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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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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投 資 協 議 ( 2017 年 6 月 28 日 簽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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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1,2 Word 格 式 Pdf 格 式
附 件 1 : 關 於 " 投 資 者 " 定 義 的 相 關 規 定 Word 格 式 Pdf 格 式
附 件 2 : 內 地 及 香 港 的 減 讓 表 Word 格 式 Pdf 格 式
附 件 3 : 徵 收 Word 格 式 Pdf 格 式

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採 取 《 投 資 協 議 》 第 十 一 條 ( 徵 收 ) 所 指 的 「 徵 收 」 措 施 時 , 若 依 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向 有 關 內 地 投 資 者 按 所 涉 投 資 當 時 的 實 際 價 值 作 出 補 償 , 須 被 視 為 已 履 行 《 投 資 協 議 》 第 十 一 條 ( 徵 收 )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就 被 徵 收 投 資 須 給 予 「 實 際 價 值 」 補 償 的 規 定 。

2 內 地 和 香 港 已 按 照 《 投 資 協 議 》 第 十 九 條 ( 香 港 投 資 者 與 內 地 一 方 爭 端 解 決 ) 第 一 款 第 ( 五 ) 項 及 第 二 十 條 ( 內 地 投 資 者 與 香 港 一 方 爭 端 解 決 ) 第 一 款 第 ( 四 ) 項 設 立 的 調 解 機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