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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貨 代 服 務 《 安 排 》 下 的 開 放 措 施
| CEPA I |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
11. 運 輸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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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所 有 運 輸 方 式 的 輔 助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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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 代 服 務 ( CPC748 , 749 , 不 包 括 貨 檢 服 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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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體 承 諾 |
1.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1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貨 代 服 務 。 |
| 2. |
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投 資 設 立 貨 代 企 業 ( 國 際 貨 代 ) 的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比 照 內 地 企 業 實 行 。 |
1 在 本 部 門 中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為 企 業 法 人 。
| CEPA II |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
11. 運 輸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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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所 有 運 輸 方 式 的 輔 助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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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 代 服 務 ( CPC748 , 749 , 不 包 括 貨 檢 服 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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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體 承 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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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貨 代 企 業 在 繳 齊 全 部 註 冊 資 本 後 設 立 分 公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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