 用 卡 繳 付 、 或 以 郵 遞 方 式 把 用 以 繳 付 申 請 費 用 的 劃 線 支 票 及 填 妥 的 繳 款 表 格 送 交 登 記 分 組 。

查 詢

17. 有 關 「 通 關 徵 稅 便 利 安 排 」 的 詳 情 , 可 瀏 覽 本 署 網 站 <https://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nontextiles/wine/index.html> 或 香 港 海 關 網 站 <https://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wine/index.html> 。

18.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 歡 迎 聯 絡 本 署 :

電 話 號 碼 : 3403 6426
傳 真 號 碼 : 2309 7744
電 郵 地 址 : enquiry@tid.gov.hk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羲 文 代 行 )

2017 年 11 月 9 日
( 於 2022 年 6 月 20 日 更 新 )

( ) 葡 萄 酒 指 內 地 進 口 稅 則 四 位 稅 則 號 列 22.04 下 所 屬 產 品 。

( ) 有 關 葡 萄 酒 的 實 質 商 業 業 務 包 括 葡 萄 酒 的 進 出 口 貿 易 、 批 發 、 零 售 、 運 輸 物 流 、 貯 存 及 其 他 配 套 業 務 等 。

( ) 如 欲 以 郵 遞 方 式 送 交 申 請 , 申 請 者 可 將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繳 款 表 格 , 連 同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及 用 以 繳 付 申 請 費 用 的 劃 線 支 票 送 交 登 記 分 組 。 本 署 會 在 審 批 完 成 後 向 申 請 者 發 出 付 款 收 據 。

( ) 如 欲 以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 申 請 者 可 透 過 電 子 支 票 繳 付 申 請 費 用 、 經 本 署 的 網 上 付 款 平 台 <https://www.tid.gov.hk/epay?lang=zh_HK> 以 信 用 卡 繳 付 、 或 以 郵 遞 方 式 把 劃 線 支 票 及 填 妥 的 繳 款 表 格 送 交 登 記 分 組 。 本 署 會 在 審 批 完 成 後 向 申 請 者 發 出 付 款 收 據 ( 只 適 用 於 以 電 子 支 票 繳 付 申 請 費 用 的 申 請 ) 。

( ) 假 如 續 期 申 請 於 原 有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屆 滿 日 前 兩 個 月 內 遞 交 , 於 屆 滿 日 前 完 成 審 批 , 成 功 續 期 登 記 的 申 請 者 獲 發 的 新 證 明 書 , 有 效 期 將 由 原 有 登 記 屆 滿 日 起 計 , 為 期 兩 年 。 其 他 的 續 期 登 記 , 將 由 申 請 獲 批 當 日 起 計 , 有 效 期 為 兩 年 。

( ) 當 「 備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 的 有 效 期 屆 滿 , 而 其 續 期 申 請 正 在 審 批 中 , 出 口 商 或 會 被 暫 時 從 本 署 的 名 冊 中 剔 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