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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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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商 登 記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 GL 250

執 事 先 生 :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3/2006 號

在 香 港 實 施 金 伯 利 進 程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發 證 計 劃 :
調 低 收 費 及 取 消 船 隻 / 飛 機 / 車 輛 的 擁 有 人 的 登 記 規 定

本 署 於 2006 年 3 月 10 日 發 出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1/2006 號 (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rdtr/ 2006/rdtr012006.html) , 通 知 業 內 人 士 政 府 打 算 待 立 法 會 通 過 所 需 修 訂 法 例 後 , 於 2006 年 5 月 15 日 起 調 低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商 首 次 登 記 及 續 期 登 記 、 以 及 簽 發 金 伯 利 進 程 1 進 口 及 出 口 證 書 的 費 用 , 並 擬 取 消 同 時 身 為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承 運 人 的 船 隻 / 飛 機 / 車 輛 擁 有 人 2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商 登 記 規 定 。

  1. 本 通 告 通 知 業 內 人 士 有 關 的 修 例 程 序 已 經 完 成 。 由 2006 年 5 月 15 日 起 , 本 署 已 開 始 徵 收 下 列 經 調 低 後 的 費 用 , 而 上 述 擁 有 人 暨 承 運 商 的 登 記 規 定 亦 已 取 消 。 業 內 人 士 可 參 閱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1/2006 號 有 關 實 施 的 詳 情 。 擁 有 人 暨 承 運 商 可 參 閱 本 署 於 2006 年 4 月 22 日 發 出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2/2006 號
    (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 tradecircular/rdtr/2006/rdtr022006.html) 關 於 申 請 退 回 政 府 尚 未 向 其 提 供 服 務 部 分 的 首 次 登 記 或 續 期 登 記 費 用 的 手 續 。

2006 年 5 月 15 日 起 的 收 費

收 費 項 目

經 調 低 後 的 收 費 ( 港 元 )

首 次 登 記 ( 兩 年 )  660 元
續 期 登 記 ( 兩 年 ) 435 元
金 伯 利 證 書 ( 進 口 ) 160 元
金 伯 利 證 書 ( 出 口 ) 170 元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聯 絡 以 下 單 位 / 人 士 :
聯 絡 單 位 / 人 電 話 號 碼
非 紡 織 品 簽 證 分 組 2398 5557 或 2398 5792
丁 梅 綺 女 士 2398 5766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孫 穎 思 代 行 )

二 零 零 六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1" 金 伯 利 進 程 " 屬 協 商 會 議 , 是 由 聯 合 國 大 會 就 非 洲 個 別 地 區 的 叛 亂 活 動 進 行 討 論 所 促 成 。 " 進 程 " 旨 在 遏 止 衝 突 鑽 石 ( 指 叛 亂 活 動 或 其 同 盟 者 用 以 資 助 目 的 為 顛 覆 合 法 政 府 的 衝 突 的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 猶 如 聯 合 國 安 全 理 事 會 的 相 關 決 議 所 述 的 定 義 , 以 及 聯 合 國 大 會 相 關 決 議 所 理 解 和 確 認 的 定 義 ) 貿 易 助 長 武 裝 衝 突 、 叛 亂 活 動 及 武 器 非 法 擴 散 。 金 伯 利 進 程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發 證 計 劃 (" 進 程 發 證 計 劃 ") 於 2003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 香 港 在 2003 年 1 月 2 日 實 施 " 進 程 發 證 計 劃 " , 有 關 計 劃 包 括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商 登 記 制 度 , 以 及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進 口 及 出 口 發 證 制 度 。

2 《 進 出 口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第 2 條 所 界 定 的 船 隻 、 飛 機 或 車 輛 擁 有 人 是 指 :
(a) 其 註 冊 擁 有 人 和 任 何 顯 示 自 己 為 其 擁 有 人 的 人 ;
(b) 任 何 以 代 理 人 身 分 代 該 擁 有 人 處 理 該 船 隻 、 飛 機 或 車 輛 所 運 載 貨 物 的 人 ;
(c) 任 何 已 租 用 或 租 借 該 船 隻 、 飛 機 或 車 輛 的 人 ; 以 及
(d) 任 何 當 其 時 控 制 或 管 理 該 船 隻 、 飛 機 或 車 輛 的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