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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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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TRA CR 1329/4

執 事 先 生 :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第 二 組 ( 歐 洲 聯 盟 ) 第 12/2006 號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5/2006 號

進 口 簽 證 ( 紡 織 品 ) 通 告 第 7/2006 號

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8/2006 號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輸 往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的 紡 織 品

( I ) 引 言

兩 歐 洲 國 家 , 即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 將 於 2007 年 1 月 1 日 加 入 歐 洲 聯 盟 ( " 歐 盟 " )1 。 本 通 告 旨 在 告 知 商 號 , 現 適 用 於 敏 感 市 場 ( 包 括 歐 盟 ) 的 生 產 通 知 書 和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規 定 , 將 擴 大 至 輸 往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的 紡 織 品 , 並 會 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有 關 安 排 的 詳 情 , 開 列 於 下 文 第 3 至 10 段 。

  1. 有 關 現 行 紡 織 品 簽 證 、 生 產 通 知 書 和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詳 情 , 商 號 可 參 閱 本 署 有 關 "2005 年 紡 織 品 管 制 措 施 " (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ne/series1/2004/
    exptr2004.html#432004
    ) 及 " 擴 大 生 產 通 知 書 和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規 定 的 適 用 範 圍 至 歐 盟 市 場 " (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2006/as012006.html) 的 通 告 。 

( II ) 輸 往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和 從 該 兩 國 進 口 的 紡 織 品 簽 證 措 施

  1. 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 下 列 的 紡 織 品 簽 證 及 管 制 措 施 將 適 用 於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
紡 織 品 通 知 書 ╱ 紡 織 品 許 可 證 類 別
用 途
(a) 出 口 通 知 書 I ( TRA 表 格 第 550 款 ) 出 口 許 可 證( 紡 織 品 ) 表 格 四
( TIC 表 格 第 353 款 )
輸 出 屬 香 港 來 源 的 紡 織 品 往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b) 出 口 通 知 書 II ( TRA 表 格 第 551 款 ) 出 口 許 可 證( 紡 織 品 ) 表 格 四
( TIC 表 格 第 353 款 )
輸 出 非 香 港 來 源 的 紡 織 品 往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c) 綜 合 進 口 許 可 證 ( 紡 織 品 ) 進 口 許 可 證 ( 紡 織 品 ) 表 格 七 ( TRA 表 格 第 23 款 ) 由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進 口 紡 織 品
(d) 轉 運 貨 物 通 知 書 ( TRA 表 格 第 553 款 ) 轉 運 紡 織 品 往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或 從 該 兩 國 轉 運 紡 織 品
  1. 商 號 須 根 據 上 述 簽 證 措 施 , 向 承 運 人 遞 交 相 關 類 別 的 紡 織 品 通 知 書 ╱ 紡 織 品 許 可 證 , 以 付 運 在 2007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後 出 口 或 進 口 的 紡 織 品 。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下 的 登 記 紡 織 商 如 打 算 預 先 遞 交 出 口 通 知 書 I 或 出 口 通 知 書 II , 必 須 確 保 該 等 輸 往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的 紡 織 貨 物 在 2007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才 運 離 香 港 。
  1. 商 號 如 有 意 遞 交 紡 織 品 通 知 書 , 用 以 付 運 紡 織 貨 物 , 必 須 首 先 根 據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辦 理 登 記 。 有 關 登 記 手 續 和 豁 免 簽 證 條 件 , 請 參 閱 本 署 有 關 "2005 年 紡 織 品 管 制 措 施 " 的 通 告 附 錄 A (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
    all_in_one/2004/files/as200443a.pdf
    ) 。 鑑 於 審 理 登 記 申 請 需 時 , 及 須 預 留 足 夠 時 間 送 交 紡 織 商 登 記 證 書 ( 以 掛 號 郵 遞 方 式 ) , 商 號 應 及 早 計 劃 , 預 先 向 本 署 綜 合 登 記 處 申 請 登 記 。
  1. 商 號 須 留 意 , 若 干 紡 織 品 進 口 歐 盟 ( 包 括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 時 , 必 須 附 有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供 清 關 用 。 現 行 規 定 開 列 於 本 署 有 關 " 若 干 類 輸 往 歐 洲 聯 盟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明 " 的 通 告 (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
    ne/series2/2005/2sn032005.html
    ) 。 在 出 口 通 知 書 I 或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上 , 商 號 應 提 供 相 應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編 號 ( 如 有 ) 。

( III ) 生 產 通 知 書 措 施

  1. 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 生 產 通 知 書 措 施 將 適 用 於 擬 輸 往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 並 於 2007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在 香 港 開 始 進 行 可 賦 予 產 品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的 車 縫 工 序 的 裁 剪 及 車 縫 成 衣 。 有 關 製 造 商 必 須 在 開 始 進 行 可 賦 予 產 品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的 車 縫 工 序 當 日 或 之 前 3 個 工 作 日 內 , 向 本 署 遞 交 生 產 通 知 書 2 。 就 此 , 本 署 會 由 2006 年 12 月 27 日 起 接 受 輸 往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的 裁 剪 及 車 縫 成 衣 的 生 產 通 知 書 , 並 由 2007 年 1 月 2 日 起 認 可 該 等 生 產 通 知 書 。
  1. 擬 遞 交 生 產 通 知 書 的 製 造 商 和 分 判 商 , 必 須 已 在 本 署 實 施 的 工 廠 登 記 下 辦 理 登 記 。 就 此 , 商 號 如 生 產 輸 往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的 裁 剪 及 車 縫 成 衣 , 但 仍 未 辦 理 登 記 , 應 及 早 計 劃 並 預 先 申 請 工 廠 登 記 。 有 關 登 記 手 續 的 詳 情 , 請 聯 絡 綜 合 登 記 處 ( 電 話 : 2398 5512 ) 或 工 廠 登 記 及 原 產 地 證 書 科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 電 話 : 2398 5525 ) , 或 瀏 覽 本 署 網 站 的 相 關 網 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cert/cert_aboutco_factory.html

( IV ) 產 地 來 源 證 規 定

以 認 可 生 產 通 知 書 支 持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申 請

  1. 輸 往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並 於 2007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在 香 港 開 始 進 行 可 賦 予 產 品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的 車 縫 工 序 的 裁 剪 及 車 縫 成 衣 , 其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亦 必 須 以 認 可 生 產 通 知 書 支 持 , 並 受 現 行 的 生 產 通 知 書 豁 免 規 定 和 條 件 限 制 。 換 句 話 說 , 生 產 通 知 書 編 號 必 須 填 寫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上 。 如 沒 有 填 寫 生 產 通 知 書 編 號 ,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會 遭 拒 絕 受 理 。

過 渡 措 施

  1. 將 輸 往 保 加 利 亞 及 羅 馬 尼 亞 並 於 2007 年 1 月 1 日 前 已 在 香 港 開 始 進 行 可 賦 予 產 品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的 車 縫 工 序 的 裁 剪 及 車 縫 成 衣 , 由 於 不 須 取 得 生 產 通 知 書 , 故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上 未 能 提 供 生 產 通 知 書 編 號 。 作 為 過 渡 措 施 , 該 等 申 請 仍 會 得 到 處 理 , 直 至 2007 年 1 月 31 日 為 止 。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人 須 確 保 該 等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必 須 在 2007 年 1 月 31 日 前 遞 交 , 否 則 申 請 會 遭 拒 絕 受 理

(V) 查 詢

  1. 如 需 查 詢 關 於 本 通 告 內 容 的 更 詳 盡 資 料 , 請 聯 絡 本 署 下 列 辦 公 室 :
辦 公 室
地 點
電 話 號 碼
產 地 來 源 證 及 紡 織 品 簽 證 科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2 樓
2398 5288
工 廠 登 記 及 原 產 地 證 書 科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3 樓
2398 5525
紡 織 品 進 出 口 簽 證 分 組
2 樓
2398 5521
綜 合 登 記 處
1 樓
2398 5512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林 寶 駒 代 行 )

2006 年 10 月 25 日

1 歐 盟 現 有 25 個 成 員 國 , 包 括 :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2 商 號 於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遞 交 的 生 產 通 知 書 , 本 署 將 視 作 於 下 一 工 作 天 收 悉 。 為 避 免 在 審 理 過 程 中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延 誤 , 倘 若 車 縫 工 序 於 星 期 日 或 公 眾 假 期 開 始 , 商 號 應 於 車 縫 工 序 開 始 的 最 少 一 個 工 作 天 前 遞 交 生 產 通 知 書 。

運 用 電 子 服 務 , 商 號 能 直 接 透 過 辦 公 室 電 腦 ,
更 快 捷 更 方 便 地 申 請 生 產 通 知 書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
電 子 服 務 現 已 推 展 至 提 交 貨 物 艙 單 及 紡 織 品 通 知 書 。
有 關 詳 情 ,請 致 電 以 下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商 貿 易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電 話 : 8109 1820)
貿 易 通 電 子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電 話 : 2599 1700)

註 : 本 致 出 口 商 通 告 的 中 文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途 。 倘 中 英 文 本 有 任 何 差 異 , 仍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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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