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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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FRCP 1000/2/1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2008 號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2008 號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安 排 》 )
適 用 於 申 請 《 安 排 》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內 地 2008 年 稅 號
引 言
本 通 告 通 知 商 號 在 《 安 排 》 下 享 有 零 關 稅 優 惠 貨 物 的 內 地 2008 年 稅 號 ( 即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 , 作 為 申 請 《 安 排 》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 原 產 地 證 書 」 ) 之 用 。
詳 情
- 在 《 安 排 》 下 申 請 零 關 稅 的 貨 物 , 必 須 附 有 本 署 或 其 中 一 個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1 發 出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商 號 在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時 , 須 填 寫 適 用 的 2008 年 內 地 稅 號 。 在 《 安 排 》 下 的 1,481 項 2007 年 內 地 稅 號 已 重 新 分 組 成 1,502 個 2008 年 內 地 稅 號 。 該 些 稅 號 及 相 關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 載 於 「 《 安 排 》 下 零 關 稅 貨 物 的 2008 年 稅 號 、 產 品 名 稱 及 原 產 地 標 準 表 」 。 該 表 可 在 本 署 的 網 頁 <http://www.tid.gov.hk/english/cepa/files/mainland_2008_c.pdf> 下 載 , 或 於 工 廠 登 記 及 原 產 地 證 書 科 索 取 。
《 安 排 》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 原 產 地 證 書 」 )
- 所 有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 包 括 首 次 遞 交 、 重 新 遞 交 和 修 訂 要 求 ) 必 須 同 時 具 備 經 由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系 統 遞 交 的 信 息 。 業 內 人 士 可 登 記 成 為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 「 貿 易 通 」 ) 用 戶 , 以 使 用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服 務 。 尚 未 登 記 成 為 貿 易 通 用 戶 的 商 號 , 可 使 用 位 於 九 龍 旺 角 西 洋 菜 街 168 號 18 樓 1802 室 或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的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服 務 站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申 請 。
原 產 地 證 書 簽 發 條 件
(i) 原 產 地 規 則
- 商 號 將 原 產 於 香 港 的 貨 物 出 口 往 內 地 及 在 《 安 排 》 下 申 請 關 稅 優 惠 的 貨 物 , 必 須 符 合 《 安 排 》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有 關 規 則 列 於 上 文 第 3 段 所 述 的 「 《 安 排 》 下 零 關 稅 貨 物 的 2008 年 稅 則 號 列 、 產 品 名 稱 及 原 產 地 標 準 表 」 。 此 外 , 根 據 《 安 排 》 申 請 零 關 稅 的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 必 須 由 香 港 直 接 運 輸 往 內 地 。
(ii) 工 廠 登 記 和 製 造 商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 製 造 商 必 須 首 先 在 本 署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 方 可 以 提 出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申 請 。 欲 以 「 製 造 商 」 身 份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上 為 漁 類 或 水 產 品 作 出 申 請 的 漁 業 界 人 士 , 亦 同 樣 需 要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 特 別 適 用 於 此 類 人 士 的 工 廠 登 記 表 格 , 可 於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3 樓 的 工 廠 登 記 及 原 產 地 證 書 科 索 取 。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 必 須 依 法 遵 守 所 有 登 記 條 件 。 有 關 登 記 資 料 ( 例 如 地 址 、 擁 有 權 、 生 產 貨 品 、 生 產 線 、 機 器 等 ) 如 有 變 更 ,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署 。 如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 未 能 更 新 登 記 資 料 , 則 可 能 引 致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遭 延 遲 處 理 或 退 回 。
- 就 此 ,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 須 向 本 署 提 供 他 們 所 生 產 的 貨 品 的 最 新 香 港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 如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所 列 貨 物 的 香 港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與 製 造 商 ╱ 分 判 商 的 工 廠 登 記 記 錄 不 相 符 , 申 請 會 被 延 遲 處 理 / 退 回 。 為 保 障 本 身 利 益 , 製 造 商 ╱ 分 判 商 如 有 需 要 , 應 填 妥 「 申 請 更 新 工 廠 登 記 『 生 產 的 貨 品 』 的 資 料 」 表 格 向 本 署 提 供 所 生 產 貨 物 的 最 新 資 料 。 該 表 格 可 從 <http://www.tid.gov.hk/english/aboutus/form/publicform/cert/files/tid99a.pdf> 下 載 。
- 本 署 透 過 2003 年 6 月 2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6 / 2003 號 關 於 工 廠 登 記 製 造 商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 通 知 商 號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上 製 造 商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經 修 訂 規 定 。 該 通 告 也 提 醒 使 用 貿 易 通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服 務 的 製 造 商 , 須 確 保 在 貿 易 通 登 記 可 以 簽 署 電 子 申 請 書 的 人 員 , 跟 提 供 予 本 署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完 全 相 同 。
- 為 保 障 商 號 的 利 益 , 並 使 本 港 的 來 源 證 制 度 更 為 完 善 穩 健 , 假 如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的 簽 署 人 , 並 非 本 署 記 錄 中 有 關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 則 有 關 申 請 會 被 延 遲 處 理 / 退 回 。 因 此 , 商 號 應 確 保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是 由 它 們 授 權 的 簽 署 人 提 出 。
(iii) 貨 物 標 籤 要 求
- 在 《 安 排 》 下 申 請 零 關 稅 的 貨 物 , 出 口 往 內 地 時 毋 須 一 定 附 有 來 源 標 記 或 標 籤 。 然 而 , 如 果 商 號 在 《 安 排 》 下 出 口 的 貨 物 符 合 《 安 排 》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而 商 號 亦 選 擇 在 貨 物 上 附 上 來 源 標 記 , 則 必 須 使 用 「 香 港 製 造 」 的 標 記 。 對 魚 類 和 水 產 品 而 言 , 有 關 產 品 必 須 是 (a) 在 香 港 出 生 並 飼 養 ; 或 (b) 在 香 港 水 域 捕 撈 獲 得 , 才 可 使 用 「 香 港 製 造 」 的 標 記 或 標 籤 。
(iv) 有 關 引 用 產 品 開 發 支 出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的 附 加 規 定
- 除 上 文 第 7 至 12 段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簽 發 條 件 外 , 商 號 若 為 使 用 「 從 價 百 分 比 」 作 為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貨 品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 而 「 從 價 百 分 比 」 內 包 括 產 品 開 發 支 出 , 則 必 須 遵 守 附 加 條 件 。 有 關 規 定 詳 列 在 2003 年 11 月 14 日 發 出 , 題 目 為 「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引 用 產 品 開 發 支 出 價 值 的 附 加 條 件 」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24/2003 號 。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書 上 提 供 準 確 和 完 整 的 資 料 , 並 須 遵 照 以 下 的 要 求 :
- 出 口 商 、 製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 如 適 用 ) 須 在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時 作 以 下 聲 明 :
CEP -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 本 申 請 書 所 述 的 貨 物 , 符 合 《 安 排 》 下 有 關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 一 份 原 產 地 證 書 只 能 對 應 一 批 同 時 進 入 內 地 的 貨 物 。
- 商 號 須 按 適 用 的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進 出 口 稅 則 》 提 供 有 關 貨 物 相 應 的 8 位 數 級 稅 號 。 該 產 品 的 稅 號 將 列 印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
- 每 一 份 原 產 地 證 書 可 包 括 不 多 於 5 個 8 位 數 級 稅 號 的 貨 物 , 而 這 些 貨 物 必 須 同 屬 於 《 安 排 》 下 享 有 零 關 稅 優 惠 的 貨 物 。
- 就 每 項 8 位 數 級 稅 號 的 貨 物 , 分 別 提 供 以 下 每 項 資 料 :
- 包 裹 件 數 及 種 類 ;
- 數 量 及 計 量 單 位 ; 和
- 以 港 元 計 算 的 離 岸 價 。
- 申 請 人 需 在 申 請 表 內 的 一 些 項 目 輸 入 代 碼 , 每 一 個 代 碼 代 表 相 應 的 資 料 , 而 這 些 資 料 會 以 中 文 列 印 於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
- 運 輸 方 式 ─ 請 參 照 附 件 1 (pdf 格 式 ) 的 代 碼 表 輸 入 適 用 的 代 碼 。 相 應 的 運 輸 方 式 將 以 中 文 列 印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
- 裝 貨 地 ─ 裝 貨 地 必 須 是 香 港 。 「 香 港 」 將 會 列 印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
- 到 貨 口 岸 ─ 請 參 照 內 地 海 關 在 其 網 頁 <http://www.customs.gov.cn> 載 列 的 內 地 關 區 代 碼 表 。 相 應 的 到 貨 口 岸 將 以 中 文 列 印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
- 計 量 單 位 ─ 請 參 照 附 件 2 (pdf 格 式 ) 的 代 碼 表 輸 入 適 用 的 代 碼 。 相 應 的 計 量 單 位 將 以 中 文 列 印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
由 於 以 上 的 輸 入 代 碼 可 能 會 有 所 改 變 , 業 內 人 士 應 不 時 查 閱 本 署 或 內 地 海 關 網 頁 內 最 新 的 代 碼 資 料 。
-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上 申 報 的 到 貨 口 岸 , 應 是 進 口 商 申 請 關 稅 優 惠 的 關 區 。
- 收 貨 人 的 資 料 將 列 印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 出 口 商 不 可 選 擇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隱 藏 該 項 資 料 。
-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 離 港 日 期 應 為 遞 交 申 請 當 日 起 計 最 少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之 後 的 日 期 。 本 署 不 會 接 受 後 補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申 請 。
- 為 加 工 貿 易 進 口 內 地 的 物 料 , 不 能 享 有 《 安 排 》 下 的 關 稅 優 惠 , 因 此 不 應 包 括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申 請 內 。
- 商 戶 在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前 , 應 仔 細 閱 讀 「 商 號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須 知 」 。 該 須 知 可 在 本 署 網 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publications/registcert/registcert.html> 下 載 , 或 可 於 工 廠 登 記 及 原 產 地 證 書 科 索 取 。
審 理 和 批 准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的 目 標 審 理 期 為 1.5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 不 包 括 接 獲 申 請 當 天 )2 。 商 號 請 注 意 , 因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實 行 的 " 五 天 工 作 周 " , 星 期 六 已 不 被 本 署 計 算 為 一 個 工 作 天 。 雖 然 如 此 ,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將 會 於 星 期 六 上 午 繼 續 維 持 服 務 而 星 期 六 亦 將 會 被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計 算 為 工 作 天 。
- 已 獲 批 准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將 附 有 發 證 機 構 水 印 , 並 以 綠 色 A4 紙 印 製 ( 樣 本 載 於 附 件 3 (pdf 格 式 ) ) 。 一 經 批 准 ,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的 資 料 將 會 以 電 子 方 式 傳 送 到 內 地 , 以 供 內 地 海 關 查 核 之 用 。
領 取 原 產 地 證 書
- 當 申 請 人 收 到 批 准 信 息 後 , 可 憑 領 證 收 條 到 原 產 地 證 書 發 證 機 構 領 取 原 產 地 證 書 。
原 產 地 證 書 有 效 期
-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有 效 期 為 自 簽 證 日 期 起 120 天 , 過 期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不 能 用 作 申 請 零 關 稅 。
要 求 修 訂
- 如 在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後 需 要 修 訂 , 有 關 商 號 應 遞 交 修 訂 要 求 。 如 果 有 關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是 在 2007 年 簽 發 以 及 在 2008 年 未 用 作 申 請 零 關 稅 優 惠 前 需 要 修 訂 , 則 申 請 者 必 須 繼 續 填 寫 內 地 2007 年 稅 號 。 由 於 修 訂 證 書 不 會 更 改 該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簽 發 日 期 , 申 請 者 不 需 將 稅 號 改 為 內 地 2008 年 稅 號 。
- 就 已 獲 批 准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發 證 機 構 只 會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沒 有 被 用 以 申 請 零 關 稅 優 惠 及 有 效 期 未 屆 滿 的 情 況 下 , 考 慮 修 訂 要 求 。 修 訂 要 求 須 在 簽 證 日 期 起 計 30 日 內 提 出 , 而 有 關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所 有 正 副 本 須 交 回 發 證 機 構 。 如 果 修 訂 要 求 被 批 准 , 申 請 人 可 獲 得 一 套 使 用 原 有 簽 證 日 期 的 新 原 產 地 證 書
要 求 取 消
- 如 果 原 產 地 證 書 最 終 沒 有 被 用 以 申 請 《 安 排 》 關 稅 優 惠 , 有 關 商 號 應 遞 交 取 消 要 求 , 並 將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所 有 正 副 本 交 回 發 證 機 構 。 商 號 應 注 意 , 不 論 有 關 原 產 地 證 書 有 否 被 取 消 , 原 產 地 證 書 將 會 在 簽 證 日 期 起 120 天 後 無 效 。
申 請 「 經 證 實 的 真 實 副 本 」
- 如 原 產 地 證 書 被 盜 、 遺 失 或 毀 壞 , 有 關 商 號 可 以 以 下 方 式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 經 證 實 的 真 實 副 本 」 :
- 以 書 面 解 釋 引 致 損 失 的 情 況 ; 及
- 遞 交 充 足 文 件 以 證 明 原 產 地 證 書 被 盜 、 遺 失 或 毀 壞 , 以 及 有 關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影 印 本 ( 如 有 )
- 原 產 地 證 書 「 經 證 實 的 真 實 副 本 」 的 申 請 必 須 附 有 證 明 文 件 以 完 全 證 明 所 稱 屬 實 。 發 證 機 構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申 請 , 並 保 留 全 權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有 關 申 請 。
- 商 號 請 留 意 如 原 證 已 被 使 用 , 該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副 本 將 立 即 無 效 。 同 樣 地 , 如 原 證 的 副 本 已 被 使 用 , 則 原 證 將 會 無 效 。
貨 物 清 關
- 原 產 地 證 書 是 作 為 內 地 進 口 商 在 《 安 排 》 下 申 請 關 稅 優 惠 的 證 明 文 件 。 內 地 進 口 商 須 同 時 符 合 內 地 海 關 其 他 清 關 及 文 件 要 求 , 例 如 進 口 報 關 單 。 香 港 出 口 商 應 確 保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資 料 與 進 口 報 關 單 及 相 關 的 文 件 上 的 資 料 相 同 。
- 內 地 申 報 地 海 關 會 將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資 料 與 本 署 以 電 子 方 式 傳 送 的 紀 錄 核 對 。 如 有 關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 則 進 口 貨 物 可 以 享 受 零 關 稅 待 遇 。 如 因 故 不 能 以 電 子 方 式 核 對 資 料 , 應 進 口 商 要 求 , 申 報 地 海 關 可 按 規 定 辦 理 進 口 手 續 並 放 行 貨 物 , 但 申 報 地 海 關 可 在 核 實 有 關 原 產 地 證 書 情 況 前 , 對 該 貨 物 按 非 《 安 排 》 下 適 用 的 進 口 關 稅 稅 率 徵 收 相 當 於 稅 款 的 保 證 金 。
- 此 外 , 如 果 申 報 地 海 關 對 原 產 地 證 書 內 容 的 真 實 性 產 生 懷 疑 , 可 以 在 放 行 前 , 對 該 貨 物 按 非 《 安 排 》 下 適 用 的 進 口 關 稅 稅 率 徵 收 相 當 於 稅 款 的 保 證 金 。 內 地 海 關 可 隨 即 向 香 港 海 關 提 出 協 助 核 查 有 關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要 求 。 內 地 申 報 地 海 關 將 根 據 核 查 結 果 , 辦 理 退 還 保 證 金 手 續 或 將 保 證 金 轉 為 進 口 關 稅 手 續 。
- 如 商 號 在 《 安 排 》 下 出 口 貨 物 在 清 關 時 遭 遇 困 難 , 可 向 本 署 的 工 廠 登 記 及 原 產 地 證 書 科 尋 求 協 助 ( 電 話 : 34036432 或 電 郵 : cepaco@tid.gov.hk ) 。 然 而 , 本 署 不 會 因 內 地 機 構 不 接 受 有 關 關 稅 優 惠 的 申 請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原 產 地 證 書 簽 發 條 件 及 申 請 程 序 檢 討
- 本 署 會 不 時 對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申 請 程 序 及 簽 發 條 件 作 出 檢 討 。 如 有 任 何 修 訂 , 本 署 會 通 知 業 內 人 士 。
資 料 處 理
- 原 產 地 證 書 發 證 機 構 會 對 商 號 提 供 的 資 料 嚴 格 保 密 。 然 而 , 本 署 在 有 需 要 情 況 下 , 或 會 將 該 等 資 料 向 香 港 海 關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 或 向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披 露 。 此 等 情 況 包 括 : 本 署 認 為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有 助 考 慮 或 核 查 有 關 原 產 地 證 書 ; 根 據 法 律 授 權 或 規 定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或 獲 有 關 商 號 明 確 同 意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重 要 事 項
- 商 號 有 責 任 完 全 及 真 確 地 填 寫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申 請 , 以 及 提 供 原 產 地 證 書 簽 發 條 件 要 求 的 證 明 文 件 。 未 能 提 供 準 確 及 完 整 的 資 料 可 能 影 響 申 請 的 考 慮 及 處 理 , 並 可 能 引 致 申 請 被 延 遲 處 理 或 退 回 。
警 告
- 本 署 和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 透 過 檢 查 及 巡 察 , 以 確 保 商 號 嚴 格 遵 守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進 出 口 條 例 》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 以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324 章 《 非 政 府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保 障 條 例 》 的 規 定 。 違 反 原 產 地 證 書 條 件 的 商 號 / 註 冊 業 務 ╱ 個 人 可 能 會 被 刑 事 檢 控 。 觸 犯 以 上 法 例 的 商 號 / 註 冊 業 務 ╱ 個 人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罰 款 港 幣 五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此 外 , 不 論 有 關 商 號 是 否 曾 遭 檢 控 , 本 署 及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均 可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 這 些 行 政 制 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 拒 絕 發 出 產 地 來 源 證 , 包 括 原 產 地 證 書 ; 禁 止 使 用 所 有 來 源 證 服 務 ; 暫 停 / 取 消 有 關 商 號 / 註 冊 業 務 ╱ 個 人 的 工 廠 登 記 。
查 詢
- 如 需 有 關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
| 地 址 : |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3 樓 工 廠 登 記 及 原 產 地 證 書 科 |
| 電 話 : |
3403 6432 |
| 傳 真 : |
2787 6048 |
| 電 郵 : |
cepaco@tid.gov.hk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煥 菁 代 行 )
2008 年 1 月 2 日 1.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為 香 港 總 商 會 、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及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
2. 本 署 需 要 用 較 長 時 間 處 理 抽 選 作 發 證 前 檢 查 的 申 請 。 在 該 情 況 下 , 若 檢 查 顯 示 申 請 並 無 不 符 合 規 定 之 處 , 本 會 盡 量 於 檢 查 完 成 起 計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後 , 傳 送 批 准 申 請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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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用 電 子 服 務 , 商 號 能 直 接 透 過 辦 公 室 電 腦 , 更 快 捷 更 方 便 地 申 請 生 產 通 知 書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 電 子 服 務 現 已 推 展 至 提 交 貨 物 艙 單 及 紡 織 品 通 知 書 。 有 關 詳 情 , 請 致 電 以 下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 商 貿 易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電 話 : 8109 1820) 貿 易 通 電 子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電 話 : 2599 17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