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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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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貨 代 服 務

《 安 排 》 下 的 開 放 措 施

 

CEPA I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11. 運 輸 服 務
    H. 所 有 運 輸 方 式 的 輔 助 服 務
       貨 代 服 務
     (
CPC748749 , 不 包 括 貨 檢 服 務 )

具 體 承 諾

1.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1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貨 代 服 務 。

2.

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投 資 設 立 貨 代 企 業 ( 國 際 貨 代 ) 的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比 照 內 地 企 業 實 行 。


1 在 本 部 門 中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為 企 業 法 人 。

CEPA II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11. 運 輸 服 務
    H. 所 有 運 輸 方 式 的 輔 助 服 務
         貨 代 服 務
        (
CPC748749 , 不 包 括 貨 檢 服 務 )

具 體 承 諾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貨 代 企 業 在 繳 齊 全 部 註 冊 資 本 後 設 立 分 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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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二零零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