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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 單 規 定

艙 單 電 子 服 務

以 電 子 方 式 提 交 艙 單 的 服 務 ( 陸 路 運 輸 除 外 ) 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推 出 。 航 空 、 遠 洋 、 內 河 及 鐵 路 承 運 商 可 以 使 用 該 服 務 同 時 向 香 港 海 關 、 政 府 統 計 處 及 工 業 貿 易 署 提 交 艙 單 。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開 始 , 所 有 貨 物 艙 單* 均 以 電 子 方 式 提 交 。有 關 該 服 務 的 詳 細 資 料 , 請 參 閱《 使 用 電 子 服 務 提 交 貨 物 艙 單 指 南 》 ( pdf 格 式 ) 及 有 關 小 冊 子 ( pdf 格 式 )

* 除 了 為 符 合 海 關 作 清 關 用 途 的 貨 物 艙 單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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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