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案 編 號 : TRA CR 1316
致 : 所 有 工 商 業 聯 會 已 持 有 工 廠 登 記 的 紡 織 及 成 衣 製 造 商
執 事 先 生 :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5/2004 號
有 關 織 片 成 衣 的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安 排
引 言
根 據 2004 年 11 月 30 日 就 「 2005 年 紡 織 品 管 制 措 施 」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4/2004 號 , 本 通 告 旨 在 通 知 商 號 有 關 織 片 成 衣 非 賦 予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工 序 的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規 定 及 程 序 。 有 關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詳 情 , 除 本 通 告 所 指 明 外 , 商 號 請 參 閱 2003 年 4 月 14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7/2003 號 ( 該 通 告 已 被 2006 年 8 月 1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6/2006 號 取 代 ) 。
經 修 訂 的 織 片 成 衣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由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的 織 片 成 衣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將 修 訂 如 下 :
- 產 地 來 源 標 準 是 由 紗 線 製 造 , 而 賦 予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工 序 註 1 是 將 紗 線 織 造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註 2, 或 ;
- 產 地 來 源 標 準 是 由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製 造 , 而 賦 予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工 序 是 以 連 接 / 挑 撞 等 工 序 將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縫 製 成 織 片 成 衣 註 3 。
有 關 織 片 成 衣 的 非 賦 予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的 外 發 加 工 工 序 將 由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所 規 管 。 由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 若 商 號 有 意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進 行 織 片 成 衣 的 非 賦 予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工 序 , 或 次 要 或 輕 微 後 整 工 序 , 必 須 先 行 在 工 業 貿 易 署 辦 理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登 記 , 並 遵 守 有 關 規 定 及 條 件 , 方 可 將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出 口 往 外 地 加 工 。 有 關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申 請 詳 情 ,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3-5 段 。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容 許 已 在 本 署 登 記 的 製 造 商 將 非 賦 予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的 工 序 分 判 到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進 行 , 而 不 影 響 該 等 貨 品 獲 取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的 資 格 。
- 參 加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先 決 條 件 , 是 有 關 貨 品 必 須 已 在 香 港 進 行 足 以 賦 予 該 製 成 品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工 序 。 有 意 參 加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製 造 商 ,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工 廠 登 記 , 並 事 先 在 本 署 辦 理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登 記 。
- 關 於 現 時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登 記 條 件 及 規 定 的 更 詳 細 資 料 , 請 參 閱 2003 年 4 月 14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7/2003 號 ( 該 通 告 已 被 2006 年 8 月 1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6/2006 號 取 代 ) 。
- 商 號 若 對 可 分 判 到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進 行 的 生 產 工 序 有 任 何 疑 問 , 可 向 本 署 查 詢 , 以 避 免 產 生 誤 會 , 影 響 該 等 貨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 如 有 查 詢 , 商 號 請 填 妥 查 詢 表 格 (pdf 格 式 ) , 交 回 工 廠 登 記 及 原 產 地 證 書 科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
2005 年 織 片 成 衣 的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安 排
- 鑑 於 經 修 訂 的 織 片 成 衣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將 於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有 意 使 用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進 行 外 判 加 工 的 織 片 成 衣 製 造 商 , 請 必 須 注 意 :
- 在 香 港 將 紗 線 織 造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 若 製 造 商 在 香 港 進 行 並 完 成 衫 片 的 針 織 工 序 , 商 號 必 須 在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輸 出 香 港 作 外 地 加 工 之 前 , 以 申 請 人 的 身 份 先 行 填 妥 並 簽 署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合 併 表 格 , 或 ;
- 若 商 號 已 透 過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的 形 式 將 衫 片 針 織 的 工 序 外 判 予 其 他 本 地 製 造 商 , 有 關 資 料 必 須 於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合 併 表 格 正 本 及 第 一 副 本 的 「 申 請 人 聲 明 」 中 提 供 。
本 通 告 附 件 II 中 提 供 已 填 妥 的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合 併 表 格 ( 一 式 四 份 ) 的 樣 本 以 供 參 考 。
- 在 香 港 進 行 連 接 / 挑 撞 等 工 序 將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縫 製 成 織 片 成 衣
沿 用 現 時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登 記 條 件 及 規 定 ,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2003 年 4 月 14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7/2003 號 ( 該 通 告 已 被 2006 年 8 月 1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6/2006 號 取 代 ) 。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 商 號 請 注 意 , 織 片 成 衣 製 造 商 若 僱 用 本 地 分 判 商 進 行 賦 予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工 序 或 全 部 生 產 工 序 , 必 須 事 先 根 據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辦 理 登 記 , 並 獲 得 本 署 批 准 。 申 請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是 完 全 免 費 的 , 而 辦 理 登 記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的 製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工 廠 登 記 。 在 通 常 情 況 下 , 由 本 署 收 到 有 關 申 請 起 計 , 約 需 一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審 理 申 請 。 惟 本 署 建 議 商 號 應 預 留 充 足 時 間 , 儘 早 作 出 申 請 , 以 免 不 必 要 的 延 誤 。 本 署 發 給 的 批 准 有 效 期 為 12 個 月 , 不 論 有 關 訂 單 數 目 多 少 。 若 製 造 商 擬 僱 用 多 於 一 名 本 地 分 判 商 , 則 須 就 每 名 分 判 商 分 別 作 出 申 請 。 有 關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請 聯 絡 本 署 工 廠 登 記 及 原 產 地 證 書 科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或 工 廠 登 記 組 。
重 要 事 項
- 商 號 請 注 意 , 本 通 告 所 載 的 規 定 及 程 序 只 適 用 於 根 據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為 織 片 成 衣 進 行 非 賦 予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的 工 序 。 商 號 輸 出 和 輸 入 某 些 產 品 時 , 亦 須 遵 守 與 該 等 產 品 有 關 的 其 他 簽 證 或 文 件 規 定 。
- 商 號 須 填 妥 合 併 表 格 , 並 在 表 格 的 適 當 欄 目 填 報 正 確 、 最 新 及 全 部 所 需 資 料 。 如 不 遵 辦 , 海 關 人 員 可 能 會 延 遲 處 理 或 拒 絕 認 證 合 併 表 格 , 以 及 / 或 對 有 關 人 士 採 取 其 他 法 律 行 動 / 行 政 制 裁 。
- 本 署 會 不 時 修 訂 2003 年 4 月 14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7/2003 號 ( 該 通 告 已 被 2006 年 8 月 1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6/2006 號 取 代 ) 及 本 通 告 的 所 載 資 料 , 商 號 請 留 意 最 新 的 通 告 及 所 作 的 修 訂 。 更 新 的 通 告 將 會 於 工 廠 登 記 及 原 產 地 證 書 科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派 發 , 亦 會 載 於 本 署 入 門 網 站 , 網 址 是 http://www.tid.gov.hk 。
警 告
- 本 署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 透 過 檢 查 及 巡 察 , 確 保 根 據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登 記 的 製 造 商 遵 守 登 記 條 件 。 本 署 將 嚴 厲 對 待 任 何 濫 用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制 度 的 事 件 。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的 規 定 , 違 例 的 有 關 人 士 會 遭 檢 控 , 刑 罰 是 罰 款 港 幣 50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此 外 , 不 論 有 關 人 士 曾 否 被 檢 控 , 本 署 亦 可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予 以 處 分 。 此 等 行 政 制 裁 可 包 括 但 不 只 限 於 以 下 任 何 一 種 : 拒 絕 認 證 合 併 表 格 、 拒 絕 簽 發 簽 證 / 產 地 來 源 證 、 暫 停 提 供 所 有 來 源 證 / 簽 證 簽 發 服 務 , 以 及 取 消 有 關 人 士 的 工 廠 登 記 /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登 記 。
查 詢
- 如 欲 查 詢 關 於 本 通 告 內 容 的 更 詳 細 資 料 , 請 與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3 樓 工 廠 登 記 及 原 產 地 證 書 科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 電 話 : 2398 5525) 或 有 關 組 別 聯 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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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組 別 |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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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組 |
2398 5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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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廠 登 記 /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組 |
2398 5531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何 兆 基 代 行 )
2004 年 12 月 3 日 (2006 年 8 月 更 新 )
( 附 件 II (i), 附 件 II (ii), 附 件 II (iii), 附 件 II (iv) (pdf 格 式 ))
註 1 賦 予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工 序 , 或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 是 指 須 在 香 港 進 行 、 賦 予 製 成 品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的 製 造 工 序 。 而 非 賦 予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工 序 , 或 次 要 製 造 工 序 , 是 指 除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以 外 , 製 造 物 品 所 需 的 任 何 製 造 工 序 。
註 2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指 毋 須 經 進 一 步 工 序 ( 除 輕 微 修 邊 及 / 或 裁 領 外 ) 即 可 車 縫 的 成 形 織 片 。
註 3 倘 同 一 賦 予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工 序 為 兩 個 或 以 上 , 但 以 斜 劃 ( 即 「 / 」 ) 分 隔 , 而 該 等 製 造 工 序 屬 製 成 品 的 一 項 完 整 製 造 工 序 其 中 一 環 , 則 該 斜 劃 指 「 及 」 的 意 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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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用 電 子 服 務 , 商 號 能 直 接 透 過 辦 公 室 電 腦 , 更 快 捷 更 方 便 地 申 請 生 產 通 知 書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 電 子 服 務 現 已 推 展 至 提 交 貨 物 艙 單 及 紡 織 品 通 知 書 。 有 關 詳 情 , 請 致 電 以 下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 商 貿 易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電 話 : 8109 1820) 貿 易 通 電 子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電 話 : 2599 1700) |
註 : 本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的 中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途 。 倘 中 英 文 本 有 任 何 差 異 , 仍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 |