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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二 零 一 一 年 度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

引 言

特 區 政 府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在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下 , 進 一 步 加 強 兩 地 經 貿 合 作 和 交 流 的 最 新 情 況 , 詳 情 見 下 文 。

背 景

  1. 內 地 與 香 港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簽 訂 《 安 排 》 的 主 體 部 分 , 並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簽 署 六 份 附 件 。 其 後 雙 方 根 據 《 安 排 》 第 三 條 , 通 過 不 斷 擴 大 相 互 之 間 的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 增 加 和 充 實 《 安 排 》 的 內 容 , 先 後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九 日 及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簽 訂 《 安 排 》 的 七 份 補 充 協 議 。

  2. 國 務 院 副 總 理 李 克 強 於 本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訪 港 期 間 , 宣 布 了 一 系 列 中 央 政 府 支 持 香 港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措 施 , 當 中 明 確 表 示 會 進 一 步 對 香 港 擴 大 及 深 化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 並 於 年 內 簽 署 《 安 排 》 第 八 份 補 充 協 議 。

  3. 我 們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就 《 安 排 》 的 進 一 步 開 放 於 年 中 展 開 磋 商 , 並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在 香 港 簽 署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 協 議 文 本 可 參 閱 工 業 貿 易 署 有 關 《 安 排 》 的 網 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_legaltext.html] 。 下 文 第 5 至 14 段 撮 述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的 主 要 措 施 。

詳 情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1.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共 有 32 項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和 便 利 貿 易 投 資 的 措 施 , 當 中 包 括 16 個 服 務 領 域 的 23 項 開 放 措 施 ; 以 及 加 強 兩 地 在 金 融 、 旅 遊 和 創 新 科 技 產 業 等 領 域 的 合 作 。 雙 方 並 同 意 完 善 貨 物 貿 易 原 產 地 標 準 和 放 寬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的 定 義 及 相 關 規 定 。 在 這 32 項 措 施 中 , 共 有 15 項 是 落 實 副 總 理 李 克 強 八 月 訪 港 時 所 宣 佈 的 措 施 。

  2. 各 項 措 施 撮 述 如 下 。

貨 物 貿 易

  1. 在 貨 物 貿 易 下 , 部 分 香 港 產 品 須 符 合 「 從 價 百 分 比 」 1 的 要 求 , 業 界 方 可 受 惠 於 《 安 排 》 的 零 關 稅 措 施 。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容 許 業 界 把 原 產 自 內 地 的 原 料 及 組 合 零 件 價 值 計 算 在 「 從 價 百 分 比 」 內 , 而 納 入 計 算 的 價 值 可 達 「 從 價 百 分 比 」 的 一 半 。 有 關 措 施 有 助 業 界 利 用 《 安 排 》 給 予 香 港 貨 物 零 關 稅 的 優 惠 。

服 務 貿 易

(i) 開 放 措 施

  1. 在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下 , 在 法 律 、 建 築 、 技 術 檢 驗 分 析 與 貨 物 檢 驗 、 人 員 提 供 與 安 排 、 分 銷 、 保 險 、 銀 行 、 證 券 、 醫 院 、 旅 遊 、 公 路 運 輸 、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和 個 體 工 商 戶 等 13 個 原 有 領 域 作 進 一 步 開 放 , 並 在 跨 學 科 的 研 究 與 實 驗 開 發 服 務 、 與 製 造 業 有 關 的 服 務 、 和 圖 書 館 、 博 物 館 等 文 化 服 務 3 個 新 領 域 加 入 開 放 措 施 。 計 至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 雙 方 已 在 47 個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公 布 301 項 開 放 措 施 。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的 主 要 措 施 包 括 : 

  1. 法 律 - 進 一 步 密 切 內 地 與 香 港 律 師 業 的 合 作 , 探 索 完 善 兩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 方 式 ; 研 究 擴 大 取 得 內 地 法 律 職 業 資 格 並 獲 得 內 地 律 師 執 業 證 書 的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從 事 涉 及 香 港 居 民 、 法 人 的 民 事 訴 訟 代 理 業 務 範 圍 。

  2. 建 築 - 允 許 通 過 互 認 取 得 內 地 建 築 領 域 各 專 業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在 廣 東 註 冊 執 業 , 享 有 與 內 地 擁 有 相 同 專 業 資 格 專 業 人 士 同 等 待 遇 。 並 對 取 得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或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互 認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 按 照 內 地 有 關 規 定 作 為 廣 東 省 內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申 報 企 業 資 質 時 所 要 求 的 註 冊 執 業 人 員 予 以 認 定 。

  3. 醫 院 - 在 上 海 市 、 重 慶 市 、 廣 東 省 、 福 建 省 、 海 南 省 的 基 礎 上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所 有 直 轄 市 及 省 會 城 市 以 獨 資 形 式 設 立 醫 院 。

  4. 銀 行 - 允 許 香 港 銀 行 在 內 地 註 冊 的 法 人 銀 行 參 與 共 同 基 金 銷 售 業 務 。

  5. 證 券 - 繼 續 支 持 內 地 符 合 條 件 的 證 券 類 金 融 機 構 在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及 依 法 開 展 業 務 ; 深 化 內 地 與 香 港 金 融 服 務 及 產 品 開 發 的 合 作 , 允 許 以 人 民 幣 境 外 合 格 機 構 投 資 者 方 式 投 資 境 內 證 券 市 場 。

  6. 保 險 - 允 許 香 港 的 保 險 經 紀 公 司 在 廣 東 省 ( 含 深 圳 ) 試 點 設 立 獨 資 保 險 代 理 公 司 , 經 營 區 域 為 廣 東 省 ( 含 深 圳 ) , 申 請 人 須 滿 足 的 條 件 為 : 在 香 港 經 營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10 年 以 上 ; 提 出 申 請 前 3 年 的 年 均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收 入 不 低 於 50 萬 港 元 , 提 出 申 請 上 一 年 度 的 年 末 總 資 產 不 低 於 50 萬 港 元 ; 提 出 申 請 前 3 年 無 嚴 重 違 規 和 受 處 罰 記 錄 ; 及 申 請 人 在 內 地 設 立 代 表 處 時 間 一 年 以 上 。

  7. 旅 遊 - 優 化 現 有 的 廣 東 省 " 144 小 時 便 利 簽 證 " 政 策 , 放 寬 預 報 出 境 口 岸 的 規 定 , 並 適 時 研 究 調 整 成 團 人 數 規 定 的 要 求 。

  8. 技 術 檢 驗 分 析 與 貨 物 檢 驗 - 擴 大 經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認 可 機 構 ( 香 港 認 可 處 ) 認 可 的 具 備 中 國 強 制 性 產 品 認 證 ( CCC ) 制 度 相 關 產 品 檢 測 能 力 的 香 港 檢 測 機 構 承 擔 CCC 認 證 檢 測 任 務 的 範 圍 至 現 行 所 有 需 CCC 認 證 的 香 港 本 地 加 工 產 品 。

  9. 分 銷 - 對 於 同 一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累 計 開 設 店 鋪 超 過 30 家 、 銷 售 來 自 多 個 供 應 商 的 不 同 種 類 和 品 牌 的 產 品 ( 包 括 糧 食 ) , 允 許 試 點 在 廣 東 以 獨 資 形 式 經 營 ; 及

  10. 個 體 工 商 戶 - 擴 大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到 內 地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營 業 範 圍 ; 並 放 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在 內 地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限 制 : 即 從 業 人 員 數 目 將 由 不 超 過 8 人 放 寬 至 10 人 , 而 在 個 別 行 業 的 營 業 面 積 則 由 不 超 過 300 平 方 米 放 寬 至 500 平 方 米 。

  1. 根 據 《 安 排 》 附 件 4 第 五 條 , 凡 屬 《 安 排 》 涵 蓋 的 服 務 領 域 , 香 港 對 有 關 的 內 地 服 務 及 內 地 服 務 提 供 者 不 增 加 任 何 限 制 性 措 施 。 這 項 承 諾 也 適 用 於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涉 及 的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措 施 的 領 域 。

(ii) 放 寬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定 義

  1.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放 寬 了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定 義 中 有 關 " 實 質 性 商 業 經 營 " 的 判 斷 標 準 , 把 《 安 排 》 附 件 5 下 第 三 條 ( 一 )2 款 第 (1) 項 的 條 文 , 即 "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務 的 性 質 和 範 圍 , 應 包 含 其 擬 在 內 地 提 供 服 務 的 性 質 和 範 圍 " , 修 改 為 " 擬 在 內 地 提 供 服 務 的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務 的 性 質 和 範 圍 , 應 符 合 附 件 4 、 本 附 件 的 規 定 ,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和 行 政 規 章 對 外 商 投 資 主 體 的 業 務 性 質 和 範 圍 有 限 制 性 規 定 的 從 其 規 定 " 。 換 言 之 , 除 個 別 CEPA 措 施 或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和 行 政 規 章 對 有 關 業 務 性 質 和 範 圍 作 特 定 規 定 外 ,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可 向 內 地 申 請 使 用 《 安 排 》 優 惠 措 施 的 範 圍 , 不 受 其 在 香 港 經 營 的 範 圍 限 制 。

金 融 合 作

  1. 金 融 合 作 方 面 ,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明 確 支 持 內 地 銀 行 在 審 慎 經 營 的 前 提 下 利 用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平 台 發 展 國 際 業 務 ; 並 支 持 香 港 的 保 險 公 司 設 立 營 業 機 構 或 通 過 參 股 的 方 式 進 入 市 場 , 參 與 和 分 享 內 地 保 險 市 場 的 發 展 ; 以 及 加 強 雙 方 在 保 險 產 品 研 發 、 業 務 經 營 和 運 作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合 作 。  

旅 遊 合 作

  1. 雙 方 同 意 加 強 旅 遊 合 作 , 措 施 包 括 聯 合 提 升 內 地 與 香 港 旅 遊 服 務 質 量 , 共 同 推 動 內 地 赴 港 旅 遊 市 場 健 康 有 序 發 展 ; 推 進 內 地 與 香 港 旅 遊 海 外 聯 合 推 廣 工 作 , 聯 合 開 發 內 地 與 香 港 " 一 程 多 站 " 旅 遊 精 品 線 路 , 進 一 步 密 切 兩 地 海 外 旅 遊 辦 事 處 的 合 作 ; 鼓 勵 和 引 導 內 地 與 香 港 旅 遊 企 業 和 社 會 資 本 互 相 進 入 對 方 市 場 , 重 點 支 持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旅 行 社 ; 並 加 大 力 度 支 持 以 香 港 為 母 港 的 郵 輪 旅 遊 發 展 等 。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領 域 合 作

  1. 在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方 面 , 雙 方 同 意 進 一 步 加 強 商 品 檢 驗 檢 疫 、 食 品 安 全 、 品 質 標 準 領 域 的 合 作 ; 以 及 加 強 兩 地 在 創 新 科 技 產 業 領 域 的 合 作 , 支 持 香 港 的 科 技 創 新 。

  2.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下 有 關 完 善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措 施 , 放 寬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的 定 義 及 相 關 規 定 , 以 及 各 項 服 務 貿 易 措 施 會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總 結

  1.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的 簽 署 充 分 反 映 中 央 政 府 對 特 區 的 支 持 。 協 議 涵 蓋 了 貨 物 貿 易 、 服 務 貿 易 和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的 優 惠 措 施 。 貨 物 貿 易 方 面 有 關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措 施 容 許 香 港 生 產 企 業 把 原 產 於 內 地 的 原 料 和 組 合 零 件 計 算 在 「 從 價 百 分 比 」 內 , 有 助 進 一 步 完 善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 使 更 多 香 港 產 品 得 以 享 受 零 關 稅 優 惠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 增 加 產 品 於 內 地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 有 助 吸 引 和 鼓 勵 製 造 業 的 多 元 化 和 持 續 發 展 ; 而 涉 及 香 港 多 個 支 柱 行 業 和 優 勢 產 業 的 開 放 和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措 施 , 對 加 快 推 動 香 港 服 務 業 拓 展 內 地 市 場 起 了 積 極 作 用 , 並 能 大 大 幫 助 香 港 具 優 勢 的 服 務 行 業 持 續 發 展 , 以 及 促 進 兩 地 的 經 貿 融 合 及 專 業 交 流 ; 有 關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措 施 擴 大 了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業 務 範 圍 和 改 善 了 經 營 條 件 , 有 助 香 港 的 中 小 企 業 在 內 地 拓 展 業 務 , 擴 大 《 安 排 》 的 受 惠 面 ; 放 寬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定 義 中 有 關 " 實 質 性 商 業 經 營 " 的 判 斷 標 準 , 令 港 商 可 更 靈 活 和 更 多 元 化 地 在 內 地 拓 展 業 務 , 讓 《 安 排 》 的 效 用 得 到 更 好 的 發 揮 。

查 詢

  1. 如 就 有 關 《 安 排 》 方 面 的 查 詢 , 可 透 過 以 下 聯 絡 方 法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的 有 關 組 別 查 詢 :

事 項

聯 絡 方 法

一 般 查 詢 電 話 : 2398 5667
傳 真 : 3525 0988
電 郵 : cepa@tid.gov.hk
查 詢 原 產 地 規 則 、 原 產 地 證 書 及 工 廠 登 記 電 話 : 3403 6432
傳 真 : 2787 6048
電 郵 : cepaco@tid.gov.hk
《 安 排 》 貨 物 貿 易 的 一 般 查 詢 電 話 : 2398 5676
傳 真 : 2398 9973
電 郵 : ma_registry@tid.gov.hk
查 詢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 電 話 : 3403 6428
傳 真 : 3525 0988
電 郵 : hkss@tid.gov.hk

1 目 前 的 「 從 價 百 分 比 」 指 完 全 在 香 港 獲 得 的 原 料 、 組 合 零 件 、 勞 工 價 值 和 產 品 開 發 支 出 價 值 的 合 計 佔 出 口 製 成 品 離 岸 價 格 ( FOB ) 的 比 值 應 大 於 或 等 於 30% 。 在 《 安 排 》 下 已 制 定 的 1,633 項 原 產 地 標 準 中 , 共 有 213 項 ( 即 13%) 採 用 了 「 從 價 百 分 比 」 標 準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工 業 貿 易 署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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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