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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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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11/2/1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45/2011 號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9/2011 號

美 國 : 適 用 於 喉 管 配 件 和 凸 緣 、 賀 卡 、 玻 璃 光 導 纖 維 及 米 類 製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最 終 規 則

美 國 海 關 邊 境 及 保 護 局 ( 美 國 海 關 ) 於 2011 年 9 月 2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發 出 一 項 最 終 規 則 , 確 立 編 纂 於 美 國 海 關 規 例 第 102 部 之 中 , 適 用 於 喉 管 配 件 和 凸 緣 、 賀 卡 、 玻 璃 光 導 纖 維 、 米 類 製 品 及 若 干 紡 織 品 和 服 裝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建 議 修 訂 。 該 最 終 規 則 將 於 2011 年 10 月 3 日 生 效 。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1-09-02/pdf/2011-22588.pdf 。

 

詳 情

2. 本 署 曾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03/2008 號 和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9/2008 號 , 告 知 業 界 美 國 海 關 建 議 修 訂 美 國 海 關 規 例 , 為 進 口 商 品 制 定 劃 一 規 則 , 讓 美 國 海 關 裁 定 商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 並 建 議 修 改 美 國 海 關 規 例 第 102 部 中 適 用 於 上 述 產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3. 在 分 析 公 眾 對 該 等 建 議 的 意 見 之 後 , 美 國 海 關 現 全 面 確 立 有 關 編 纂 於 美 國 海 關 規 例 第 102 部 中 適 用 於 喉 管 配 件 和 凸 緣 、 賀 卡 、 玻 璃 光 導 纖 維 及 米 類 製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建 議 修 訂 為 最 終 規 則 。 修 訂 的 詳 情 如 下 :

  1. 喉 管 配 件 和 凸 緣 -
    對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HTSUS)) 項 目 7301 至 7307 的 產 品 , 使 用 稅 號 改 變 規 則 , 項 目 7307 內 由 鍛 造 配 件 或 鍛 造 凸 緣 製 成 商 業 用 途 的 配 件 或 凸 緣 , 經 過 以 下 工 序 以 裁 定 產 地 來 源 : 斜 切 、 螺 紋 鑽 孔 、 中 央 或 階 梯 形 鑽 孔 、 以 機 器 加 工 表 面 、 熱 處 理 、 重 鑄 或 改 變 大 小 、 錐 形 鑽 孔 、 以 機 器 加 工 末 端 或 表 面 ( 墊 面 除 外 ) 、 鑽 螺 栓 孔 、 磨 光 毛 刺 或 噴 砂 。
     

  2. 賀 卡 -
    對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項 目 4901 至 4911 的 產 品 , 即 包 括 印 刷 的 賀 卡 , 透 過 在 項 目 4909 新 增 一 項 特 定 稅 號 改 變 規 則 , 容 許 由 任 何 其 他 項 目 改 爲 歸 入 此 項 目 ( 因 爲 加 入 文 字 而 由 項 目 4911 改 變 稅 號 除 外 ) , 以 裁 定 產 地 來 源 。
     

  3. 玻 璃 光 導 纖 維 -
    對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類 目 9001.10 的 產 品 , 即 光 導 纖 維 及 光 導 纖 維 束 及 纜 , 使 用 稅 號 改 變 規 則 , 容 許 由 任 何 其 他 類 目 改 爲 歸 入 此 類 目 ( 由 類 目 8544.70 或 項 目 7002 的 玻 璃 預 製 品 改 爲 歸 入 此 類 目 者 除 外 ) , 以 裁 定 產 地 來 源 。
     

  4. 米 類 製 品 -
    對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類 目 1904.90 的 產 品 , 即 若 干 米 類 製 品 , 使 用 稅 號 改 變 規 則 , 容 許 由 任 何 其 他 類 目 改 爲 歸 入 此 類 目 ( 由 項 目 1006 或 類 目 1008.90 的 野 米 改 爲 歸 入 此 類 目 者 除 外 ) , 以 裁 定 產 地 來 源 。

美 國 海 關 亦 將 若 干 紡 織 和 服 裝 產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兩 項 建 議 修 訂 , 確 立 為 最 終 規 則 。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39/2011 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8/2011 號 和 致 出 口 商 ( 紡 織 事 務 ) 通 告 : 第 一 組 ( 美 國 ) 第 8/2011 號 。

4. 此 外 , 美 國 海 關 裁 定 不 將 有 關 為 進 口 商 品 制 定 劃 一 規 則 , 讓 美 國 海 關 裁 定 商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 而 對 美 國 海 關 規 例 作 出 的 建 議 修 訂 確 立 為 最 終 規 則 , 並 收 回 該 建 議 。

查 詢

5.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芷 嵐 代 行 )

2011 年 9 月 12 日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