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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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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銀 行 服 務

《 安 排 》 下 的 開 放 措 施

CEPA I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7. 金 融 服 務
B.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 不 包 括 保 險 和 證 券 )
a. 接 受 公 眾 存 款 和 其 他 應 付 公 眾 資 金
b. 所 有 類 型 的 貸 款 , 包 括 消 費 信 貸 、 抵 押 信 貸 、 商 業 交 易 的 代 理 和 融 資
c. 金 融 租 賃
d. 所 有 支 付 和 匯 劃 工 具 , 包 括 信 用 卡 、 賒 賬 卡 和 貸 記 卡 、 旅 行 支 票 和 銀 行 匯 票 ( 包 括 進 出 口 結 算 )
e. 擔 保 和 承 諾
f. 自 行 或 代 客 外 匯 交 易

具 體 承 諾

1.

香 港 銀 行 在 內 地 設 立 分 行 或 法 人 機 構 , 提 出 申 請 前 一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不 低 於 60 億 美 元 ; 香 港 財 務 公 司 在 內 地 設 立 法 人 機 構 , 提 出 申 請 前 一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不 低 於 60 億 美 元 。

2.

香 港 銀 行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銀 行 或 合 資 財 務 公 司 、 香 港 財 務 公 司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財 務 公 司 無 需 先 在 內 地 設 立 代 表 機 構 。

3.

香 港 銀 行 內 地 分 行 申 請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時 , 應 :
( 1 ) 在 內 地 開 業 2 年 以 上 ;
( 2 ) 主 管 部 門 在 審 查 有 關 盈 利 性 資 格 時 , 改 內 地 單 家 分 行 考 核 為 多 家 分 行 整 體 考 核 。


CEPA II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7. 金 融 服 務

B.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 不 包 括 保 險 和 證 券 )
a. 接 受 公 眾 存 款 和 其 他 應 付 公 眾 資 金
b. 所 有 類 型 的 貸 款 , 包 括 消 費 信 貸 、 抵 押 信 貸 、 商 業 交 易 的 代 理 和 融 資
c. 金 融 租 賃
d.

所 有 支 付 和 匯 劃 工 具 , 包 括 信 用 卡 、 賒 賬 卡 和 貸 記 卡 、 旅 行 支 票 和 銀 行 匯 票 ( 包 括 進 出 口 結 算 )

e. 擔 保 和 承 諾
f. 自 行 或 代 客 外 匯 交 易

具 體 承 諾

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 起 , 允 許 香 港 銀 行 內 地 分 行 經 批 准 從 事 代 理 保 險 業 務 。


CEPA III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7. 金 融 服 務

B.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 不 包 括 保 險 和 證 券 )
a. 接 受 公 眾 存 款 和 其 他 應 付 公 眾 資 金
b. 所 有 類 型 的 貸 款 , 包 括 消 費 信 貸 、 抵 押 信 貸 、 商 業 交 易 的 代 理 和 融 資
c. 金 融 租 賃
d.

所 有 支 付 和 匯 劃 工 具 , 包 括 信 用 卡 、 賒 賬 卡 和 貸 記 卡 、 旅 行 支 票 和 銀 行 匯 票 ( 包 括 進 出 口 結 算 )

e. 擔 保 和 承 諾
f. 自 行 或 代 客 外 匯 交 易

具 體 承 諾

香 港 銀 行 內 地 分 行 對 內 地 客 戶 提 供 人 民 幣 和 外 幣 業 務 而 需 向 內 地 分 行 注 入 營 運 資 金 的 要 求 , 由 單 家 分 行 考 核 改 爲 多 家 分 行 整 體 考 核 , 在 內 地 多 家 分 行 平 均 營 運 資 金 達 到 5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前 提 下 , 單 家 分 行 營 運 資 金 不 低 於 人 民 幣 3 億 元 。


2007 年 開 放 措 施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7. 金 融 服 務

B.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 不 包 括 保 險 和 證 券 )
a. 接 受 公 眾 存 款 和 其 他 應 付 公 眾 資 金
b. 所 有 類 型 的 貸 款 , 包 括 消 費 信 貸 、 抵 押 信 貸 、 商 業 交 易 的 代 理 和 融 資
c. 金 融 租 賃
d.

所 有 支 付 和 匯 劃 工 具 , 包 括 信 用 卡 、 賒 賬 卡 和 貸 記 卡 、 旅 行 支 票 和 銀 行 匯 票 ( 包 括 進 出 口 結 算 )

e. 擔 保 和 承 諾
f. 自 行 或 代 客 外 匯 交 易

具 體 承 諾

香 港 銀 行 入 股 內 地 銀 行 , 提 出 申 請 前 一 年 年 末 總 產 由 不 低 於 100 億 美 元 降 至 不 低 於 60 億 美 元 。


2008 年 開 放 措 施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7. 金 融 服 務

B.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 不 包 括 保 險 和 證 券 )
a. 接 受 公 眾 存 款 和 其 他 應 付 公 眾 資 金
b. 所 有 類 型 的 貸 款 , 包 括 消 費 信 貸 、 抵 押 信 貸 、 商 業 交 易 的 代 理 和 融 資
c. 金 融 租 賃
d.

所 有 支 付 和 匯 劃 工 具 , 包 括 信 用 卡 、 賒 賬 卡 和 貸 記 卡 、 旅 行 支 票 和 銀 行 匯 票 ( 包 括 進 出 口 結 算 )

e. 擔 保 和 承 諾
f. 自 行 或 代 客 外 匯 交 易

具 體 承 諾

允 許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香 港 銀 行 在 內 地 註 冊 的 法 人 銀 行 將 數 據 中 心 設 在 香 港 : 1

1.

2008 年 6 月 30 日 前 在 內 地 註 冊 成 立 ;

2.

註 冊 成 立 時 , 其 母 行 已 在 香 港 設 有 數 據 中 心 ;

3.

數 據 中 心 應 獨 立 運 行 並 應 包 括 客 戶 訊 息 、 賬 戶 訊 息 以 及 產 品 訊 息 等 核 心 系 統 ;

4.

其 董 事 會 和 高 級 管 理 層 具 有 數 據 中 心 最 高 管 理 權 ;

5.

設 立 的 數 據 中 心 , 須 符 合 內 地 有 關 監 管 要 求 並 經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認 可 。




1 須 符 合 內 地 與 香 港 監 管 部 門 簽 訂 的 關 於 香 港 銀 行 在 內 地 註 冊 的 法 人 銀 行 在 香 港 設 立 數 據 中 心 監 管 合 作 協 議 的 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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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