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範本路徑
跳至主要內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文 娛 服 務

《 安 排 》 下 的 開 放 措 施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涵 蓋 和 歸 納 《 安 排 》 及 其 所 有 補 充 協 議 以 及 《 關 於 內 地 在 廣 東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協 議 》 內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承 諾 。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 10. 娛 樂 、 文 化 和 體 育 服 務
    • A. 文 娛 服 務 ( 除 視 聽 服 務 以 外 ) ( CPC9619 )
具 體 承 諾
      1. 允 許 香 港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或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經 廣 東 省 、 上 海 市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 試 點 在 該 省 、 市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活 動 。 來 內 地 舉 辦 演 出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或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應 事 先 報 文 化 和 旅 遊 部 核 准 。
      2. 在 申 請 材 料 齊 全 的 情 況 下 , 對 進 口 香 港 研 發 的 網 絡 遊 戲 產 品 進 行 內 容 審 查 ( 包 括 專 家 審 查 ) 的 工 作 時 限 為 2 個 月 。
      3.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從 事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的 銷 售 服 務 。
      4.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僱 用 的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自 然 人 流 動 的 方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本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分 類 項 下 的 服 務 。
對 商 業 存 在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負 面 清 單 )
部 門 :
  • 10. 娛 樂 、 文 化 和 體 育 服 務
分 部 門 :
    • A. 文 娛 服 務 ( 除 視 聽 服 務 以 外 ) ( CPC9619 )
所 涉 及 的 義 務 :
國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業 存 在
  1. 設 立 互 聯 網 文 化 經 營 單 位 限 於 合 資 、 合 作 , 須 由 內 地 方 控 股 或 佔 主 導 權 益 。
  2. 設 立 演 出 團 體 限 於 合 資 、 合 作 , 須 由 內 地 方 控 股 或 佔 主 導 權 益 。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 文 化 合 作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