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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二 零 零 七 年 度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引 言
內 地 與 香 港 同 意 在 《 安 排 》 下 制 訂 一 系 列 的 開 放 措 施 , 涵 蓋 貨 物 和 服 務 貿 易 , 以 及 其 他 合 作 範 疇 , 詳 情 見 下 文 。
詳 情
(A) 服 務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 在 是 次 磋 商 , 我 們 與 內 地 達 成 協 議 的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共 有 40 項 , 涵 蓋 28 個 服 務 範 疇 , 包 括 17 個 屬 於 《 安 排 》 原 有 的 服 務 範 疇 和 11 個 新 增 的 服 務 範 疇 。 因 此 , 《 安 排 》 涵 蓋 的 服 務 範 疇 數 目 , 會 由 現 時 的 27 個 增 至 合 共 38 個 。 雙 方 亦 同 意 加 強 金 融 服 務 、 會 議 和 展 覽 及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方 面 的 合 作 。 有 關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四 的 文 本 及 附 件 , 可 於 工 貿 署 網 頁 (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 下 載 , 現 撮 述 一 些 特 別 值 得 注 意 的 優 惠 措 施 如 下 :
原 有 服 務 範 疇
- 會 議 和 展 覽 - (i)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 在 廣 東 省 和 上 海 市 試 點 舉 辦 展 覽 ; 以 及 (ii)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和 上 海 市 設 立 的 展 覽 企 業 , 為 在 該 省 / 市 成 立 的 企 業 試 點 經 營 出 國 展 覽 業 務 。
此 外 , 雙 方 會 在 《 安 排 》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的 基 礎 上 加 強 在 會 議 和 展 覽 業 的 合 作 , 內 地 會 支 持 香 港 舉 辦 大 型 國 際 會 議 和 展 覽 會 ;
- 銀 行 - (i) 香 港 銀 行 入 股 內 地 銀 行 的 最 低 資 產 要 求 , 由 100 億 美 元 降 至 60 億 美 元 ; 以 及 (ii)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從 事 實 質 商 業 經 營 年 限 的 要 求 將 被 放 寬 。 現 時 , 有 關 要 求 需 要 銀 行 以 註 冊 公 司 形 式 在 香 港 經 營 五 年 或 以 上 。 將 來 , 有 關 銀 行 在 以 分 行 形 式 經 營 兩 年 並 且 在 香 港 以 註 冊 公 司 形 式 經 營 三 年 或 以 上 , 便 已 符 合 實 質 商 業 經 營 的 要 求 。
此 外 , 雙 方 會 加 強 金 融 合 作 。 內 地 會 支 持 內 地 銀 行 到 香 港 開 設 分 支 機 構 經 營 業 務 , 同 時 也 會 爲 香 港 銀 行 在 內 地 中 西 部 、 東 北 地 區 和 廣 東 省 開 設 分 行 設 立 綠 色 通 道 , 以 及 鼓 勵 香 港 銀 行 到 內 地 農 村 設 立 村 鎮 銀 行 ;
- 證 券 - (i) 允 許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的 內 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 經 營 相 關 業 務 ; 以 及 (ii) 內 地 證 券 公 司 在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須 完 成 香 港 註 冊 程 序 的 時 限 , 由 六 個 月 延 長 至 一 年 ;
- 旅 遊 - (i) 香 港 旅 遊 企 業 設 立 合 資 旅 行 社 所 需 的 最 低 年 旅 遊 經 營 總 額 , 會 由 1,200 萬 美 元 降 至 800 萬 美 元 , 而 設 立 獨 資 旅 行 社 所 需 的 最 低 年 旅 遊 經 營 總 額 , 則 由 2,500 萬 美 元 減 至 1,500 萬 美 元 ; 以 及 (ii) 允 許 設 於 廣 西 、 湖 南 、 海 南 、 福 建 、 江 西 、 雲 南 、 貴 州 及 四 川 的 香 港 旅 行 社 , 申 請 試 點 經 營 具 有 上 述 八 省 / 自 治 區 正 式 戶 籍 的 居 民 前 往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團 隊 旅 遊 業 務 ;
- 文 化 - (i)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獨 資 設 立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 以 及 (ii) 允 許 香 港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及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經 內 地 相 關 主 管 部 門 事 先 批 准 後 ,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 在 廣 東 省 和 上 海 市 試 點 舉 辦 商 業 性 質 的 演 出 活 動 ; 以 及
- 醫 療 及 牙 醫 服 務 - (i)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合 資 、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的 最 低 投 資 總 額 要 求 , 由 2,000 萬 人 民 幣 降 至 1,000 萬 人 民 幣 ; 以 及 (ii) 允 許 取 得 內 地 《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 的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開 設 個 體 診 所 時 , 按 照 內 地 執 業 醫 師 設 立 個 體 診 所 的 條 件 辦 理 。
新 增 服 務 範 疇
- 公 用 事 業 服 務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企 業 , 參 與 中 等 城 市 建 設 與 經 營 燃 氣 、 熱 力 、 供 水 及 排 水 管 網 絡 ;
- 老 人 社 會 服 務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以 獨 資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形 式 開 辦 養 老 機 構 , 試 點 提 供 養 老 服 務 ; 以 及
- 《 中 國 與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 的 開 放 措 施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十 一 個 服 務 範 疇 ( 其 中 九 個 為 新 服 務 範 疇 ) 享 有 優 先 市 場 准 入 待 遇 , 該 十 一 個 服 務 範 疇 是 內 地 根 據 《 中 國 與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 ( 《 協 議 》 ) 給 予 東 盟 國 家 優 惠 但 尚 未 涵 蓋 在 《 安 排 》 之 內 的 服 務 範 疇 , 包 括 新 範 疇 : 計 算 機 及 其 相 關 服 務 、 市 場 調 研 服 務 、 與 管 理 諮 詢 相 關 的 服 務 、 建 築 物 清 潔 服 務 、 攝 影 服 務 、 印 刷 服 務 、 筆 譯 和 口 譯 服 務 、 環 境 服 務 及 體 育 服 務 ; 及 原 有 範 疇 : 航 空 運 輸 服 務 和 公 路 客 運 運 輸 服 務 。 與 管 理 諮 詢 相 關 的 服 務 及 攝 影 服 務 方 面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以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 而 東 盟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 協 議 》 下 只 可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
- 各 項 服 務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會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按 照 《 安 排 》 附 件 5 所 載 的 準 則 獲 得 優 惠 , 而 內 地 也 會 視 乎 情 況 擬 訂 和 公 布 所 需 的 實 施 規 則 和 規 例 。
- 根 據 《 安 排 》 第 十 五 條 , 內 地 和 香 港 承 諾 鼓 勵 互 認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 作 為 《 安 排 》 的 服 務 貿 易 措 施 之 一 。 為 此 , 雙 方 同 意 主 管 部 門 或 專 業 團 體 開 始 磋 商 勘 察 設 計 註 冊 電 氣 工 程 師 和 勘 察 設 計 註 冊 公 用 設 備 工 程 師 的 資 格 互 認 , 並 開 展 勘 察 設 計 註 冊 土 木 工 程 ( 岩 土 ) 和 測 繪 工 作 的 技 術 交 流 。 此 外 , 雙 方 也 會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 推 進 關 於 建 築 界 專 業 人 員 在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後 的 註 冊 和 執 業 工 作 。
(B) 貨 物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 除 了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四 外 , 雙 方 最 近 亦 在 落 實 《 安 排 》 貨 物 貿 易 開 放 的 工 作 上 取 得 進 展 。
- 內 地 同 意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經 本 地 生 產 商 申 請 並 符 合 雙 方 商 定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所 有 香 港 產 品 , 均 可 享 有 零 關 稅 優 惠 。 凡 未 有 共 同 商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產 品 , 香 港 生 產 商 可 申 請 把 有 關 產 品 納 入 每 年 兩 次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磋 商 之 中 。
- 有 關 二 零 零 七 年 進 行 的 第 一 輪 原 產 地 規 則 磋 商 工 作 , 在 本 年 六 月 完 成 , 雙 方 就 17 項 產 品 達 成 協 議 , 包 括 乾 製 植 物 、 食 品 以 及 機 電 產 品 。 這 些 產 品 若 符 合 有 關 原 產 地 規 則 , 可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享 有 零 關 稅 優 惠 。
(C) 進 一 步 的 開 放 措 施
- 《 「 十 一 五 」 與 香 港 發 展 》 經 濟 高 峰 會 ( 經 濟 高 峰 會 ) 報 告 提 出 多 項 關 於 《 安 排 》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 的 建 議 , 而 最 新 一 輪 的 開 放 措 施 是 對 有 關 建 議 的 積 極 回 應 。 這 些 措 施 將 有 助 支 持 香 港 在 金 融 服 務 、 物 流 、 旅 遊 及 資 訊 服 務 的 發 展 , 亦 有 助 維 持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服 務 、 貿 易 和 航 運 中 心 的 地 位 。 《 安 排 》 是 一 個 開 放 及 不 斷 發 展 的 平 台 , 我 們 會 繼 續 借 助 這 平 台 , 並 因 應 業 界 的 利 益 和 關 注 , 在 適 當 時 候 與 內 地 當 局 磋 商 , 要 求 進 一 步 開 放 貿 易 。
《 安 排 》 的 經 濟 效 益
- 《 安 排 》 提 供 的 新 措 施 , 會 為 香 港 工 商 界 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開 拓 商 機 , 增 加 香 港 對 海 外 投 資 者 的 吸 引 力 。 當 局 最 近 曾 就 《 安 排 》 對 經 濟 的 影 響 進 行 評 估 , 結 果 顯 示 《 安 排 》 為 香 港 和 內 地 經 濟 帶 來 效 益 。 預 期 新 措 施 會 繼 續 鞏 固 兩 地 的 互 惠 經 濟 關 係 , 亦 會 增 強 業 界 拓 展 內 地 市 場 的 優 勢 。
查 詢
- 《 安 排 》 的 詳 情 , 包 括 二 零 零 七 年 度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 已 於 工 貿 署 網 頁 (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 發 放 。 有 關 查 詢 , 請 利 用 以 下 聯 絡 方 法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工 業 貿 易 署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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