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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保 險 服 務

《 安 排 》 下 的 開 放 措 施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涵 蓋 和 歸 納 《 安 排 》 及 其 所 有 補 充 協 議 以 及 《 關 於 內 地 在 廣 東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協 議 》 內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承 諾 。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 7. 金 融 服 務
    • A. 所 有 保 險 和 與 其 相 關 服 務 ( CPC812 )
      • a. 人 壽 險 、 意 外 險 和 健 康 保 險 服 務 ( CPC8121 )
      • b. 非 人 壽 保 險 服 務 ( CPC8129 )
      • c. 再 保 險 和 轉 分 保 服 務 ( CPC81299 )
      • d. 保 險 輔 助 服 務 ( 保 險 經 紀 、 保 險 代 理 、 諮 詢 、 精 算 等 ) ( CPC8140 )
具 體 承 諾
  1. 允 許 香 港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在 取 得 內 地 精 算 師 資 格 後 , 無 需 獲 得 預 先 批 准 , 可 在 內 地 執 業 。
  2. 允 許 香 港 居 民 在 獲 得 內 地 保 險 從 業 資 格 並 受 聘 於 內 地 的 保 險 營 業 機 構 後 , 從 事 相 關 的 保 險 業 務 。
  3. 同 意 在 香 港 設 立 內 地 保 險 中 介 資 格 考 試 地 點 。
  4. 鼓 勵 內 地 保 險 公 司 以 人 民 幣 結 算 分 保 到 香 港 的 保 險 或 再 保 險 公 司 。
  5. 在 監 管 等 效 基 礎 上 , 內 地 保 險 公 司 分 保 至 符 合 條 件 的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時 , 適 用 較 寬 鬆 的 信 用 風 險 要 求 , 並 繼 續 研 究 推 出 其 他 等 效 優 惠 政 策 。
  6. 鼓 勵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繼 續 擴 大 有 關 分 出 再 保 險 業 務 到 內 地 再 保 險 公 司 的 規 模 。
  7. 允 許 符 合 監 管 要 求 的 廣 東 保 險 公 司 委 託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在 香 港 開 展 人 民 幣 保 單 銷 售 業 務 , 嚴 格 按 照 相 關 保 險 法 律 、 法 規 和 規 章 制 度 的 規 定 , 規 範 經 營 , 促 進 雙 方 保 險 市 場 發 展 。
  8. 放 寬 對 內 地 保 險 公 司 或 大 型 企 業 為 發 行 巨 災 債 券 而 委 託 中 介 機 構 在 香 港 地 區 設 立 的 特 殊 目 的 保 險 公 司 ( SPI ) 在 評 級 、 資 本 金 、 償 付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限 制 , 支 持 有 意 願 的 內 地 保 險 公 司 在 香 港 市 場 發 行 巨 災 債 券 。
對 商 業 存 在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負 面 清 單 )
部 門
7. 金 融 服 務
分 部 門
A. 所 有 保 險 和 與 其 相 關 的 服 務 ( CPC812 )
  • a. 人 壽 險 、 意 外 險 和 健 康 保 險 服 務 ( CPC8121 )
  • b. 非 人 壽 保 險 服 務 ( CPC8129 )
  • c. 再 保 險 和 轉 分 保 服 務 ( CPC81299 )
  • d. 保 險 輔 助 服 務 ( 保 險 經 紀 、 保 險 代 理 、 諮 詢 、 精 算 等 ) ( CPC8140 )
所 涉 及 的 義 務 : 國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業 存 在
  1.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及 其 經 過 整 合 或 戰 略 合 併 組 成 的 集 團 進 入 內 地 保 險 市 場 須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
    1 ) 集 團 總 資 產 50 億 美 元 以 上 ;
    2 ) 所 在 地 區 有 完 善 的 保 險 監 管 制 度 , 並 且 該 保 險 公 司 已 經 受 到 所 在 地 區 有 關 主 管 當 局 的 有 效 監 管 ;
    3 ) 符 合 所 在 地 區 償 付 能 力 標 準 ;
    4 ) 所 在 地 區 有 關 主 管 當 局 同 意 其 申 請 ;
    5 ) 法 人 治 理 結 構 合 理 , 風 險 管 理 體 系 穩 健 ;
    6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健 全 , 管 理 信 息 系 統 有 效 ;
    7 ) 經 營 狀 況 良 好 , 無 重 大 違 法 違 規 記 錄 。
  2. 境 外 金 融 機 構 向 保 險 公 司 投 資 入 股 , 應 當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1 ) 財 務 狀 況 良 好 穩 定 , 最 近 3 個 會 計 年 度 連 續 盈 利 ;
    2 ) 最 近 1 年 年 末 總 資 産 不 少 於 20 億 美 元 ;
    3 ) 國 際 評 級 機 構 最 近 3 年 對 其 長 期 信 用 評 級 為 A 級 以 上 ;
    4 ) 最 近 3 年 內 無 重 大 違 法 違 規 記 錄 ;
    5 ) 符 合 所 在 地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的 審 慎 監 管 指 標 要 求 。
  3. 境 外 保 險 公 司 與 內 地 境 內 的 公 司 、 企 業 合 資 在 內 地 設 立 經 營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的 合 資 保 險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合 資 壽 險 公 司 ) , 其 中 外 資 比 例 不 可 超 過 公 司 總 股 本 的 51% 1 。 境 外 保 險 公 司 直 接 或 者 間 接 持 有 的 合 資 壽 險 公 司 股 份 , 不 可 超 過 前 款 規 定 的 比 例 限 制 。
  4. 香 港 保 險 代 理 公 司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保 險 代 理 公 司 , 為 內 地 的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保 險 代 理 服 務 , 申 請 人 須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
    1 )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香 港 本 地 的 保 險 專 業 代 理 機 構 ;
    2 ) 經 營 保 險 代 理 業 務 3 年 以 上 。
  5. 香 港 的 保 險 經 紀 公 司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保 險 代 理 公 司 , 申 請 人 須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
    1 )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經 營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10 年 以 上 ;
    2 ) 提 出 申 請 前 3 年 的 年 均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收 入 不 低 於 50 萬 港 元 , 提 出 申 請 上 一 年 度 的 年 末 總 資 產 不 低 於 50 萬 港 元 ;
    3 ) 提 出 申 請 前 3 年 無 嚴 重 違 規 和 受 處 罰 記 錄 。
  6. 除 經 中 國 銀 保 監 會 批 准 外 ,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不 可 與 其 關 聯 企 業 進 行 資 產 買 賣 或 者 其 他 交 易 。

1 2020 年 取 消 外 資 股 比 限 制 的 具 體 時 間 以 銀 保 監 會 發 佈 的 信 息 為 準 。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 金 融 合 作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