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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會 議 及 展 覽 服 務 《 安 排 》 下 的 開 放 措 施
| CEPA I |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
1. 商 業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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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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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服 務 和 展 覽 服 務 (CPC87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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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體 承 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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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會 議 服 務 和 展 覽 服 務 1 |
1 不 含 出 國 、 出 境 展 覽 。
| 2006 年 開 放 措 施 |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
1. 商 業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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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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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服 務 和 展 覽 服 務 (CPC87909) |
| 具 體 承 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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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 合 資 或 合 作 企 業 , 經 營 到 香 港 、 澳 門 的 展 覽 業 務 。 |
| 2007 年 開 放 措 施 |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
1. 商 業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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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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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服 務 和 展 覽 服 務 (CPC87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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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體 承 諾 |
1.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 , 在 廣 東 省 、 上 海 市 試 點 舉 辦 展 覽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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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 上 海 市 設 立 的 獨 資 、 合 資 或 合 作 企 業 , 試 點 經 營 出 國 展 覽 業 務 3 , 參 展 企 業 應 為 該 省 、 市 註 冊 的 企 業 。 |
2 須 按 照 內 地 現 行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報 商 務 部 審 批 。 3 須 按 照 內 地 現 行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報 中 國 國 際 貿 易 促 進 委 員 會 審 批 。
| 2008 年 開 放 措 施 |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
1. 商 業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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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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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服 務 和 展 覽 服 務 (CPC87909) |
| 具 體 承 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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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北 京 巿 、 天 津 市 、 重 慶 巿 和 浙 江 省 設 立 的 獨 資 、 合 資 或 合 作 企 業 , 試 點 經 營 出 國 展 覽 業 務 4 , 參 展 企 業 應 為 在 該 省 、 巿 註 冊 的 企 業 。 |
4 須 按 照 內 地 現 行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報 中 國 國 際 貿 易 促 進 委 員 會 審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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