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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其 他 相 關 服 務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申 請 程 序 及 表 格

  1.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妥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申 請 表 格  ( TID 107 ) 。
  2. 申 請 書 須 由 製 造 商 及 承 判 商 兩 者 的 授 權 代 表 共 同 填 寫 及 簽 署 。
  3. 透 過 以 下 途 徑 遞 交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
    - 電 子 表 格 遞 交 服 務
    - 傳 真 ( 傳 真 號 碼 : 2787 6048 ) ;
    - 電 郵 ( 電 郵 地 址 : fr_section@tid.gov.hk ) ;
    - 郵 寄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 ; 或
    - 親 身 ( 包 括 以 速 遞 方 式 ) 遞 交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24 室 綜 合 顧 客 服 務 中 心 詢 問 處 ) 。
  4. 如 一 切 妥 當 , 申 請 書 將 獲 批 注 , 並 蓋 上 批 准 檔 案 編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