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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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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地 來 源 地 證 通 告

二 ○ ○ 七 年 通 告

編 號
日 期
標 題
10/2007 09.11.2007 有《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要 求 為 未 有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貨 物 制 定 原 產 地 標 準 ( 在 2008 年 度 提 出 要 求 的 安 排 )
9/2007 31.10.2007 有 關 出 口 往 歐 洲 聯 盟 的 紡 織 品 管 制 措 施
5/2007 29.03.2007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未 浸 除 咖 啡 鹼 的 已 焙 炒 咖 啡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4/2007 20.03.2007 推 出 網 上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服 務
3/2007 19.01.2007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2/2007 17.01.2007 美 國 : 紡 織 品 及 紡 織 產 品 的 額 外 文 件 規 定
1/2007 02.01.2007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香 水 及 花 露 水 、 唇 用 化 妝 品 、 眼 用 化 妝 品 、 指 ( 趾 ) 甲 化 妝 品 、 其 他 美 容 品 或 化 妝 品 及 護 膚 品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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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