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範本路徑
跳至主要內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工 廠 登 記

製 造 商 為 出 口 貨 物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或 參 加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及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前 ,   須 先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 以 證 明 擁 有 足 夠 能 力 生 產 有 關 貨 品 。

本 署 執 行 的 工 廠 登 記 制 度 以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為 目 的 。 製 造 商 應 確 保 其 運 作 及 貨 品 同 時 符 合 其 他 相 關 法 定 要 求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執 行 的 規 定 , 例 如 涉 及 製 造 食 品 或 藥 劑 製 品 、 消 防 安 全 或 環 保 許 可 證 / 牌 照 等 範 疇 。

登 記 條 件

登 記 程 序 及 所 需 文 件

有 效 期

通 告 及 刊 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