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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旅 行 社 和 旅 遊 經 營 者

《 安 排 》 下 的 開 放 措 施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涵 蓋 和 歸 納 《 安 排 》 及 其 所 有 補 充 協 議 以 及 《 關 於 內 地 在 廣 東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協 議 》 內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承 諾  。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 9. 旅 遊 和 與 旅 遊 相 關 的 服 務
    • A. 飯 店 ( 包 括 公 寓 樓 ) 和 餐 館 ( CPC641-643 )
    • B. 旅 行 社 和 旅 遊 經 營 者 ( CPC7471 )
    • C. 導 遊 ( CPC7472 )
    • 其 他
具 體 承 諾
      1. 允 許 北 京 市 等 內 地 49 個 城 市 的 居 民 個 人 赴 港 旅 遊 , 並 不 遲 於 2004 年 7 月 1 日 在 廣 東 省 全 省 範 圍 實 施 。
      2. 優 化 現 有 的 廣 東 省 " 144 小 時 便 利 簽 證 " 政 策 , 放 寬 預 報 出 境 口 岸 的 規 定 , 適 時 研 究 調 整 成 團 人 數 規 定 要 求 。
      3. 優 化 由 香 港 入 境 的 外 國 旅 遊 團 進 入 珠 三 角 地 區 和 汕 頭 市 停 留 144 小 時 免 辦 簽 證 政 策 , 增 加 入 境 口 岸 , 擴 大 停 留 區 域 。
      4. 允 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參 加 內 地 導 遊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 考 試 合 格 者 依 照 相 關 規 定 領 取 導 遊 人 員 資 格 證 書 及 註 冊 取 得 導 遊 證 ; 取 得 內 地 導 遊 證 的 , 可 依 照 有 關 規 定 備 案 為 內 地 出 境 遊 領 隊 ( 不 含 赴 台 領 隊 證 ) 。
      5. 經 營 赴 台 旅 遊 的 內 地 組 團 社 可 組 織 持 有 效 《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台 灣 通 行 證 》 及 旅 遊 簽 注 ( 簽 注 字 頭 為 L ) 的 遊 客 以 過 境 方 式 在 香 港 停 留 , 以 便 利 內 地 及 香 港 旅 遊 業 界 推 出 " 一 程 多 站 " 式 旅 遊 產 品 。
      6.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僱 用 的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自 然 人 流 動 的 方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本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分 類 項 下 的 服 務 。
對 商 業 存 在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負 面 清 單 )
部 門

分 部 門

9. 旅 遊 和 與 旅 遊 相 關 的 服 務
  •  
  • A. 飯 店 和 餐 飲 服 務 ( CPC641-643 )
所 涉 及 的 義 務 國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商 業 存 在
實 行 國 民 待 遇 。
   
部 門

分 部 門

9. 旅 遊 和 與 旅 遊 相 關 的 服 務
  •  
  • B. 旅 行 社 和 旅 遊 經 營 者 服 務 ( CPC7471 )
所 涉 及 的 義 務 國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商 業 存 在
獨 資 設 立 旅 行 社 試 點 經 營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目 的 地 ( 不 含 台 灣 ) 的 團 隊 出 境 遊 業 務 限 於 5 家 。
   
部 門

分 部 門

9. 旅 遊 和 與 旅 遊 相 關 的 服 務
  •  
  • C. 導 遊 服 務 ( CPC7472 )
所 涉 及 的 義 務 國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商 業 存 在
實 行 國 民 待 遇 。
   
部 門

分 部 門

9. 旅 遊 和 與 旅 遊 相 關 的 服 務
  •  
  • D. 其 他
所 涉 及 的 義 務 國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商 業 存 在
實 行 國 民 待 遇 。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 旅 遊 合 作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