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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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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保 險 服 務

《 安 排 》 下 的 開 放 措 施

CEPA I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7. 金 融 服 務
   A. 所 有 保 險 及 其 相 關 服 務
壽 險 、 健 康 險 和 養 老 金 / 年 金 險
b. 非 壽 險
c. 再 保 險
d. 保 險 附 屬 服 務

具 體 承 諾

1.

允 許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經 過 整 合 或 戰 略 合 併 組 成 的 集 團 , 按 照 內 地 市 場 准 入 的 條 件 ( 集 團 總 資 產 50 億 美 元 以 上 , 其 中 任 何 一 家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的 經 營 歷 史 在 30 年 以 上 , 且 其 中 任 何 一 家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在 內 地 設 立 代 表 處 2 年 以 上 ) 進 入 內 地 保 險 市 場 。  

2.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參 股 內 地 保 險 公 司 的 最 高 股 比 不 超 過 24.9% 。

3.

允 許 香 港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在 取 得 內 地 精 算 師 資 格 後 , 無 需 獲 得 預 先 批 准 , 可 在 內 地 執 業 。

4.

允 許 香 港 居 民 在 獲 得 內 地 保 險 從 業 資 格 並 受 聘 於 內 地 的 保 險 營 業 機 構 後 , 從 事 相 關 的 保 險 業 務 。


2007 年 開 放 措 施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7. 金 融 服 務
   A. 所 有 保 險 及 其 相 關 服 務
壽 險 、 健 康 險 和 養 老 金 / 年 金 險
b. 非 壽 險
c. 再 保 險
d. 保 險 附 屬 服 務

具 體 承 諾

1.

同 意 在 香 港 設 立 內 地 保 險 中 介 資 格 考 試 考 點 。  

2.

允 許 香 港 的 保 險 代 理 公 司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公 司 , 為 內 地 的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代 理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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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