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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食 米

進 口 及 出 口 簽 證 規 定

豁 免 簽 證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無 須 申 請 進 / 出 口 許 可 證 :

  1. 如 食 米 由 船 隻 帶 進 香 港 而 數 量 不 超 過 在 該 船 隻 的 操 作 中 所 合 理 需 要 耗 用 或 使 用 的 數 量 。
  2. 隨 個 人 行 李 輸 入 香 港 或 從 香 港 輸 出 , 只 供 他 本 人 耗 用 或 作 為 禮 物 的 食 米 , 而 數 量 不 超 逾 15 公 斤 。
  3. 空 對 空 的 轉 運 貨 物 , 而 在 進 入 和 離 開 香 港 期 間 , 食 米 時 刻 保 存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貨 物 轉 運 區 內 。
  4. 以 其 他 方 式 轉 運 或 多 種 方 式 轉 運 , 而 處 理 該 貨 物 的 承 運 人 或 運 輸 商 具 有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的 有 效 登 記 , 並 遵 守 該 方 案 下 的 登 記 條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