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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配 方 粉

豁 免

豁 免 簽 證 規 定 適 用 於 下 列 情 況 :

個 人 豁 免

  1. 年 滿 16 歲 且 在 過 去 24 小 時 內 沒 有 離 開 香 港 的 離 港 人 士 可 在 其 私 人 隨 身 行 李 中 , 輸 出 總 淨 重 不 超 逾 1.8 公 斤 的 配 方 粉 ( 不 論 成 分 組 合 是 否 相 同 , 亦 不 論 載 於 多 少 個 容 器 內 ) ; 或
  2. 實 施 24 小 時 限 制 在 某 些 例 外 情 況 下 可 能 會 為 在 過 去 24 小 時 內 曾 離 開 香 港 一 次 或 多 於 一 次 的 年 滿 16 歲 人 士 帶 來 不 便 。 因 此 , 若 該 人 正 與 年 齡 未 滿 36 個 月 的 幼 兒 ( 幼 兒 ) 同 行 離 港 , 則 可 在 其 私 人 隨 身 行 李 中 輸 出 載 於 非 密 封 容 器 內 而 不 超 逾 合 理 分 量 的 配 方 粉 , 供 該 幼 兒 從 香 港 出 境 點 前 往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下 一 個 入 境 點 途 中 食 用 。

過 境 / 轉 運 貨 物

  • 任 何 過 境 的 配 方 粉 ( 註 1 ) ;
  • 空 對 空 的 轉 運 貨 物 ( 註 2 ) , 而 在 其 進 口 至 出 口 期 間 , 該 配 方 粉 一 直 留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貨 物 轉 運 區 內 ;
  • 以 其 他 方 式 轉 運 或 多 種 方 式 轉 運 , 而 處 理 該 貨 物 的 承 運 人 或 運 輸 商 具 有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 方 案 ) 的 有 效 登 記 , 並 遵 守 該 方 案 下 的 登 記 條 件 。  

註 :
  1.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 過 境 物 品 是 指 純 粹 為 帶 離 香 港 而 被 帶 進 香 港 的 物 品 ; 及 一 直 留 在 將 其 帶 進 香 港 的 船 隻 或 飛 機 之 內 或 之 上 的 物 品 。
  2.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 航 空 轉 運 貨 物 是 指 在 進 口 及 托 運 出 口 時 均 是 以 飛 機 運 載 的 轉 運 貨 物 , 而 其 自 進 口 至 出 口 的 期 間 一 直 是 留 在 機 場 貨 物 轉 運 區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