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會 計 服 務
具 體 承 諾
1.
對 已 持 有 內 地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業 資 格 並 在 內 地 執 業 的 香 港 會 計 師 ( 包 括 合 夥 人 ) 每 年 在 內 地 的 工 作 時 間 要 求 比 照 內 地 註 冊 會 計 師 實 行 。
2.
香 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內 地 臨 時 開 展 審 計 業 務 時 申 請 的 《 臨 時 審 計 業 務 許 可 證 》 有 效 期 為 一 年 。
允 許 香 港 會 計 師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符 合 內 地 《 代 理 記 賬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 規 定 的 諮 詢 公 司 從 事 代 理 記 賬 業 務 。 從 事 代 理 記 賬 業 務 的 香 港 會 計 師 應 取 得 內 地 會 計 從 業 資 格 證 書 , 主 管 代 理 記 賬 業 務 的 負 責 人 應 當 具 有 內 地 會 計 師 以 上 ( 含 會 計 師 )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 職 稱 ) 。
香 港 會 計 師 在 申 請 內 地 執 業 資 格 時 , 已 在 香 港 取 得 的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等 同 於 相 等 時 間 的 內 地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
香 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內 地 臨 時 辦 理 有 關 業 務 時 , 申 請 的 " 臨 時 執 業 許 可 證 " 有 效 期 由 一 年 延 長 至 二 年 。
2008 年 開 放 措 施
香 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內 地 臨 時 執 行 審 計 業 務 時 申 請 的 《 臨 時 執 行 審 計 業 務 許 可 證 》 的 有 效 期 由 2 年 延 長 至 5 年 。
同 意 在 香 港 設 立 內 地 會 計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考 試 考 點 。
3.
在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 東 莞 市 辦 理 香 港 居 民 報 考 內 地 會 計 從 業 資 格 考 試 各 項 事 宜 並 設 置 專 門 考 場 , 考 試 合 格 者 由 廣 東 省 頒 發 會 計 從 業 資 格 證 書 。
修訂日期: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